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期權交易人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投資人相對而言處於資訊取得的弱勢,
且普遍不懂、不熟相關期貨交易法規、章則等,
(甚至很多營業員都不清不楚)
易被誤導甚至被矇騙,
期貨商若有合法掩飾違法的手段,
同時又握有話語權,
投資人只能當代宰羔羊,且求助無門。
104年8月24日選擇權賣方被強制沖銷權益受損,
期權交易人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一、主張期貨商對從事臺指選擇權交易之客戶以權益數為風險控管標準有違法之嫌,
與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規定相抵觸。
請先詳閱此規定內容 http://goo.gl/EWuLPV,
由此可知,
「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與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
即為期貨商對客戶風險控管標準,
而這個「合計數」即權益總值,
因為權益總值會隨台股指數行情波動而變動
虧損時,虧損金額由保證金專戶扣除,合計數 (權益總值)會減少,
盈餘時,盈餘金額應存入保證金專戶,合計數 (權益總值)會增加,
然而,從事臺指選擇權交易之客戶的權益數,是不會變動的。
*權益數=權益總值+選擇權賣方市值-選擇權買方市值
假設
權益數59萬,權益總值50萬,賣方市值10萬,買方市值1萬。
因台股指數行情波動
賣方市值由10萬變為5萬,
買方市值1萬變為5萬,
權益總值變為59萬,
權益數仍為59萬,
因台股指數行情波動
賣方市值由10萬變為1萬,
買方市值1萬變為100萬,
權益總值變為158萬,
權益數仍為59萬
因台股指數行情波動
賣方市值由10萬變為100萬,
買方市值1萬變為1千,
權益總值變為負40萬9千,
權益數仍為59萬,此時已over loss 40萬9千;
因行情波動賣方市值由10萬變為200萬,
買方市值1萬變為1千,
權益總值變為負140萬9千,
權益數仍為59萬,此時已over loss140萬9千。
故權益數不是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規定中的合計數,
不應是期貨商對從事臺指選擇權交易之客戶風險控管標準。
且,此條文明訂合計數 (權益總值)低於維持保證金之數額時,
應即通知客戶繳交追加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額度。
合計數 (權益總值)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數額時(即超額保證金),
依期貨交易人指示提領與交付。
綜上所述,
期貨商對從事臺指選擇權交易之客戶以權益數作為風險控管標準,
不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等期貨交易相關規定,
契約條文若與法規牴觸應無效。
二、期貨商對從事臺指選擇權交易之客戶以權益數為風險控管標準不合理:
選擇權賣方市值不是自己的錢可作為保證金,
選擇權買方市值是自己的錢竟不可以作為保證金。
三、若覺權益受損,提供"應注意事項"及"建議行動之動作"參考:
(1)蒐證:立即向期貨商申請資料
1.開戶文件
2.買賣報告書 (被沖銷部位建立的時間)
3.委託及成交時明細帳
(包含原始保證金、維持保證金、權益總值、權益數、
選擇權賣方市值、選擇權買方市值、可用餘額、維持率等)
注意,原始保證金、維持保證金、權益總值、可用餘額等數據特別重要
(被沖銷部位建立的時間)
4.盤中風險通知、盤後追繳通知等資料文件
5.向期貨商領取上述資料,一定要標示清單明細、日期(申請及領取日期),
並要求影印留存
6.至期交所申請委託及成交明細資料
(2)一個月內儘快寄存證信函給期貨商,要求期貨商保存相關資料與事證
(3)與期貨商交涉對話要錄音
(4)主張權益數風險控管與相關法規牴觸之論述,
而著墨"期貨商沖銷時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之主張是錯誤的,
因為當期貨商得逕行沖銷客戶的部位時,投資人若無自行減倉,
就是任人宰割。
(至於有沒有以合法的方式沖銷客戶的部位,這又是另一碼子事了)
請盡量主張因,而非果。
(5)如果自認是自己的問題,請檢視是如何幫你沖銷的,
若期貨公司是以對你極度不利的方式執行
(如..2015年9月買權8700 500點、買權8300 790點、
2015年12月買權9200 279點、賣權6200 317點、
2016年3月買權9000 800點、賣權6400 740點.....)
