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法理情何者應該在前面?

看板PU_Law作者 (ca'fe)時間14年前 (2010/03/18 21:28),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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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VON (寶寶的佑佑)》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Wanted 看板] : 作者: RAVON (寶寶的佑佑) 看板: Wanted : 標題: [問題] 法理情何者應該在前面? : 時間: Fri Mar 12 12:47:10 2010 : 想跟各位討論ㄧ下 : 法理情何者應該放在前面 : 大家都在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原則只是要求公行政行為受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拘束 並且受法院監督,以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遵守法律 換句話說,所謂依法行政只是基於權力分立所賦予行政機關的一種拘束 : 但是依法行政是否可以有便宜原則呢? 依法行政原則只有談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 ㄧ個老阿婆只剩下那一塊地賣菜維生 : 是否應該查封他的土地去償還他所欠之款項呢? 雖然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 但是行政法的原理原則不是只有依法行政原則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平等原則 明確性原則 公益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 誠信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禁止恣意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禁反言原則 期待可能性原則 以上等一般法律原則原po似乎忘了考慮 至於原po所舉的案例 其實以比例原則的精神(手段與目的的衡量) 即可以解開疑惑 甚至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法律的規範或授權的情況下 也有行政裁量權限可以決定 : 真是一個矛盾的問題~XD 至於法理情的順位 某前總統參選人在律師時代 曾有一本著作 個人有幸拜讀 書名我忘了 不過裡面曾經探討到這個問題 個人覺得蠻讚成他的觀點 大意是說 法理情的順位,本來就無可爭議之處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執行法律,司法機關基於法律而為裁判 這是民主制度運行下的必然結果 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 就應該要預見將未來法律執行時可能會遇到的各種可能性 進而寫入法律條文 並賦予行政機關執行,司法機關裁判的裁量空間 換言之 法理情三字的"理情"二字 本身就以含入"法"此字的精神之中 因此法理情的順位,並無討論的必要 以上 如果原po能認同這個觀點 我想應該就能稍解疑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222.160

03/18 21:55, , 1F
幫推優質文!!!爆吧
03/18 21:55, 1F

03/19 01:08, , 2F
專業優質文 !!
03/19 01:08, 2F

03/19 01:34, , 3F
不推會不會被認為我看不懂阿?
03/19 01:34, 3F
文章代碼(AID): #1BeYfrSW (PU_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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