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希望給點意見

看板Patent作者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5年前 (2009/02/14 16:17), 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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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linh (ColinH)》之銘言: : 基本上編制較小的公司IH可能會通包 : 大的可能會分開 : 但是侵權訴訟的判例 規定等等 : 其實不管IFPE IHPE 本身有在從事專利這個行業的人就應該要去注意這些事 : 總不能KSR出來那麼久了 現在答辯103還只會寫TSM : 專利師或許對做台灣訴訟的IHPE有幫助 : 但是如果將來你遇到的大多是美國訴訟 : (除非將來你的公司 公司客戶都不出貨到美國) : 則不如多花時間在補充美國的訴訟案件程序的知識以及多撰寫美國專利的OA答辯 基本上我認為呀,花時間補充美國的訴訟案件程序的知識, 和準備專利師考試這兩件事,並不衝突, 通常是兩者可以一起學習且相輔相成的啦。 固然美國訴訟當然很重要,而台灣的訴訟重要性也不差, 特別是因為我們是台灣的公司,在訴訟成本的考量之下, 若能選擇戰場時會盡量選擇台灣作為訴訟戰場,以降低訴訟成本。 例如,外國競爭對手同時有申請美國專利及台灣專利, 此時可以先對台灣專利進行舉發或對公開案陳述意見, 外國公司針對台灣的案子,若答辯處理的不好,有可能會影響美國的專利權。 因此,外國公司就必須要花錢請台灣的事務所來處理該案子。 而因為台灣公司在台灣的訴訟成本低,外國公司在台灣的訴訟成本低, 台灣公司就能用很小的訴訟成本,造成外國公司很大的訴訟成本支出。 (當然,上述案件的前提台灣公司專利佈局上掌握了主動權。) 至於考專利師有沒有用,個人覺得考專利師有兩大用處。 (1)在準備的過程中學好相關的學科 像我發現很多事務所的工程師接到核駁之後,跟公司講為什麼會核駁, 理由是常常是「審查員的主觀看法太強」 至於何謂「審查員的主觀看法太強」又說不出個所已然。 若專利工程師能好好學會行政法, 就會知道行政法有一堆法理是在避免行政機關的主觀恣意認定。 在解釋核駁原因給公司聽時, 就能用比較法律的用語說出為何認為審查員是主觀恣意認定。 而不是隨便丟一個「審查員的主觀看法太強」當理由來搪塞。 (2)考上了可以快速取信於不懂專利的人 有人說專利師的用處就是拿來騙騙不懂的人, 事實上,用騙騙可能不是很精確,用取信可能比較好一點, 例如,有兩個同樣都是有多年經驗的專利工程師, 一個有專利師執照,另一個沒有, 你是一個不懂專利的人,你會相信誰。 同時,通常能升你官的人,都是一些所謂「不懂專利的人」。 -- 專利師考試用書5折出清 http://tinyurl.com/77fxq9 專利家族圖繪製工具: http://www.patentcat.com/PatentFamily/tw.jsp 專利檢索工具: http://www.patentcat.com/PatentCatcher/tw.jsp 權利範圍加註解工具: http://www.patentcat.com/Claim/tw.jsp 免費專利關鍵字輔助工具: http://www.patentcat.com/Keyword/ 免費的智慧財產諮詢信箱: http://www.patentcat.com/jforum/forums/show/7.pag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8.52

02/16 07:04, , 1F
事實上,我已經看到所內的代理人,常常欺騙無知的客戶!
02/16 07:04, 1F

02/16 22:24, , 2F
挖..真的有人寫審查委員的主觀意識太強..我還以為這是私底
02/16 22:24, 2F

02/16 22:25, , 3F
下抱怨用的@@。
02/16 22:25, 3F

02/17 23:27, , 4F
謝謝以上 我覺得大家的意見都很棒
02/17 23:27, 4F

02/20 21:47, , 5F
我以為:我寫"核駁無理由"已經夠毒了!
02/20 21:47, 5F

02/20 21:48, , 6F
居然還有人寫主觀意識太強!
02/20 21:48, 6F

02/24 12:58, , 7F
「主觀意識太強」還OK吧?但是要釐清被核駁的關鍵點,
02/24 12:58, 7F

02/24 12:59, , 8F
讓申請人瞭解審查委員在哪一部份判定太嚴苛,
02/24 12:59, 8F

02/24 12:59, , 9F
好讓申請人取決要修正限縮還是提理由爭取
02/24 12:59, 9F

02/24 13:00, , 10F
就怕事用「主觀意識太強」就簡單打發OA分析那種
02/24 13:00, 10F

02/24 13:01, , 11F
申請人還要自己重新分析引證案跟OA內容
02/24 13:01, 11F
文章代碼(AID): #19bdtzOU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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