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性侵害的標準..

看板PU_Law作者 (愛吃魚的貓)時間15年前 (2008/09/25 02:08), 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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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ndsad (就這樣)》之銘言: : 有關性侵害防治法.. : 小時候在國小國中的性教育說過.. : 只要讓對方不舒服的行為就構成性騷擾 : 可是最近很多性騷擾糾紛的新聞 : 感覺完全是對方無意.. : 而是當事人自己想太多.. : 雖然後面法律都是判決無罪 : (我對法律的常識比較不熟) : 不過..這樣已經算是濫用性侵害防治法了吧.. : 這樣性侵害防治法是不是還需要做修改.. 這個問題昨天補習老師才討論過,我就來現學現賣一下~ 其實,我國對於性騷擾已經在95年2月5日制定了性騷擾防治法 至於何種行為是所謂的性騷擾呢? 據該法第2條所指: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由此可知,只要符合上列要件即可算是性騷擾 但是光是性騷擾還不到"犯罪"的程度,那怎樣才能算是犯罪呢? 由該法第25條所指之乘機性騷擾罪觀之: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   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行為人要基於故意行性騷擾之行為,且是要乘人不及抗拒而親、抱或摸"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才有可能成立該罪。 因此,若是行為人完全沒有要性騷擾的意思,是被害人想太多了,自然是沒有犯罪的。 至於之前很紅的摸5秒案例,老師也有補充。 法官之所以判無罪,是因為這件案子是在在94年發生的,在94年的時候,我國的刑法並未 規範到這種"乘人不注意、未使用強制手段、未趁他人陷於精神障礙"迅速猥褻他人的情況 。而且行為人也不是對幼童行猥褻行為,可以說是個法律漏洞啦。直到95年才制定了性騷 擾防治法,可惜的是刑法是不溯及既往的,因此法官判無罪是有他的邏輯。大家可別再以 為摸4秒就沒事了喔=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3.188

09/25 14:24, , 1F
原PO超用心!!那意淫算嗎XDDDD哈哈
09/25 14:24, 1F

09/25 18:59, , 2F
感謝你的回答>\\\<
09/25 18:59, 2F

09/25 20:27, , 3F
性騷擾 猥褻 性侵害 請區分清楚不要混為一談!!!
09/25 20:27, 3F

09/25 22:29, , 4F
我沒說是一樣的東西,我只就發問者所指的性騷擾回答
09/25 22:29, 4F

09/25 23:10, , 5F
你把猥褻行為套用性騷擾防治法耶 (倒數第三行.第二行)
09/25 23:10, 5F

09/25 23:21, , 6F
我的意思是...民國94年那算猥褻行為...
09/25 23:21, 6F

09/25 23:21, , 7F
要看清楚再有疑問~加油好嗎
09/25 23:21, 7F
文章代碼(AID): #18se8Lcd (PU_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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