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簽約不得離職
※ 引述《JSL3719 (師程工利專)》之銘言:
: ※ 引述《midstrong (衣不如新 人不如舊)》之銘言:
: [deleted]
: : 事務所簽這種契約是不是常態我不知道,
: : 不過請參考以下以前(2006)寫的:
: : 剛好今天拿到一本論文集,裡面有實證研究.
: : 根據 洪榮宗/劉偉立/黃心苑發表在2006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上的論文:
: : 我國侵害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違約判決之量化研究,
: : 作者研究台灣各地方法院1999/8/1至2006/6/30間關於侵害營業秘密或違反競業禁止的民事判決,
: : 其中單純關於違反競業禁止的判決有111件,原告勝訴率為33.33%(37件)
: : 平均賠償金額是81.7萬元(min 3.5萬, max 1312萬)
: : 事前約定競業禁止賠償的案件勝訴機率不一定比較高(37件勝訴都有事前約定),
: : 但是沒有事前約定的案件都敗訴,
: : 所以頭腦正常的公司應該都會要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 : 員工自己則要留心會不會是那輸掉的1/3(在不涉及其他爭議下)
: : 另外,所謂競業禁止五原則在法院實務上並沒有被完全遵守,
: : 畢竟那只是勞委會的函釋而已.
: : 所以不要把員工要有一定職務或地位/兩年限制/應補償員工不競業期間不工作損失/等等
: : 當作一定如此,因為你不能預期上法院以後會碰到怎樣的法官,
: : 前公司會請怎樣的律師來對付前員工,
: : 員工在換新工作之餘是不是有心力去對付前公司或是能不能找到稱職的律師.
: 事務所應該不敢要求新進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 因為簽了就代表離職後完全不可能在這一行找工作,
: 會嚇跑一堆求職者。
: 現在事務所頭痛的是,不管法務人員或是專利工程師,
: 培養到「稍微」能獨立處理基本工作的能力,
: 舉專利工程師而言,可以自行跟發名人洽談,完成專利搞撰寫,
: 不需要Adviser花太多時間校對稿件,至少得花一~兩年時間,
: 甚至會有很長一段時間是產出價值低於事務所給予的人力支援跟金錢。
: 因此,事務所往往不希望新進員工好不容易培養好了就跳槽,
: 所以會刻意加個緊箍咒,降低剛訓練到具備基本工作能力的工程師離職的意願。
: 真的執行的應該不多....
: (事務所一年半到兩年經驗跳槽IN HOUSE的比例似乎很高)
: 事務所告離職工程師的是有,但是那是涉及營業秘密的問題...
: (google一下五X跟工X院)
不好意思...個人潛水很久了....
不過因為大大提到的五X就是我公司..一一
感覺還是出來說一下話好了...
五X的案件不只是單純的工程師離職....
簡單說來...那位劉先生是有計畫性的進去五X..
然後帶走公司大客戶....然後另闢門戶...
所以比較有職業道德的問題...才發生訴訟問題的...
如果一般工程師離職...你所簽的競業條款應該大部分公司都不追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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