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想] 消費明細與個資法問題

看板NightLife作者 (牛皮紙袋先生)時間11年前 (2012/10/28 01:21), 編輯推噓5(5027)
留言32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剛剛看了某位板友提出NANA團消費明細與個資法的問題 剛好我就讀的科系是法律相關 本來想回覆一些想法 可惜不知道為什麼好像被禁止回應了 但我還是覺得這個關於"夜店消費"衍生出的的法律議題需要討論一下 首先據那篇回文的板友似乎有提到 ""因為店家很關切那次揪團的細節而提供第三人消費明細"" 我相信這句話代表店家的行為疑似有違反個資法 即便沒有違反個資法也可能具有侵害隱私權 而負有民法上損害賠償之責 理由如下兩點: 1.個資法保障得以直接或間接辨識個人身分之社會活動資訊 (個資法第1.2條) 關於這點 依我小見店家之消費明細是符合本法所規範的客體 試想看看 飯店旅館如果也隨便把"消費明細"諸如:入退房時間 房型 甚至是 房號 或者是 客房內消費品項 都透露給非消費者的第三人 這是嚴重違反個人資訊保護的行為 相信任何人都會同意 夜店的消費明細亦同此理 即便該明細上並無"消費者姓名"或是"信用卡卡號" 亦非不得推知該消費者相關資訊(第一段已提到"間接"亦屬法條規範) 第三人仍可以以該明細推知消費者本人之社會活動資訊與細節(幾點離開、喝了什麼酒) 這是為什麼我認為有違反個資法的理由 2.即便認為店家提供第三人消費明細不違反個資法 仍會有民法保障之人格權(隱私權)受到侵害的問題 因為消費者對於消費明細具有合理之隱私期待 期待店家不任意外流 消費者本人可依民法第184條對店家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結論 我個人認為店家除非經消費者同意(也就是本人的同意下) 才能將消費明細交付給不相干的第三人 這裡的第三人包括夜板板主 雖然本人曾在夜板PO文揪團 並不代表板主群有權利調閱消費明細 板主群僅能要求本人提供 如果本人不提供板主也僅能依夜板規範加以停權處分 ※ 編輯: capitalofz 來自: 122.116.150.6 (10/28 01:29)

10/28 01:34, , 1F
如果為當事人請第三者代為索取呢?
10/28 01:34, 1F
這樣子是沒有問題的 但僅限於涉及"當事人活動"之部分 例如我是跟團的人 我有權去查看今天的包廂費、酒資、消費時間...等等內容 但是對於主揪的信用卡卡號、和其他主揪的私人資訊是不行的 ※ 編輯: capitalofz 來自: 122.116.150.6 (10/28 01:39)

10/28 01:35, , 2F
文章代碼(AID): #1GYbjKD2
10/28 01:35, 2F

10/28 01:40, , 3F
我的看法是,實際付費者才能夠索取。不知大大可以解惑嗎
10/28 01:40, 3F
一開始我也是比較抱持這樣的看法 可是我針對跟團和主揪之間的法律關係下去著眼 發現其實跟團和主揪之間可能具有類似民法上契約的關係 舉例來說:跟團的有義務繳錢給主揪 主揪有義務開一間包廂並提供酒精飲料 雙方互負有權利義務關係 應該屬於雙務契約 在此前提下 我會認為跟團者亦有權調閱"關於自己權利部分"的消費明細 個資法第19條亦明文 契約或類似契約 之例外規範 就法解釋來說雖屬擴張 但仍不違反個資法的規範目的 PS.文末已有補充反對看法 認為非實際付費者就不能要求調閱 我認為也很有道理 這部分容我保留

10/28 01:40, , 4F
目前僅只索取"當日消費明細",並無索取其他資料
10/28 01:40, 4F
關於這一點我並不清楚 我只是拿抽象的問題來舉例 不便評論實際的NANA案 ※ 編輯: capitalofz 來自: 122.116.150.6 (10/28 01:52)

10/28 01:57, , 5F
個資法第三章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0/28 01:57, 5F

10/28 01:57, , 6F
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項有提及需當事人同意等相關
10/28 01:57, 6F

10/28 01:59, , 7F
不過第十九條 第四項又提到
10/28 01:59, 7F

10/28 01:59, , 8F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10/28 01:59, 8F

10/28 02:00, , 9F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
10/28 02:00, 9F

10/28 02:01, , 10F
特定之當事人。
10/28 02:01, 10F

10/28 02:02, , 11F
第六項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10/28 02:02, 11F

