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想詢問心理輔導員的工作內容
抱歉這一篇有點長,方向也有點偏離了原po的主題,
只是我想談談我在推文中的想法,跟大家交流一下 ^^
主要是談中等學校以下(國高中職與國小)的輔導老師能否進行諮商?
當然,如果輔導老師本身就有諮商師、心理師或者精神科醫師執照的話,
那就完全沒有問題(不過有精神科醫師執照去當輔導老師的...大概還沒有案例@@)
高中職的輔導室已經慢慢出現具有諮商師/心理師執照的輔導教師了,
當然他們執行諮商也沒有問題;
那,僅有大學畢業但屬於正式教師的輔導老師呢?個人覺得根據心理師法
他們還是可以進行諮商,因為業務需要。
輔導教師的業務有哪些?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十四條 第四款:
輔導室 (輔導教師) :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是國民教育的根本法條,以國民中小學而言
沒有適用性的問題,因為一定適用。所以正式編制的輔導教師可否施測?
若是智力、性向與人格測驗,那當然沒問題,因為是業務需要;
(當然有沒有這個能力/財力就是後話了)
如果是特教系的背景但是放在輔導教師的位置呢?
那當然也可以,因為他是輔導教師;
如果是學國文數學英文etc的教師被放在輔導教師的位置呢?
當然還是可以,只要他在輔導教師的位置,根據國教法及其施行細則,
他就可以進行施測與諮商。
所以國教法允許沒有專業背景的教師來擔任輔導教師嗎?
國教法 第十條 第三款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第十條 第四款: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不過,法規寫寫而已,違反這兩款並沒有罰則,許多國民中小學並不會聘用
真正具有輔導背景的教師擔任輔導教師,早就不是新聞了。
那,高中職呢?高中職已經不適用國教法了
(因為國教法第三條第一款說: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
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請換用高級中學法(及輔導辦法)以及職業學校法(及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這兩個輔導辦法都提到輔導教師可以進行諮商、施測,甚至心理治療
(請參考上述這兩個輔導辦法,貼法條在這邊有點佔用空間,
可以參考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
所以國高中小學的輔導教師在執行業務上有灰色地帶嗎?
個人覺得沒有,唯一的差別就在於「精神疾病」的治療,
其他的心理治療、諮商、施測、個諮、團諮、晤談、輔導通通都可以做。
(心理治療似乎僅限於高中)
所以結論是:輔導教師能夠做的事情比諮商師還多啊!
當然,能力、成效重要多了,這是法條無法規範的。
至於法條有沒有需要修改的必要?當然有!就是對於輔導教師的資格限制,
個人不認為學科教師有能力從事這些輔導工作(當然如果他有修過輔系之類的
就另當別論),只是法規漏洞就是學校不一定要聘用專業背景的輔導教師,
隨便找個老師充任、叫他多上幾堂相關知能研習就打發了,弄得非專業背景
的輔導教師不敢進行諮商等工作,學校輔導自然淪於「處理交辦事項」的地方。
抱歉真的寫太長了,只是,輔導教師能做的不比諮商師少,甚至和
臨床心理師一樣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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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眾當思益眾
懂你的Antonio金光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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