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進步性的問題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感謝大大的分析
: ※ 引述《blueson (銀河的承諾)》之銘言:
: : 1.C本身是否具有新穎性、進步性
: 沒有
: : 2.A+B是否具有其他優點,是單獨A或B所沒有的
: 沒有
: : 3.A+B的嚴重缺點,是否為同業可輕易思及?若是,表示A+B的想法是可輕易思及,
: : 只是缺點太明顯,故沒人結合使用 (即使全世界都沒有出現A+B的結合)
: 是的
: : 4.A+B的嚴重缺點,是否為發明人經由實驗而得,旁人不易得知是否有嚴重缺點?
: 是業界的習知技術
: 感謝大大的分析,
: 其實小弟的問題就是在第3點,
: 所謂的「熟知該項技術之人可以輕易結合」,要該如果解釋?
「熟知該項技術之人可以輕易結合」
不僅是指 在 "技術上" 可以輕易結合
同時要有客觀教示內容 賦予 「習於此藝者將之結合的動機」
不然 為何習於此藝者會 "輕易" 將 A+B 結合
若僅然以 "技術上" 可以輕易結合 來核駁
那就是 很難不落入 "後見之明" 的問題
: 如果A+B的結合存在一嚴重缺點,是否就表示「無法輕易結合」。
更別說 "A+B 的結合存在一嚴重缺點"
這種習知 觀念 見解 本來就會阻礙 "將 A 與 B 組合"的觀點
因此這種習知觀念 與原 po 所提技術是 "teach to the contrary"
: 至於該嚴重缺點是否顯而易見,小弟的管見認為並無影響。
: 而
: 既然發明人是全世界第一個將A+B結合且解決其缺陷之人,
: 是否應該許發明人取得A+B的權利範圍。
由原 po 的內容來看 要將 A 與 B 組合 同時避免 習知的缺點
似乎無法避免 C 元件的存在
因此 發明人並不應取得A+B的權利範圍 而是 取得 A+B+C 以及 C 的權利範圍
(其中 當 C 為習知元件時 則僅能取得 C 的用途專利)
以上 是針對原 po 提供的資訊 的一點點看法
只是 專利這種東西 還是 case by case 的
建議 原 po 還是要找專業人士 就技術面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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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ikai1112 來自: 220.134.119.228 (05/27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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