10/28 02:03, , 12F
那第四項是指 PTT是學術單位平台,是可以去蒐集資料囉??
10/28 02:03, 12F

10/28 02:04, , 13F
第六項則是因為版主要處理鄉民的公共利益 所以可以適用??
10/28 02:04, 13F
PTT絕對不是"學術研究機構" PTT只是學術機構底下的一個"網站"而已 就像初音不是人 只是軟體 (凶宅勿戰^^) ※ 編輯: capitalofz 來自: 122.116.150.6 (10/28 02:07)

10/28 02:19, , 14F
最近這裡好..."專制"...但是也沒看到什麼效果...
10/28 02:19, 14F

10/28 02:21, , 15F
會感到專制,是因為一堆人在鑽漏洞
10/28 02:21, 15F

10/28 02:21, , 16F
今天如果大家都安分守己守規矩
10/28 02:21, 16F

10/28 02:21, , 17F
我們也不會把版規定的那麼嚴格
10/28 02:21, 17F

10/28 02:22, , 18F
沒有人想把自己搞得很累
10/28 02:22, 18F

10/28 02:22, , 19F
平常上班累個半死,晚上回家還要管版
10/28 02:22, 19F

10/28 02:22, , 20F
沒道理讓自己更累吧??
10/28 02:22, 20F
補充一點 關於非簽帳本人(主揪)的其他人(如跟團)是否得以調閱消費明細 我的同事和我有不一樣的看法 他傾向認為只有主揪才有權調閱消費明細 他認為個資法保障"個人"資訊 而非團體 同團消費之人若有消費爭議應該是向"主揪"詢問或行法律爭訟 尚不得據此要求店家提供"主揪"的個人消費明細 那我認為這樣的主張也很有理由(也許法院更會採用此說) 應該一併附上 在此特別建議夜版版主若遇這樣的消費爭議 應避主動向店家索取消費明細 無論是有得跟團同意都有違反個資法之虞 應請主揪自行提供為當 ※ 編輯: capitalofz 來自: 114.34.112.174 (10/28 02:43) ※ 編輯: capitalofz 來自: 114.34.112.174 (10/28 02:49) ※ 編輯: capitalofz 來自: 114.34.112.174 (10/28 03:01)

10/28 03:04, , 21F
謝謝解惑
10/28 03:04, 21F

10/28 04:09, , 22F
請勿擔心,將會給予合理的答覆,如有不合法之處
10/28 04:09, 22F

10/28 04:10, , 23F
將會給予合理的回覆,但請回應之鄉民務切知道
10/28 04:10, 23F

10/28 04:11, , 24F
如未證實自身言論合理化,便有引誘他人以及毀謗之嫌疑
10/28 04:11, 24F

10/28 04:13, , 25F
此乃告訴乃論之嫌,凡請了解之化,才提予發表言論
10/28 04:13, 25F
身為法律人聽不懂你這句話的意義 ※ 編輯: capitalofz 來自: 122.116.150.6 (10/28 14:56)

10/28 15:13, , 26F
純推"分享法律常識" ~~~看夜版~學法律~~~
10/28 15:13, 26F

10/28 15:13, , 27F
重點只是個資問題吧~C大
10/28 15:13, 27F

10/28 15:14, , 28F
竟然主揪與跟團者皆有提出請板主群調閱明細
10/28 15:14, 28F

10/28 15:14, , 29F
皆於公開平面告知
10/28 15:14, 29F

10/28 15:14, , 30F
於店家也有提供
10/28 15:14, 30F

10/28 15:15, , 31F
是否還有個資問題???
10/28 15:15, 31F
沒錯是個資問題 如果主揪有提出這樣的要求 那是100%沒有問題 只有跟團提出的話有爭議 考量到可能的法律訟累 建議板主避免 以得主揪同意為上策 ※ 編輯: capitalofz 來自: 122.116.150.6 (10/28 15:35)

10/28 15:36, , 32F
唉~~就是主揪有請調閱.我們才去調的....
10/28 15:36, 32F
大大不要誤會 不是質疑你沒有拿到授權 我是在討論如果沒有授權的情況會怎樣 這篇文是NANA案的抽象爭議討論 不是我對NANA案個案具體評論 ※ 編輯: capitalofz 來自: 122.116.150.6 (10/28 15:42)
文章代碼(AID): #1GZ1WJVU (NightLife)
文章代碼(AID): #1GZ1WJVU (Night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