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法理情何者應該在前面?
※ 引述《RAVON (寶寶的佑佑)》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Wanted 看板]
: 作者: RAVON (寶寶的佑佑) 看板: Wanted
: 標題: [問題] 法理情何者應該在前面?
: 時間: Fri Mar 12 12:47:10 2010
: 想跟各位討論ㄧ下
: 法理情何者應該放在前面
: 大家都在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原則只是要求公行政行為受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拘束
並且受法院監督,以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遵守法律
換句話說,所謂依法行政只是基於權力分立所賦予行政機關的一種拘束
: 但是依法行政是否可以有便宜原則呢?
依法行政原則只有談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 ㄧ個老阿婆只剩下那一塊地賣菜維生
: 是否應該查封他的土地去償還他所欠之款項呢?
雖然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
但是行政法的原理原則不是只有依法行政原則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平等原則
明確性原則
公益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
誠信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禁止恣意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禁反言原則
期待可能性原則
以上等一般法律原則原po似乎忘了考慮
至於原po所舉的案例
其實以比例原則的精神(手段與目的的衡量)
即可以解開疑惑
甚至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法律的規範或授權的情況下
也有行政裁量權限可以決定
: 真是一個矛盾的問題~XD
至於法理情的順位
某前總統參選人在律師時代
曾有一本著作
個人有幸拜讀
書名我忘了
不過裡面曾經探討到這個問題
個人覺得蠻讚成他的觀點
大意是說
法理情的順位,本來就無可爭議之處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執行法律,司法機關基於法律而為裁判
這是民主制度運行下的必然結果
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
就應該要預見將未來法律執行時可能會遇到的各種可能性
進而寫入法律條文
並賦予行政機關執行,司法機關裁判的裁量空間
換言之
法理情三字的"理情"二字
本身就以含入"法"此字的精神之中
因此法理情的順位,並無討論的必要
以上
如果原po能認同這個觀點
我想應該就能稍解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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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37.22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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