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闡明權的行使

看板Patent作者 (.......................)時間18年前 (2006/09/18 22:03),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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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審查委員的電話 說去年底送件的一件新型專利舉發案 引用的法條有誤 我看了一下存底資料發覺 我要引用94條第4項不具進步性 誤打成94條第2項 審查委員說 因答辯內容僅針對94條第2項答辯 內容強調該新型專利未主張新穎性優惠期 要審查委員依法駁回 現在審查委員要我繳規費2000元 修正舉發所引用的法條 這樣她才能再次發文給專利權人要求答辯 這是我撰稿時的筆誤 可是2000元真的不算少(哀 可能要我自己吸收) 有辦法不繳這筆錢? 我雖然沒有正確引用第92條第四項 但在舉發內文一開始的時候 我有寫出要引用的法條的內容(即92條4項) 且整篇也針對新型專利不具進步性加以撰寫 但是我寫錯法條了(寫成92條2項) 且最後結語的時候 法條也寫錯了 我可以不繳規費 利用發函的方式給審委 說明引用的法條為明顯的誤繕 其實應為92條4項 這樣審查委員會接受嗎 或許說 審查委員可以不接受嗎??? 又依據審查基準所載可行使闡明權之態樣其中之一為 舉發事由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理由, 但僅主張其不具新穎性之法條,經審查認為並無不具新穎性者, 仍應審究是否不具進步性,若認為有不具進步性者, 得請舉發人闡明是否主張不具進步性之法條。 我是認為我的例子可能符合上述例子 那這裡 舉發人'闡明'的方式 指的是繳規費補充修正舉發所引用的法條嗎 最後我不想繳規費的原因在於 我沒有補充新的舉發證據或理由 且由舉發理由書中 可以很明確的看出我是單純的誤繕法條項數 審查委員會打電話來的原因 也應該是他知道這是很明顯的誤繕 難道審查委員不能依據審查基準內所述 '舉發人主張之理由、法條明顯錯誤時, 為避免審查延宕,審查時得逕予涵攝正確之法條以為適用, 毋庸通知舉發人敘明。'來處理嗎? 最後 我問審查委員 如果不處理的話 他會怎麼作 結果他也沒回答 想請問大家的意見 哀 這讓我想到以前一字千金的修正(我這是'兩'字'兩'千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61.216

09/19 02:07, , 1F
依審查基準所列舉的兩個例子而言,你這種情況應該不符合
09/19 02:07, 1F

09/19 02:08, , 2F
「不須行使闡明權而得逕行涵攝正確法條」的例子
09/19 02:08,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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