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 人身攻擊

看板PUBLICISS_PT作者 (On my way)時間8年前 (2016/04/14 04:49), 8年前編輯推噓-1(129)
留言12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4 (看更多)
一、文章標題 [討論] R:對廢除死刑等議題的看法 二、文章網址  04/07 #1N1VHQvw 04/08 #1N1o5N3B 三、違規事實      [人身攻擊、挑釁] 第十條 .以髒話、負面或惡意字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      足認定有侮辱之意,貶損他人之人格評價者。     .經由當事人檢舉,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人身攻擊、挑釁者,      得劣退文章或刪除違規內容,並水桶兩個月。 四、違規人名稱 jeanvanjohn 五、檢舉的推文內容  04/07 → elmotze: 仇廢死仇到腦子壞掉真的不值得 jeanvanjohn:有人大概要挨告了 04/08 jeanvanjohn: 我一直都很理性,某些口不擇言謾罵的才叫不理性。 (比方說昨天那個會被告的) 另,[累犯] 第十六條.於本板水桶處分確定後,兩年內於本板再犯水桶以上處罰者,      為累犯,其水桶期間得加重一倍。 該員於#1LGVhdRS (2015/04/30)曾被水桶。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22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_PT/M.1460580586.A.80E.html ※ 編輯: elmotze (36.227.221.4), 04/14/2016 04:51:06

04/14 04:55, , 1F
你舉的那兩篇又不只一個人推文噓文,而且你列的內容如何
04/14 04:55, 1F

04/14 04:58, , 2F
證明elmotze即為特定人或當事人?
04/14 04:58, 2F

04/14 05:06, , 3F
被告這個字眼, 尚市長在這兩天只用過這兩次.
04/14 05:06, 3F

04/14 07:38, , 4F
首先:被告這個字眼,是否已確定造成您被侮辱或名譽貶損
04/14 07:38, 4F

04/14 07:39, , 5F
?再者,您說jeanvanjohn這兩天只用過這兩次,已確認僅用
04/14 07:39, 5F

04/14 07:42, , 6F
於您?當然,或許這次運氣好也不排除檢舉成立吧……
04/14 07:42, 6F

04/14 09:15, , 7F
綠標是語意連結 紅標才是貶詞
04/14 09:15, 7F

04/14 12:06, , 8F
照這邏輯,那市長也可以檢舉你
04/14 12:06, 8F

04/14 13:01, , 9F
在哪裡??或許你可以幫他找.
04/14 13:01, 9F

04/14 17:49, , 10F
仇廢死仇到腦子壞掉真的不值得<-----這句他不能檢舉?
04/14 17:49, 10F

04/14 17:50, , 11F
抱歉,沒看到他的檢舉
04/14 17:50, 11F

05/06 02:22, , 12F
我認為「不理性」的詞並未達到侮辱的程度,因此不成立。
05/06 02:22, 12F
文章代碼(AID): #1N3h3gWE (PUBLICISS_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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