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全民瘋Wii/改機無法管 士林2週內連開 …
: 新聞亂報...哪裡沒有法源可管
: 著作權法 第 80-1 條
: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 者,不在此限:
: 一 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
: 法利用該著作。
: 二 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
: 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
: 開傳輸。
: 第 80- 2 條
: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
: 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
: 料所為者。
: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 不是沒有法源
: 是檢察官不懂改機這些東西
: 不知道要抓
: 警察也不懂~
: 所以大家都以為沒犯法= =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search/netexpshow.asp?expno=1819
令 函 日 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
令 函 案 號: 智著字第0940011197-0號
主 旨:
主旨:所詢著作權法上防盜拷措施之相關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4年12月5日士檢氣94偵6495字第34099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規定:「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
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其所稱之防盜拷措施,必須是積極、有效之措施,始足當之,如該措施客觀上並無效
果者,即非本款所稱之防盜拷措施。另本法第80條之2第 1、2項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
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
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
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三、又基於科技中立原則,並非所有可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行為均受本法限制,有關本法第
80條之2第2項之適用,尚須符合以下三款情形之一,始足當之:1、主要供破解、破壞或
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者。2、除前款用途外,其商業用途有限者。3、為供破解、破壞或規
避防盜拷措施目的之用而行銷者。
四、所詢問題(一)部分,將改機晶片置入電視遊樂器主機內之改裝行為,如此等改機晶
片符合前述三款情形之一,且該改機晶片係置入電視遊樂器主機賣出予消費者,則此種改
裝行為為將改機晶片提供予公眾之行為,似不屬本法第80條之2第2項「製造」、「輸入」
或「為公眾提供服務」之行為,而是屬於同條項「提供公眾使用」之行為。
五、所詢問題(二)部分,將改機晶片置入電視遊樂器,使該電視遊樂器得以檢查、認證
遊戲軟體光碟內之亂數訊息程式,而使該電視遊樂器主機得以讀取盜版遊戲光碟,則此改
機晶片似屬本法第 80條之2第2項所稱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器材」或「零件」,則販賣含
有改機晶片之電視遊樂器之行為,同時亦當構成販賣改機晶片之行為,從而屬本法第80條
之2第2項所稱「提供公眾使用」之行為。惟置入改機晶片之「電視遊樂器主機」之功能並
非僅能讀取盜版遊戲光碟,其本亦可讀取正版遊戲光碟,該電視遊樂器主機本身非屬一規
避防盜拷措施之器材,僅改機晶片本身始屬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器材或零件。
六、上述說明僅係本局依貴署來函內容所提供著作權法上之見解,至於防盜拷措施是否為
權利人所採取(包括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所採取,及在權利人認識或同意下,由
產業所採取者)?其是否有效?案內置入、提供改機晶片是否符合說明三三款情形之一,
從而為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行為?涉及犯罪事實之認定者,仍有待貴署依具體事證調查認定
之。
參 考 法 條 1. 民國 93 年 著作權法 第 80條 之02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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