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性侵害的標準..
作者: bigjohnny () 看板: PU_Law
標題: Re: [問題] 性侵害的標準..
時間: Thu Sep 25 20:25:32 2008
性騷擾
性侵害
猥褻
是不一樣的東西,請區分清楚!!!
下文跟上文無關=================================================================
轉貼: 元照網路書店焦點直擊文章一篇如下:
主題: 又見襲胸案─摸多久重要嗎?
九十四年十一月間,彰化地區曾發生一件襲胸案,一名男子於內衣特賣之場合觸碰被害人
胸部三次,彰化地院承審本案法官援引二十七年上字第五五八號判例,認為該男子接觸婦
人胸部僅約十秒,客觀上不足以引起性慾,並且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因此不構成刑
法第二二四條之強制猥褻罪。遲到今年年初,本案經台中高分院改判有罪。
這個案件自一審判決後,引起社會大眾熱烈討論,焦點全都放上「十秒」這個
關鍵詞上,多數民眾對於法院的見解不表認同,而婦女團體對此更是為之氣結,認為法官
有變相鼓勵犯罪之虞,並質疑究竟要幾秒才算猥褻。至於二審所做成的有罪判決,可能是
因為結果比較符合社會大眾觀感,不夠勁爆,因此媒體並不熱衷報導。嗣後發生的社會效
應,則是許多類似案件中的行為人,皆以此例為辯稱自己的行為並不犯法,例如本月(二
○○八年八月)於宜蘭有一名男子酒後強行撫摸他人胸部,出庭應訊時聲稱自己只摸了四
秒,比起別人的十秒他還短了不少,因此不應有罪。這顯示法院的判決,非但沒有達到刑
法上所謂教育機能的正面效果,反而引起了負面的影響。
強制猥褻罪的構成,其重點在於行為人出於引起或滿足性慾的意思,進而為違
反被害人意願的行為,單就這點來看,行為人與被害人身體接觸時間的是四秒也好、十秒
也罷,對於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並非決定性的關鍵所在。在類似的案例中,真正值得
我們重視的是被害人的意願有沒有受到侵害,以及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了被害
人的願意。性,是人類最基本的生理慾望之一,同時也是最隱私的一部分,法律並不禁止
人們滿足自己在這方面的慾望,但在滿足性慾的同時,必須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權,這是妨
害性自主罪章所要保護的法益,同時也是所有防止性犯罪相關規定的立法精神所在。簡單
地說,由刑法所扮演保護法益的角色來看,客觀面的審查關鍵在於被害人的利益是否受有
侵害,行為人藉由犯罪行為得到什麼好處根本不是重點,在此類犯罪之中,犯罪利益發揮
功能的反而是在行為的主觀面,也就是行為人是不是出於得到某種利益而為行為,在性犯
罪上主要是滿足自己性慾的念頭,這也是性犯罪多半為「傾向犯」的原因。因此,在類似
案件中,要考慮的是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什麼想法碰了別人的胸部,如果是為了滿足自己的
性慾,縱使持續的時間再短,還是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
最近發生一起搭肩半秒遭控告性騷擾的案件,媒體照慣例又將焦點放在時間上
,聳動的報導內容反而讓整起事件中真正的關鍵事實模糊。性騷擾在概念上也是違反他人
意願的性侵害行為,如果客觀上被害人認為自己的性自主權受到了侵害,接下來我們要問
的是行為人主觀面的要素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至於整起事實過程歷時多久、是否足夠行
為人獲得滿足,或許有參考的價值,但絕非判斷的標準。所以,與其將目光專注於測量時
間的馬錶上,不如好好斟酌有無故意侵害性自主權的行為吧!
原文在此:
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59.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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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igjohnny 來自: 125.230.0.102 (09/25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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