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推文] link1234散布不實言論
※ 引述《ckchi (飄)》之銘言:
: 【違反板規】
: 第四條 鬧板
: ★ 有鬧板滋事者,鬧板文章退回並追加水桶兩週,鬧板之判定由板主群判定。
: Ex3:冒充任何團體及個人或散布任何不實言論或公開言論者,以鬧板論。
: 若有違此例,追加水桶52週。
: 【檢舉事由】
: 1.在 #1K5Pslfj 的推文中:
: → link1234 : 即使林俊隆不起訴處分,但是當初偷工減料是事實! 09/14 22:40
: 推 LODAM : 你口口聲聲說林俊隆驗收偷工減料。 09/14 22:43
: → LODAM : 可是不起訴處分書裡說的東西你看完了嗎? 09/14 22:43
: 推 link1234 : 不起訴是因為證據不足不是因為這些犯罪事實不存在! 09/14 22:44
: → LODAM : 你確定所說的是證據不足?你真的確定? 09/14 22:45
: → link1234 : 檢察官其實把那些採購案交代得很清楚 09/14 22:48
: 推 LODAM : 然後你就無視掉這些技術細節。 09/14 22:48
: → link1234 : 整個犯罪過程也寫得很清楚,最後是因為證據不足才不 09/14 22:49
: → link1234 : 起訴,這些標案是怎麼被通過的? 09/14 22:49
: → LODAM : 證據不足是證據不足在哪個地方?你有沒有搞清楚? 09/14 22:49
: → link1234 : 我覺得這真的很扯XD,廠商都認了,最後說沒圖利證據就 09/14 22:51
: → link1234 : 不往下查,然後你就說這些犯罪事實不存在 09/14 22:52
: 推 LODAM : 廠商在哪一句話裡認了?你指出來。 09/14 22:52
: → LODAM : 你先告訴我廠商在哪一句話認了。 09/14 22:54
: → LODAM : link1234你怎麼不敢講?不起訴書你都貼了,怎麼不 09/14 22:55
: → LODAM : 指出哪句話認了? 09/14 22:56
: 推 link1234 : 我來把問題點出來好了,真是的 09/14 22:58
: 上述推文中,link1234說「林俊隆驗收偷工減料」、「廠商都認了」。
: 但卻無法提出相對應的證據。
: 2.同一篇文章之後的推文:
: 推 link1234 : 最扯的是當中有關係人自殺檢調竟然不查! 09/14 23:13
: → link1234 : 你仔細看不起訴書P4那三個技術員~然後再看看這新聞 09/14 23:14
: → link1234 : http://ppt.cc/vQ5L 09/14 23:15
: → link1234 : 可以這樣死了就以自殺簽結的嗎?而且還在核四廠上吊 09/14 23:15
: → LODAM : 你哪邊認為那個李姓技術員就是李正堯? 09/14 23:16
: 推 link1234 : 因為當初最先爆料的是八卦板!一次死兩個 09/14 23:18
: → link1234 : 我記得很清楚當八卦板爆時還有記者去追 09/14 23:20
: → link1234 : http://ppt.cc/Dnn6 09/14 23:20
: → link1234 : 有一篇回文好像被內部員工刪掉了~ 09/14 23:20
: 後經板友指出:
: 推 BOSSHUN : 泥馬的我核四員工聽你亂套我好友的死因非常不爽 09/14 23:45
: 推 BOSSHUN : 最好你反核反到這樣亂講話亂套罪名,可恥! 09/14 23:48
: 推 BOSSHUN : 李姓員工是我們四廠的員工,另一個施工處的是新進人 09/15 00:02
: → BOSSHUN : 要不要說一下怎樣會跟好幾年前的施工處標案扯上關係 09/15 00:03
: 這段中link1234將不相關的案件連結在一起,
: 經板友點出後link1234針對此事件不再發表言論,
: 亦無提出任何相關證據。
: (但仍針對其他內容進行回應)
: 3.在 #1KIuD27g 的推文中:
: → link1234 : 核四我一定反!因為我知道太多不安全的八卦了xd 10/26 00:07
: → litcurler : 例如會自我進化的寶特瓶嗎? 10/26 00:08
: → link1234 : 你說的是圍阻體外漏吧?我講的是林俊隆那段 10/26 00:10
: → link1234 : 最後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但是其間兩個關鍵 10/26 00:10
: → link1234 : 同處室的工程師上吊自殺,如果要自殺為什麼在核四廠 10/26 00:11
: → link1234 : 裡上吊自然殺?如果這沒內幕什麼是內幕? 10/26 00:12
: → link1234 : 這當中掩蓋了很多真相!只是在等時間讓真相爆出來 10/26 00:13
: 事隔一個多月後,link1234再次提出事件2.中被指出有錯的言論,
: 且依舊無提出任何相關證據。
: 事實上,link1234的許多言論都有不實之情形,
: 斷層、地震、拿勞安法說嘴建築安全....等,
: 這些科學上的論述尚可當作相關知識不足,而非刻意為之。
: 但對於一個單純事件的發生,
: 經其他板友指出有誤後,仍提出相同說法,
: 且無附上任何佐證證據,實在無法以無意觸犯來解釋。
: 本板做為公共議題相關討論板,
: 訊息的正確與否會影響判斷是否正確,
: 多次提供錯誤訊息有刻意誤導之疑慮,
: 因此檢舉之。
一、本案有申辯必要,為避免信件往來爭議,
請板友 link1234 於十日內以回文方式公開陳述意見,特別是言論來源的說明。
二、其他板友如有意見,請以推文方式回應。
但裁判參考,仍以原檢舉者檢舉內容及被檢舉者回文陳述內容為準。
三、預定於回文陳述後或陳述期間截止後三日宣布裁判結果。
offis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39.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_PT/M.1425439134.A.2AD.html
※ 編輯: offish (36.225.39.97), 03/04/2015 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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