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碩士班報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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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下行政命令:
大學辦理碩士班博士班招生審核作業要點:
六、(三) 已明示無論考試還是甄試皆要依據教育部標準,且只有
在職生或公費生可要求工作經歷.
七、 "甄試招生甄試申請條件由各校自訂". 對照其他規定,存有類似文句並非特別,
所謂由各校訂定者,應仍以不牴觸教育部命令為主.
在此我也沒發現招生審核作業要點中,有把甄試、考試分別看待處理之意.
大學辦理研究所(系)碩士及大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審核作業要點:
六、 七、 這部份給予許多限制,"各校自訂"應是與此作對比.
四、 只有在職班才特別可以要求工作經歷,
可和大學辦理碩士班博士班招生審核作業要點的六、 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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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台(90)高(一)字第90140628號令
大學辦理碩士班博士班招生審核作業要點
一、 教育部為協助各大學辦理碩士班及博士班招生事務並作為審核各校碩、博士班招生
辦法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大學辦理碩、博士班招生,應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擬
定其公開招生辦法,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 各校應於招生辦法中明訂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提報程序、報考資格、招
生方式、考試日期、錄取原則、招生紛爭處理方式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四、 各校辦理碩、博士班招生,應組成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簡章並秉公平、公正、公
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
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
名或申請前二十天公告。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
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五、 招生名額:
各校各碩、博士班之招生名額,應於招生前,納入學校學年度招生總量,報請教育部
核定。
各校招收之碩、博士班研究生得包含一般生及在職生。如有招收在職生者,應將一般生及
在職生招生名額分別規定於招生簡章內。
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根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外訂定,並將個人工作經驗及成就納
入考量;若與一般生相同時,其招生名額亦得與一般生名額合併訂定。
各校碩、博士班除教育部核定分組外,並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設定若干組別(如甲、
乙、丙等組)其考試科目及各組招生名額應明定於招生簡章內。
甄試招生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各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各系所
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原則,同一(系)所內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或各組招生名額由各校根據
教育部核定招生總額範圍內自行合理分配,其缺額可否流用由各校自行規定於招生簡章內。
六、 報考資格:
(一) 碩士班: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於符合
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 博士班: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
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具
有同等學力者。
(三) 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應依據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
報考者或申請甄試者是否需要相關科系畢業,及報考在職生或公費生者是否需要與碩、博
士班性質相關之工作年資或經歷,得由各校自行規定。
七、 招生方式:
各校招收碩、博士班研究生除辦理一般招生考試外,並得視需要以推薦甄選之公開方式辦
理甄試招生,甄試申請條件由各校自訂。
八、 考試項目:
各校碩、博士班招生之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所佔成績比例,由各校自訂,並應列明
於招生簡章內。
十七、 各校研究所(系)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應依「大學辦理研究所(系)碩士及大
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審核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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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辦理研究所(系)碩士及大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審核作業要點
90年11月22日台(90)高(1)字第90163293號令發布
92年12月11日台高(1)字第0920173447號令修正第陸點之一
93年2月10日台高(1)字第0930011886號令修正第陸點之一
94年7月15日台高(1)字第0940084511C號令修正第參點暨第陸點之一
四、報考資格:
(一)研究所(系)碩士在職專班: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
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報考大學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並有相當工作經驗年限之在職生。
(二)大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專科學校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
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格,並有相當工作經驗年限之在職生。
報考者所需之工作經驗年資,由各校自行規定,並明定於招生辦法及簡章中;工作經驗年
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各校招生簡章規定截止日止。
前項有關工作經驗年資計算之規定,自九十五學年度招生考試起適用。
各校簡章及學則應註明:所繳在職身分及經歷、年資證明,經查如有偽造、變造、假借、
冒用、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
六、考試方式:
以各校自辦甄試為原則,其甄試項目應針對在職生之特色訂定,除筆試外,得兼採口試、
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等項目。
筆試之考試科目及考題應以專業實務為主;口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應包括工作經驗
、專業表現、學習知能或相關特殊表現等。
七、評分方式:
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口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等其他項目占百分之五十至
七十,上述甄試項目比例合計為百分之百,並得參酌以下項目,採計點或加權方式計分:
(一)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得參酌相關工作經驗年資(不同年資之採計比例應有區別)
、職業證照或專業證書、 專業工作成就、個人職務及表現、獲獎紀錄、創作、專利、發
明、表演、發表及著作等、服務單位之推薦函、 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
。
(二)學習潛能與相關特殊表現,得參酌自傳或專業心得報告、讀書計畫或研究計畫、相
關之特殊表現、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工作經驗及成就之計分應儘可能具體量化,無法量化部分以及學習潛能部分應由相關系所
之審查小組審核評分。
各校甄試項目、各項目分占比例、評分標準應明訂於招生簡章中,對於成績特優或特低者
,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口試、術科、實作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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