建議換據點或期貨商。
如果相較之下是以較溫和的方式執行,那這個期貨公司還算OK。
(6)被期貨公司砍倉的同時,
只要該部位尚未掛單,
投資人是可以下單自行減倉的,
若當時被告知無法下單,
可檢視委託單時序,確認當時期貨公司是否已全部掛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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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為正與期貨商打官司的投資人,
(避免模糊焦點,僅簡單敘述事由:
近三年的時間,期貨商(非地下)作假帳、
隱匿風險且砍倉過程有重大違法之重嫌等等)
8/24這波致使很多投資人權益受損,
我認為即便官司已讓我分身乏術、身心俱疲,
也不能再繼續沉默,
有必要提出相關見解與各位交流、參考,
希望能盡微薄之力改善不對等的投資環境。
若覺權益受損,相關問題可與我聯繫。
為節省雙方書信往返時間
麻煩先站內信提供一下概況,不想透漏的個資請先自行蓋掉,謝謝!!
1.稱呼、聯絡信箱
2.104年8月21、24日買賣報告書
(包含原始保證金、維持保證金、權益總值、權益數、
選擇權賣方市值、選擇權買方市值、維持率等)
3.104年8月24盤中被強制沖銷前明細帳及被強制沖銷後明細帳
(包含原始保證金、維持保證金、權益總值、權益數、
選擇權賣方市值、選擇權買方市值、維持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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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長輩代po,
有幫忙排版潤詞,
會將收到的內容轉給長輩,
他會慢慢一個個聯繫回覆。
(因為長輩不太擅長使用電腦,打字也慢,還請各位多多諒解)
*9/19代PO長輩回覆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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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2.72.2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Option/M.1442388561.A.38C.html
※ 編輯: jeras (61.62.72.233), 09/16/2015 15:40:46
※ 編輯: jeras (61.62.72.233), 09/16/2015 15:43:57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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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一切合法,那當然後果自負
但是
如果期貨商連最基本規範的規則、法律都不遵守
那憑什麼擁有某條件下
能任意處分投資人財產的權力呢?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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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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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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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相關期貨交易規則、法條都訂的清清楚楚
不遵守這些遊戲規則的又是誰呢?
投資人清不清楚,
跟期貨商有沒有遵守法規是兩回事。
難道投資人不清楚,
期貨商就可以訂定與期貨交易法規相牴觸的規則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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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您好
很抱歉,本人從未使用SPAN,
所以實務上的疑難雜症不確定能給正確的答覆。
而本人的案例是以傳統的一口一保證金方式下單
(非特殊條件客戶,沒有申請SPAN、最佳化、Speedy、下特殊單等),
事後才知道,原來長期有可用餘額下單立新倉並順利成交的同時,
竟然常態性處於保證金不足、甚至被追繳的情況,
期貨公司如何隱匿、違法這得寫另一篇細述了。
先附上立新倉並成交同時還被追繳實例:
100年1月6日10時25分追繳金額6,157,159元
http://imgur.com/k2pNxm9.jpg

期貨公司同時於10時25分54秒94接受新增部位委託並成交
http://imgur.com/qatu7L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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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權益數=權益總值+選擇權賣方市值-選擇權買方市值
單純只做選擇權,
只要您或期貨商尚未沖銷,
權益數是不變的。
您可以請教其他人,或是與您的營業員再作確認。
※ 編輯: jeras (1.164.254.191), 09/19/2015 21:26:36
※ 編輯: jeras (1.164.254.191), 09/20/2015 00:48:29
※ 編輯: jeras (1.164.254.191), 09/21/2015 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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