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的案子大家會怎麼寫
※ 引述《deathcustom (litron-intl)》之銘言:
: 原始結構A(稍異於傳統結構,可提供下列流程B之操作,傳統結構不行)
: 可經由一連串流程B
: 產生最後結構C(迥異於傳統結構)
: 當然可以有一個方法項包括原始結構A、流程B、產生結構C這樣
: 我的問題是
: 結構項大家會寫A還是C
: 我個人是覺得一定要寫C(用來抓最終產品)
: 也就是要不就是結構A、結構C跟方法項B
: 要不就是結構C跟方法項B
: 我老闆覺得寫結構A跟方法項B
: A點明他結構可供流程B之操作
: (他覺得可以直接去抓別人類似結構A的東西A'
: 但是我覺得被告只要宣稱該A'並沒有要進行流程B之操作
: 另外是,如果抓到對方一個結構C
: 可是"沒有證據證明他要經由結構A跟流程B"產生的話不就告不成了
: 除非同時抓到對手有結構A跟結構C,才能合理用結構項A跟方法項B來告吧?)
: 請問大家的意見?
其實我覺得這沒有一定 主要看A跟C 誰是重點所在
但要是我 不確定的話
在不違背單一性的情形下 A 跟C我都會claim進去
第一種情形 例如像是形成半導體元件C 中間可以先舖好幾層半導體層形成A
再用蝕刻去挖成C 像這種發明 一般來說claim C就行了
第二種情形 例如像是 一種省電的驅動電路A
可以驅動LCD 形成LCD顯示裝置 C1
也可以拿來驅動 LED 形成LED顯示裝置C2
也可以拿來驅動膽固醇液晶 形成膽固醇液晶顯示裝置C3
這時我會以Claim驅動電路A 為主
一點小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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