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人名代碼算是火星文嗎

看板Palmar_Drama作者 (NS)時間12年前 (2012/02/06 13:04), 編輯推噓3(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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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疏樓龍宿:「世上哪個聖潔,定我罪者,誰?」 首先,我想先取得大家的一個共識: 在人與人的交往過程中,很難避免衝突的發生, 於是我們需要一個解決、仲裁的機制。 在布袋戲版,這個機制第一線是版規;第二是版主 如果可以接受以上的前提,那針對現在這個議題 我們也應該採取同樣的解決模式, 也就是由版規的訂定,版主的執法來作決斷。 以下是我對版規壹的修正建議:「禁貼火星文、政治文、一行文」。 火星文:指使用XX、XX之文章。使用乃指同篇文章中出現兩(含)次以上。 推文者則一律(不)禁止。 XX指射哪些,交由版友投票決定。至於沒有列的一律合法。(推文可否亦交投票) 與原版規相較,最大的不同在於放棄「妨礙文章閱讀流暢」,改採用負面表列方式, 也就是指明什麼樣的文章構成方式為火星文。 規範的方式從原先較類似對於政治文的判斷標準轉為類似對一行文的判斷標準 理由如下: 1.考量版主執法的方便性與負擔,同時也具相當之明確性可供版友遵守。 2.贊成不立下任何規範者,請再看一次前提,如果你不願意接受這個前提,那我想我也無 話可說。 3.贊成規範,可是質疑火星文範圍的版友,我的回答如下: A 言論自由與多元文化應作最大的尊重 我非常同意這樣的觀點,但是自由與多元並不代表不能設限,(甚至依康德的自由觀 ,遵守規範反而才是自由) 讓我們再回頭看一下前提,主張言論自由的同時,同樣也會面臨到另一群人的閱讀自由, 而如何取捨、決斷,正是規範存在的價值。 以上是應然端 實然部分 布版一直都有禁止某些文章的規定 B 多數暴力與選擇的正當性基礎? 藉由投票決定負面表列範圍,代表將交由多數人作判斷,這對少數無疑乃一壓迫,但, 如交由少數甚至僅由版主來決定,仍然逃不開壓迫的指摘。布版畢竟是許多戲迷共同的 討論園地。而所謂的理性、正當性也只是另一種權力壓迫的形式。 亦有人質疑禁A不禁B的理由何在,我的回答是,它藉由多數的價值取捨,取得一個形 式上的認可共識。以無衣師尹、吳一獅飲、五一四一、5141與素還真、su-huan-zen、大 餅兩個例子來說,其間的差異性與其說是質差,不如說是量差。 對於有在看霹靂的人而言,它們同樣指向一個角色,而我們乃是藉由對於文字的理解方式 (中文字同時兼具形、音、義)來理解它們指向的意義。至於我們願意接受何者,反對何 者,其實植基於我們個人的價值觀。 4.也許有人會疑慮未被列入火星文範疇的文章會再起爭議 我的回答是:這是大家的選擇、決斷。 如果真有不滿,除了試著接受外,或許可以設一逃脫條款,假如有一定數量以上(如50位 )版友反對並提議者即可重新投票,相同爭議一定期間內(如半年)則不得再提。 這樣也許可能會造成一些喧鬧,但我想這是可以承擔,也應該承擔的代價。 附註:如選擇凡使用火星文者,必須以()在後補充,或是置底列表協助這樣的模式,同 樣也會面臨何者需補,何者不需的抉擇。 附註2: 部分版友對言論自由保障的意見 我個人認為偏向於國家權力對於人民的限制 但我個人認為版規之制訂毋寧更像是契約 是大家的使用規約 也就是說 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 比國家對於人民的言論自由限制來的可行 當然 契約也有它的界限 也就是不能違背法律 憲法等規範 但就禁止火星文而言 我想應該尚不違反上述法律 (至於憲法部分 同樣的思考 現在的爭執是私人間的利益衝突形式 不會直接援用憲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16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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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文規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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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 "採列舉方式難以窮盡各種文字語言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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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會用概括規定去說造成難以閱讀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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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很多人看到難以閱讀就high了認為只要那區區幾個字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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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就叫做難以閱讀 才會有這樣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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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文字組合變化與時俱進,你改採列舉式規範看起來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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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目的就是把"難以閱讀"的決定權從版主移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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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就全禁,不然就全開放,給市場機制去淘汰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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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的理念就是希望畫下決斷的一個標準 全禁的話 提到素還真需要再打出清香白蓮嗎? 全開放的話 宿寰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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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明確性原則,卻犧牲了條文規範的彈性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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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 換成列舉式沒有比較好,反而有可能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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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列舉式條文沒列到的等於沒違犯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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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沒列到的就不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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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在眾多列舉的範例最後加上一個同等的概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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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何不乾脆最初就直接用概括條款去規範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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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條款才能讓規範有其解釋的空間,而非流於文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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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的空間就是文字爭議的溫床 要保留現存版規當然也可以 版主就必須做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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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 你現在想的到的那些列舉,你確定幾天後不會有鬧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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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想出新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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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N大 我的設計一樣是市場機制 回A大 彈性的話版主執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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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範最忌諱的就是三天兩頭就修改,讓人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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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第一條板規若採用列舉型規定訂死,你就要有布板被存心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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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者洗文章&板規三天兩頭就增訂一次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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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兩頭增訂的風險不會沒有 但不會太高 我有針對提議人數及時間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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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在 另外妳指的同等概括如是逃脫條款 那我想還是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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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版主認定 一是多數人認定 至於鬧版由其他規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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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脫條款是啥鬼... 