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討論] 我要離職 醫院要我賠違約金

看板Nurse作者 (嘉明還是一樣黑!)時間16年前 (2008/01/31 02:25),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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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flinse (夏天的揪就)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討論] 我要離職 醫院要我賠違約金 時間: Thu Jan 31 01:41:20 2008 ※ 引述《xuprubj (salut)》之銘言: : 我是在醫院當護理人員 當初醫院簽約 是跟我們簽兩年 ^^^^^^ : 契約上寫著未滿兩年離職 要賠違約金 ^^^^^^^^^^^^^^^^^^^^^^^^^^^^^^^^^ 此關係到繼續性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的認定 : 打去人事部問 他們說要賠一個月平均薪資 連自己上的大小夜班費都算進去要賠他們 : 可是剛剛在網路上查一下勞基法 : 引自 : http://enews.tacocity.com.tw/index.php3?action=history&url=/eqtaiwan/2001121 : 4110730.html : 本期專文:有繼續性的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自行約定為定期,自屬無效;既然無效,當 : 然沒有違約金之請求權 文/周建序 : 勞基法適用範圍之事業單位,勞動契約中的約定就應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勞工所從事的 : 工作具有繼續性,應為不定期之勞動契約,從而勞資雙方約定聘用期間為二年,自屬違反 : 勞基法第九條中「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之強制規定甚明。勞資雙方之約定既然 : 違反勞基法第九條,其約定當然無效。按勞基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 : 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所以,雇主與勞工所訂的勞動條件,顯已違反上 : 開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屬無效。不定期勞動契約,如雇主要終止勞動 : 契約必須要有法定之終止事由;但勞工要終止勞動契約卻不需要具備法定之終止事由,只 : ^^^^^^^^^^^^^^^^^^^^^^^^^^^^^^^^^^^^^^^^^^^^^^^^^ : 要依照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可隨時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所以在聘用合約中規定合約屆滿前 : ^^^^^^^^^^^^^^^^^^^^^^^^^^^^^^^^^^^^^^^^^^^^^^^^^^^^^^^^^^^^^^^^^^^^^^^^^^^^^^ : 離職要賠償違約金,是以契約的方式剝奪了勞工可依法隨時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於法不 : ^^^^^^^^^^^^^^^^^^^^^^^^^^^^^^^^^^^^^^^^^^^^^^^^^^^^^^^^^^^^^^^^^^^^^^^^^^^^^^ : 合。 : ^^^ : 勞資雙方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可自由約定勞動條件,但約定的內容仍不能違反勞基法之強 : 制規定;如有違反,其約定自屬無效,即是沒有產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資方自然沒有違 : 約金之請求權。 : 雇主與其員工蔣雅淇訂約規定提前離職需付違約金五百多 萬高院判資方敗 : 你說我白紙黑字簽都簽了 現在後悔怎麼來得及 可是當初第一天報到時 : 首先就是發契約給我們 叫我們簽完交回去 完全沒有讓我們考慮的時間 : 現再我工作五個月要六個月了 又看到更好的工作要跳巢 : 竟然叫我要把自己辛辛苦苦上的大小夜班費 賠給他們 (是我自願上那些大小夜班嗎?) : 護理長排給我上 我可以我不要上嗎?? : 請問這類的問題 我可以找哪些單位來申訴呢?? 一、繼續性契約之認定 1.依勞動基準法第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基本上,所謂的非繼續性工作之判斷大致如下: (1) 「非短期或特定期內工作完成後,該項工作不復繼續存在者,所僱用之勞 工,均屬不定期契約。」 (內政部七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七三)台內勞字第二五三四四五號函) (2) 「僱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 工作。」 (行政院勞委會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0000000號函) (3) 「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 有之,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 (行政院勞委會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0000000號函) 簡言之,即便你的工作期間結束後,仍有相同工作存在的話,那就是繼續性契 約。或者,有人與你做同樣的工作,而他所簽的契約是繼續性契約,那麼你的 契約一樣屬於繼續性契約。 2.又依勞動基準法實施細則第6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它大概是說定期契約分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這四種。其中 ,臨時性、短期性之工作期間在六個月內;季節性之工作為九個月內;而 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為特定性工作,應向主管機關核備。只有非繼續性的 特定性工作其工作期間才能超過一年。 3.依我的看法,你的工作並非在你離開之後即無此需求,同時亦不為可在特 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故你的工作契約應屬繼續性契約,該兩年之 工作期間約定無效。 4.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二項,並準用第16條第一項,你只要在離職十日前 告知雇主即可。故無債務不履行之賠償 (毋須賠違約金) 。 二、定型化契約之認定 1.依照現在實務見解,如果你簽的這份契約跟其他人簽的都是同一份契約, 也就是說醫院以同一份契約內容欲與不特定之多數人締約;且在你們雙方 當事人締造契約當時,如果你跟雇主根本就沒有實質商議、討論契約之內 容,則這份契約會為一份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約款如果今天使得雇 主與雇用人對價之不相當或顯失公平,該契約約款為無效。 2.我的看法是,你在簽約時根本沒有實質討價還價的機會,應為一定型化契 約,依民法第247-1 條第三款,未滿二年離職就要賠償違約金的約款已經 嚴重限制了你所擁有的勞動契約終止權,所以要賠償之約款應屬無效。 -- 行政院勞委會有接受申訴,他們應該能提供你真正需要之幫助。 我只是提供些意見讓你參考嘍 :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57.114.206

01/31 01:51,
內容好長喔~~可以問結論是什麼嘛?
01/31 01:51

01/31 02:01,
有寫啊 最後兩個看法 嗯 還是有救
01/31 02:01
※ 編輯: flinse 來自: 220.157.114.206 (01/31 02:12)

01/31 02:21,
不過有的醫院不會用違約金的名義耶,用受訓費用的名義
01/31 02:21

01/31 02:24,
借轉護理版....謝謝!
01/31 02:2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1.209.252

01/31 09:05, , 1F
大推專業文!現在的問題...有人想離職打打官司試試嗎?XD
01/31 09:05, 1F

01/31 13:32, , 2F
我之前在某醫院離職~違約要賠9萬~一毛也不給醫院~就走了
01/31 13:32, 2F

01/31 13:33, , 3F
不過多做了15天的白工~因為沒賠違約金~就沒辦法領薪水
01/31 13:33, 3F

01/31 13:37, , 4F
可以問一下當地的衛生局~如沒有離職證明~要如何辦職業遷退
01/31 13:37, 4F

01/31 13:38, , 5F
之前是衛生局的人幫我打電話至醫院~問我離職日期~
01/31 13:38, 5F

02/06 10:52, , 6F
可以親自去勞工局問喔!!現在都有便民服務,甚至還可以幫
02/06 10:52, 6F

02/06 10:53, , 7F
你打電話跟醫院爭取妳的福利喔!醫院害怕上頭條的話就會
02/06 10:53, 7F

02/06 10:54, , 8F
妥協,因為我就爭取到了我年假7天未放的錢了,不然醫院還
02/06 10:54, 8F

02/06 10:54, , 9F
裝死不給我呢
02/06 10:54,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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