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酒後騎車被抓要罰十萬元?

看板NetRumor作者 (祇是路過而已=.=)時間21年前 (2004/07/16 10: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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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板上看久了 也想盡一點棉薄之力澄清網路謠言 (如果可以,就順便賺一點批幣) 對不起,我不是法律系的,對法律並不是很了解 如果有誤請指證^^ 以下是我拜訪google大神所得來的結果^^ ※ 引述《yiilynn (只有夢才是美的)》之銘言: : 你可以不酒後騎車or開車,但是你不可以不知道這樣的規定 : 如果哪天我們有聚餐,喝了酒千萬別騎車或開車了。 : 因為近來我同事的一位好友 (女性),因聚餐喝點小酒,回家時自行騎車 : ,遇到警察例行檢查,結果被檢查超過酒精濃度 0.5mm (0.95mm)。結果 ^^^^^^^^^^^^^^ 檢測酒精濃度,用的單位是毫克(mg) 酒精濃度罰則 0.25 毫克以下,不罰 0.25~0. 4毫克, 處以19,500,並扣照一年 0. 4~0.55毫克, 處以34,500,並扣照一年 0.55 毫克以上,處以49,500,並扣照一年,且移送法辦(觸犯刑法之公共危險罪) 所以這句話就出了點問題, 0.5mm (0.95mm)→這到底是指什麼(毫米?) 而且為什麼有兩個數字? : 被帶回警局,開了一張紅單($6,000)。 當她繳完違規罰金時, : 以為就沒事了。 : 如果你也有這種想法,你就大錯特錯了,好戲才在後頭呢,近日 (違規 : 後一個星期) 她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內容:寫她服用酒類, :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處罰金$30,000元(參萬元 : ),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怎麼會繳完錢,還要再罰錢?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項,第454條第二項,刑法第185 : 條之三,最重要的一條)~~~刑法第42條第二項, :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 (你們一定不懂這一條對不對,因為我也不懂,結果打電話去詢問承辦人 : 及各地方法院。) : 答案:原罰金乘以3,也就是罰$90,000元.不是罰30,000 : 元。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 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 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 條例中好像未提到有罰金乘以3的事情 : (天啊!),騎摩托車被抓總共罰$96,000元; : 如果紅單是罰$12,000元, : 總共要罰$102,000元! : 所以說,喝酒被抓到就要罰($96,000~$102,000元) : ~這個錢可以每天坐計程車上下班3年了,買2部全新的摩托車了。 : 以上所述保證真實案件,因為上網查詢過了,也打電話確認過地方法院, : 都罰二次紅單。 : 請轉告你的親朋好友知道,如果沒有錢繳,就要坐牢300天! 附:文中提到的其他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項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二項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 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刑法第185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42條第二項 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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