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舉發的期限
恕刪..
對不起 我再說明仔細一點
問題就出在這邊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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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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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b公司的專利是一個行政處分 例如 它有具體的範圍、說明書、專利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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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它具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例如 b公司可以告其他公司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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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 b公司的更正權 必需於更正後 才有一個"完整具體"之更正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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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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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 更正時,b公司的舊專利還是b公司的舊專利 範圍也還是舊的範圍
一直到更正"後" 舊的專利的結果有兩個:
一個是自始不存在 (一個專利變0個)
一個是範圍限縮 或禁反言(一個舊專利變一個新專利)
因此 這是一個行政處分 不是兩個
你一定會問 為何"更正"不算一個新的行政處分呢?
因為 更正時,舊專利會變成兩個新專利(兩個行政處分)嗎? ans:不會
更正時,有具體的事件出現嗎? ans:不會 因為更正是進行式 不是完成式
更正時,正在更正的舊專利 它具有兩個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能力嗎?
ans:不會 因為它是一個專利就是一個對外效果
: 我不太懂您的邏輯,
: 既然「更正」是一個「新的」處分,就應該是兩個行政處分呀。
: 更正+舉發 一共2個呀。
: : 所以無 更正時 舉發案即停止之問題 應該說
: : 更正時 就是舉發案進行時 因此根據專利法之規定 正常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 請問專利法的那一條有這個規定。
抱歉這不是放在法條裡 是在民國93年5月19日
經濟部智財局經法字09318600310號公告 93年7月1日施行
: : 這算是一種 "行政指令" 並非行政處分 因此無行政訴訟之要件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 行政指令係根據判例 民國60年819號判例
: : 因此A公司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嗯 我同意上述判例根本案一定沒關系 唯一有關係 是說明行政指令並非行政處分
行政指令就是一種執行機關(智財局)如何執行法定職務(正當事由緩辦)所自訂的規則
因此我才說 正當事由緩辦不計算再內是一種行政指令
而且注意唷 這個行政指令沒有具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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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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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一種"內"規 並不影響"對外"具有"法律"效果 例如 它無法管b公司要如何拖
因此 這不是一個行政處分 > 因此a公司因此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 上述判例:似乎跟本案一點關係都沒有。
: 再來,行政處分的單複數,應該以對外發生的法律效果,
: 來判斷是否為同一的行政處分。
沒錯 因此只有一對外法律效果就只有依行政處分
舉發"b公司的專利"造成"b公司專利"更正或撤銷 從頭到尾就只有一個b公司的專利
: 舉發的法律效果是→專利撤銷。
: 更正的法律效果是→專利更正。
要注意唷 法律效果跟效果不一樣唷 法律效果是指經由法律給予之權力所發生之效果唷
更正 不具法律效果 更正後的"專利"才具有法律效果
舉發 也不具法律效果 舉發後被XXX之後的"專利" 才具備法律效果
: 兩者的法律效果完全是兩回事。
應該說是兩者的效果 非法律效果
: 不能說,因為社會上許多私人公司的專利管理把這兩件事,放在一起,
: 就說成是一個「具體事件」。
專利管理?? 這就要向你多多請教了 這我真的不懂
恩 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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