一般法條如果列成列舉型的規範,下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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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會增訂一條概括型條款去補上述類型的不同,從解釋法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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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要受到概括條款的涵攝,前提必定是事實與概括條款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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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列舉型條款有同等或更重之情形,否則難以用概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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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涵攝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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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在解釋上必須不脫文義,那跟執法標準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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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執法標準可以逸脫文義,那就根本濫用裁量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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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不只是濫用,而是擅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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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A大 文義的詮釋本身就預含執法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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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文義解釋就包含執法標準,那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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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列舉式條款去列舉,還能為了讓事實能夠被涵攝入法條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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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近乎逸脫文義解釋範圍的規範,那其實也根本不需要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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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違犯與否,其實是取決於版主的心情 你認為這樣會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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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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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極少數的現象對所有人做出規範,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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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標題人名代碼就錯了,英數暱稱不過是綽號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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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英數暱稱根本無濫用現象,無須破壞現況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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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規定不僅扼殺創意,也造成版主負擔,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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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到底是多數還是少數 就交由投票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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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述,用概括式條款的優點是彈性高,比較能夠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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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回歸用語自然淘汰跟選擇機制去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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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要承擔的缺點就是,文義解釋範圍之內的解釋通通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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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有人企圖將暱稱跟整句都用火星文劃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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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列舉式的優點是明確,缺點是缺乏彈性與解釋空間,遑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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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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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暱稱就是一個名詞 看得懂名詞的話也不會造成整句無法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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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邏輯不好的就是將這兩者劃上等號 然後狂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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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英數暱稱跟國字暱稱都是暱稱 不會造成你整句都變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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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往往 理性無法大於感性 現在已經不是誰有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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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爽不爽的問題 有人就是不爽你用英數 管你講得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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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得有沒有道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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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讓他不爽他就是要反 栽你個火星 栽你個懶 當藉口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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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大也好 其他的版友也好 如果贊成完全交由版主決定有沒有道理 那我覺得維持現狀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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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連金銀和尚這類綽號都有人看不爽也要禁,那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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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為某些人不喜歡英數諧音綽號要禁,接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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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他荒謬的藉口反駁到他講不出口也沒用 現實就是四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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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或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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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上的爽與不爽~現實還有另一種人不管對與否有理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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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是要辨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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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也是維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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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 不完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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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反對 英數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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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也不完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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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到底是啥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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紛爭需要解決 解決的機制有版規跟版主 完全交給版主就是維持現狀 我的目的是改交由版規 至於禁不禁英數 我個人有個人的立場 但我的立場不是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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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篇回文:多數人禁止英數文 部分接受 少數要全禁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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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c1118 來自: 59.117.164.194 (02/08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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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列舉式的優點是明確, https://mu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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