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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情報] 今年的專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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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之:. 一、 自先申請案申請日起已逾十二個月者。. 二、 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創作已經依第二十七條或本條 規定主張優先權者。. 三、 先申請案係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或第一百零二 條之改請案。. 四、 先申請案已經審定或處分者。. 雖無第三項之情事 然其顯已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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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後半逾越國內優先權主張期間才完成的實施例部分,管見以為應該. 在主張國內優先權部分是沒救了.因為專利法逐條釋義上寫很清楚,"12個月. ....其性質並屬法定不變期間."(94年版,P82). 何謂<法定不變期間>?在實務上這是很硬的講法唷.. 我夢到有一份解答居然寫可依專利法第29條1項3款
(還有9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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