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金融期貨到期日的必要性?
※ 引述《mickeyjan ( )》之銘言:
: 期貨本來是給商品(commodity)做為避險之用,
: 而一般的商品諸如玉米、小麥、活牛等等因為有易腐(perishable)的特性
: 加上契約上常為實物交割,因而在期貨契約上訂有到期日的限制。
: 然而股票及金融指數顯然沒有易腐性,交割及結算也幾乎採用現金制
: 那麼設定不同月份到期日的金融期貨有什麼樣的意義呢?
: 因為如果要用槓桿交易hedge股票、股價指數、外匯等金融商品,
: 用類似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方式去發行契約不就好了嗎?
: 或許台灣市場太小,但小弟實在不明瞭遠月份的期貨契約有什麼避險上的貢獻
: 目前能想到的地方只有透過觀察近遠月的價差達到價格發現的功能(吧?)
: 還請各位先進多指教,謝謝 (P.S.非學校功課XD)
你的問題最好可以去讀一些歷史,
1730-1869年,
日本政府規定期貨到期後不可以現貨交割,
所以最後這140年期貨波動異常,
最後期貨走勢與現貨完全沒有關聯,
喪失期貨閉險作用。
你的問題是要把金融期貨的期限取消,
等於永不交割,那價格也必定與現貨脫勾。
一樣導致期貨喪失閉險作用。
外匯保證金是現貨交易,
之所以稱為外匯保證金,
只是外匯交易加上銀行願意借錢給你罷了。
就跟股票融資融券是一樣的,
那是現貨,無法再與本身避險。
所以你要高槓桿,外匯就用外匯保證金,
股票就用融資融券,
指數....用ETF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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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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