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想詢問心理輔導員的工作內容

看板PSY作者 (懂你的金光)時間15年前 (2008/11/17 10:48), 編輯推噓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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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這一篇有點長,方向也有點偏離了原po的主題, 只是我想談談我在推文中的想法,跟大家交流一下 ^^ 主要是談中等學校以下(國高中職與國小)的輔導老師能否進行諮商? 當然,如果輔導老師本身就有諮商師、心理師或者精神科醫師執照的話, 那就完全沒有問題(不過有精神科醫師執照去當輔導老師的...大概還沒有案例@@) 高中職的輔導室已經慢慢出現具有諮商師/心理師執照的輔導教師了, 當然他們執行諮商也沒有問題; 那,僅有大學畢業但屬於正式教師的輔導老師呢?個人覺得根據心理師法 他們還是可以進行諮商,因為業務需要。 輔導教師的業務有哪些?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十四條 第四款: 輔導室 (輔導教師) :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是國民教育的根本法條,以國民中小學而言 沒有適用性的問題,因為一定適用。所以正式編制的輔導教師可否施測? 若是智力、性向與人格測驗,那當然沒問題,因為是業務需要; (當然有沒有這個能力/財力就是後話了) 如果是特教系的背景但是放在輔導教師的位置呢? 那當然也可以,因為他是輔導教師; 如果是學國文數學英文etc的教師被放在輔導教師的位置呢? 當然還是可以,只要他在輔導教師的位置,根據國教法及其施行細則, 他就可以進行施測與諮商。 所以國教法允許沒有專業背景的教師來擔任輔導教師嗎? 國教法 第十條 第三款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第十條 第四款: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不過,法規寫寫而已,違反這兩款並沒有罰則,許多國民中小學並不會聘用 真正具有輔導背景的教師擔任輔導教師,早就不是新聞了。 那,高中職呢?高中職已經不適用國教法了 (因為國教法第三條第一款說: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 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請換用高級中學法(及輔導辦法)以及職業學校法(及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這兩個輔導辦法都提到輔導教師可以進行諮商、施測,甚至心理治療 (請參考上述這兩個輔導辦法,貼法條在這邊有點佔用空間, 可以參考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 所以國高中小學的輔導教師在執行業務上有灰色地帶嗎? 個人覺得沒有,唯一的差別就在於「精神疾病」的治療, 其他的心理治療、諮商、施測、個諮、團諮、晤談、輔導通通都可以做。 (心理治療似乎僅限於高中) 所以結論是:輔導教師能夠做的事情比諮商師還多啊! 當然,能力、成效重要多了,這是法條無法規範的。 至於法條有沒有需要修改的必要?當然有!就是對於輔導教師的資格限制, 個人不認為學科教師有能力從事這些輔導工作(當然如果他有修過輔系之類的 就另當別論),只是法規漏洞就是學校不一定要聘用專業背景的輔導教師, 隨便找個老師充任、叫他多上幾堂相關知能研習就打發了,弄得非專業背景 的輔導教師不敢進行諮商等工作,學校輔導自然淪於「處理交辦事項」的地方。 抱歉真的寫太長了,只是,輔導教師能做的不比諮商師少,甚至和 臨床心理師一樣多呢! -- 處眾當思益眾 懂你的Antonio金光勳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247.42.182 ※ 編輯: GoldLight 來自: 140.247.42.182 (11/17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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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遇到像我朋友這樣的呢?他是正式老師又是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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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很為學生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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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業務需要只好去做諮商 所以出了事怪罪業務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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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正式老師跟心理師是不一樣的 我不否認輔導教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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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的貢獻 但是有些界線還是要劃分清楚 或許許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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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如此 但多數學校這樣做不代表就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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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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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你研究所學業順利,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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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板友,小弟並沒有說是否認同您的朋友的作法,我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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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就「合法性」來探討。誠如我一再強調的:是否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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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才是關鍵。只是國教法之類的法案保障了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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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沒有相關執照也可以執行輔導相關業務,我只是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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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的輔導教師可以放心執行業務,不用擔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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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業務範圍大不代表他全部都要做,具有專業知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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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教師我想應該都知道自己的界線在哪,沒有知能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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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其實也要怪學校連專業輔導教師都不肯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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