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規] 專利法 ~擬制新穎性.優先權

看板Patent作者 (人生不如意 十之八九)時間15年前 (2009/08/07 20:33),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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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剛剛修文修錯了XDDD 重打一次 ※ 引述《atto (螢子)》之銘言: : 請教各位,為何如果是這種情形兩者都無法拿到專利呢? : 3、甲君於98年6月25日提出一發明專利申請案,並依專利法第22條第2項 : 主張不喪失新穎性之優惠,甲君主張不喪失新穎性優惠之事實係98年3月 : 25日因研究、實驗論文之發表;另乙君於98年6月1日亦提出一發明專利 : 申請案,經查甲君與乙君所提之申請案係屬同一發明。若就以上之事實判 : 斷,則 : (論文發表3/25) (申請日6/25) : 甲(台) □□□□□■□□□□□□□■□□□□□□□ : 乙(台) □□□□□□□□□■□□□□□□□□□□□ : (申請日6/1) : 題目來源:第三梯次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補考試題 : 智財局答案:甲君與乙君所提申請案均無法取得專利。 想請問這題如果換個方式 甲論文發表 然後忘記了六個月的新穎性優惠期 逾上述期限 依據專22應是不能主張 且再去申請的話會因喪失新穎性被駁 (可能檢索發明人會較容易查到相關證據) 但甲又不甘失去此專利 委請乙去幫忙申請一篇相同內容的專利 (此時已超過新穎性優惠期) 且審查委員因沒有檢索到該刊物而誤准 此時甲在出來主張專34 專利申請人非專利申請權人 這樣是不是就可以無視該新穎性優惠期而取得專利了呢? 還是甲提出的時候智慧局可因喪失新穎性依職權對乙的專利權做撤銷呢? 另外又想到一個問題 如果某甲在A國發明一新技術 且在A國申請發明專利 無意間被某乙聽到此技術內容 (可能是鄰桌吃飯的路人乙) 某乙就跑來台灣智慧局申請一相同技術之發明 然而又因某乙的申請日之前 某甲在A國的案子尚未公開 擬制喪失新穎性沒有國際間的效力 某甲於A國申請的發明無疑義 但某乙於台灣智慧局的相同發明也能准嗎 事後某甲是否有向台灣智慧局提出舉發的空間呢? 感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78.79 → bearwang:專34比較不好舉證,用新穎性舉發會比較好 08/07 19:02 → bearwang:但通常以進步性舉發比較好,除非一模一樣才會以新穎性舉 08/07 19:03 → bearwang:某甲可以在台灣申請 提出A國申請日為其優先權日 08/07 19:07 推 SGod:第一題不用繞這麼大彎 如果審委檢索不到 那誰申請都一樣 08/07 19:41 → SGod:喔.. 你是想說甲的名字不出現的話 比較不容易被檢索到吧 08/07 19:43 → SGod:那也不用專34 直接讓與比較簡單 08/07 19:43 → SGod:另外專34本身就是個舉發的動作 撤銷是一定會的 甲要重新申請 08/07 19:50 → SGod:第二題 除非甲在台灣申請並主張優先權 否則不能拿來打乙的 08/07 19:54 → SGod:所以核准並無問題 只是甲應該可以依專34去舉發.. 08/07 19:56 → forman:甲若用自己研究實驗公開展覽資料去證明自己才是發明人 08/07 20:17 → forman:乙專利會無效 08/07 20:18 → forman:甲也無法獲得專利,因為公開在先喪失新穎性 08/07 20:20 → forman:q2-除非a有主張國際優先權或者是產品公開日早於b申請日 08/07 20:22 ※ 編輯: H9 來自: 123.194.178.79 (08/07 20:36) 第一個問題中 如果甲從乙處受讓 那麼此專利權仍存續 這時有個某丙出來依照專67I 舉發此專利在乙的申請日就已見於刊物 那麼此專利應撤銷 這部分應該是沒有疑問 但如果甲依照專34舉發 專利權人非專利申請權人 那麼乙的專利權應該被撤銷 也是沒有問題的 在此 智慧局應就甲提出的證據加以驗證 如果甲提出的證據不是當初公開論文的證據 而是其他有證據能力的東西 那麼智慧局應會就上述證據做成舉發成立的處分 (吧?) 自此 乙專利功成身退 被撤銷自始不存在 而甲沿用乙專利的申請日 成為一個新申請案 (這樣乙也沒有賠償的問題) 若又有某丙出來舉證 當初乙申請日甲論文公開 那麼甲是否能主張信賴保護 因為當初確信乙專利有效 而花錢舉發 並且舉發成立之後 又花錢申請 這樣有沒有可能呢? 感謝~ ※ 編輯: H9 來自: 123.194.178.79 (08/07 20:51)

08/07 20:57, , 1F
一切問題都出在甲應該先申請專利後公開技術 啾咪~~
08/07 20:57, 1F

08/07 21:00, , 2F
其實我是想要討論有沒有洗專利 洗過新穎性的方法...XDDD
08/07 21:00, 2F
※ 編輯: H9 來自: 123.194.178.79 (08/07 21:03)

08/07 21:04, , 3F
若丙可以證明甲公開技術在先,並且喪失新穎性,應該沒轍。
08/07 21:04, 3F

08/07 21:04, , 4F
我會建議甲去申請新型專利算囉~~~~~~~~~~~啾咪
08/07 21:04, 4F

08/07 21:05, , 5F
h大 你問題寫得很好 欽佩
08/07 21:05, 5F

08/07 21:07, , 6F
囧rz 專利新手而已
08/07 21:07, 6F

08/07 21:24, , 7F
這可以類比成 某丁拿到專利證書繳了幾年年費 結果被舉發..
08/07 21:24, 7F

08/07 21:29, , 8F
照理來說既然自始不存在 就不應收費 不過還是不會退費就是了
08/07 21:29, 8F

08/07 23:59, , 9F
收費可想做是成本分攤的錢, 既然自始不存在, 一開始就不應申請
08/07 23:59,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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