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進步性的問題

看板Patent作者 (kaikai)時間16年前 (2008/05/27 08:09),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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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感謝大大的分析 : ※ 引述《blueson (銀河的承諾)》之銘言: : : 1.C本身是否具有新穎性、進步性 : 沒有 : : 2.A+B是否具有其他優點,是單獨A或B所沒有的 : 沒有 : : 3.A+B的嚴重缺點,是否為同業可輕易思及?若是,表示A+B的想法是可輕易思及, : : 只是缺點太明顯,故沒人結合使用 (即使全世界都沒有出現A+B的結合) : 是的 : : 4.A+B的嚴重缺點,是否為發明人經由實驗而得,旁人不易得知是否有嚴重缺點? : 是業界的習知技術 : 感謝大大的分析, : 其實小弟的問題就是在第3點, : 所謂的「熟知該項技術之人可以輕易結合」,要該如果解釋? 「熟知該項技術之人可以輕易結合」 不僅是指 在 "技術上" 可以輕易結合 同時要有客觀教示內容 賦予 「習於此藝者將之結合的動機」 不然 為何習於此藝者會 "輕易" 將 A+B 結合 若僅然以 "技術上" 可以輕易結合 來核駁 那就是 很難不落入 "後見之明" 的問題 : 如果A+B的結合存在一嚴重缺點,是否就表示「無法輕易結合」。 更別說 "A+B 的結合存在一嚴重缺點" 這種習知 觀念 見解 本來就會阻礙 "將 A 與 B 組合"的觀點 因此這種習知觀念 與原 po 所提技術是 "teach to the contrary" : 至於該嚴重缺點是否顯而易見,小弟的管見認為並無影響。 : 而 : 既然發明人是全世界第一個將A+B結合且解決其缺陷之人, : 是否應該許發明人取得A+B的權利範圍。 由原 po 的內容來看 要將 A 與 B 組合 同時避免 習知的缺點 似乎無法避免 C 元件的存在 因此 發明人並不應取得A+B的權利範圍 而是 取得 A+B+C 以及 C 的權利範圍 (其中 當 C 為習知元件時 則僅能取得 C 的用途專利) 以上 是針對原 po 提供的資訊 的一點點看法 只是 專利這種東西 還是 case by case 的 建議 原 po 還是要找專業人士 就技術面進行研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19.228 ※ 編輯: kaikai1112 來自: 220.134.119.228 (05/27 08:10)

05/27 12:23, , 1F
請問「客觀教示」是來自美國專利的「non-obvious」概念嗎?
05/27 12:23, 1F

05/27 12:25, , 2F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有對應的審查基準嗎?(純粹提問)
05/27 12:25, 2F

05/27 13:27, , 3F
原PO只是在準備考試的答案吧。
05/27 13:27, 3F

05/27 14:02, , 4F
推樓上說的,之前爬一爬,專利版有不少是問答案的XD
05/27 14:02, 4F
文章代碼(AID): #18Er4rar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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