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性侵害的標準..
※ 引述《findsad (就這樣)》之銘言:
: 有關性侵害防治法..
: 小時候在國小國中的性教育說過..
: 只要讓對方不舒服的行為就構成性騷擾
: 可是最近很多性騷擾糾紛的新聞
: 感覺完全是對方無意..
: 而是當事人自己想太多..
: 雖然後面法律都是判決無罪
: (我對法律的常識比較不熟)
: 不過..這樣已經算是濫用性侵害防治法了吧..
: 這樣性侵害防治法是不是還需要做修改..
這個問題昨天補習老師才討論過,我就來現學現賣一下~
其實,我國對於性騷擾已經在95年2月5日制定了性騷擾防治法
至於何種行為是所謂的性騷擾呢?
據該法第2條所指: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由此可知,只要符合上列要件即可算是性騷擾
但是光是性騷擾還不到"犯罪"的程度,那怎樣才能算是犯罪呢?
由該法第25條所指之乘機性騷擾罪觀之: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
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行為人要基於故意行性騷擾之行為,且是要乘人不及抗拒而親、抱或摸"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才有可能成立該罪。
因此,若是行為人完全沒有要性騷擾的意思,是被害人想太多了,自然是沒有犯罪的。
至於之前很紅的摸5秒案例,老師也有補充。
法官之所以判無罪,是因為這件案子是在在94年發生的,在94年的時候,我國的刑法並未
規範到這種"乘人不注意、未使用強制手段、未趁他人陷於精神障礙"迅速猥褻他人的情況
。而且行為人也不是對幼童行猥褻行為,可以說是個法律漏洞啦。直到95年才制定了性騷
擾防治法,可惜的是刑法是不溯及既往的,因此法官判無罪是有他的邏輯。大家可別再以
為摸4秒就沒事了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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