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有關於會長罷免案之權利解釋

看板NTU_trans作者 ( )時間14年前 (2010/06/10 16:09), 編輯推噓7(701)
留言8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7 (看更多)
※ 引述《finstf (finstf)》之銘言: (刪) : 壹、法理上的解釋: : 根據「國立臺灣大學轉學生聯會社團章程」第五條第三項:會員有選舉、罷免、提案、 : 表決及出任社團幹部等權利。 我覺得拿一個大問題解決眼前的小問題, 並不是很明智的作法... (刪) : 貳、政治上的解釋: : 有關於六月四號之會員大會於臨時動議提出之會長罷免案,筆者認為此項提案有其特殊 : 背景。而罷免案之背後原因,其實便是現為96級之會長何牧民,與97級幹部、會員之間 : 的信任危機。 : 具體而言,罷免案之提出,乃是要化解會長與97級之間的信任僵局。此點在學長姐的文中 : 數次被提出,自無須贅言。 何牧民 是97級會長 康立昌才是96級會長 由於個人不克出席社員大會,不清楚當晚的議事狀況; 但是就我對於會議紀錄附圖三「罷免會長連署理由書」的理解, 罷免案的提出是為了改善B97的社務運作危機。 (刪) : 結論: : 本文試圖解決兩項問題:第一,有關於罷免案複決權,限於97級之決議效力問題。第二、 : 提編生是否具有投票權。有關於第一項,依照章程,會員大會具有議決罷免案之權限,因 : 此有關於六月四號會員大會所做成之決議,應予與尊重。若依反對論者,於此刻依照章程 : 原意,另外召開會員大會複決會長罷免案,則會有同一件提案有兩種決議的矛盾,筆者認 : 為應避免之。 : 第二,此罷免案之提出,目的在於解決會長與97級幹部、會員之政治僵局。依照權利制衡 : 之原則觀之,擁有權利者仍需有行使權利以為制衡之誘因,此罷免案既然牽扯97級對於現 : 為96級之會長的不信任,以97級為有權投票者,而排除其他級自有其政治考量。 : 此外,提編生就其身分而言,為B96級自無須贅言,其畢業期限與其他96級會員無異,因 : 此自然不是此回合之政治僵局之權利主體。 問題的癥結在於「B97是哪些人?」 若按照以上說法,姑且稱之為"畢業期限決定論"; 那我有個B95的朋友,他參加完上週的畢業典禮後, 發現自己學分不足必須再唸兩年才可以跟B97一起畢業。 這樣一來,根據"畢業期限決定論", 這個延畢生是否從會員大會的顧問搖身一變,成了罷免案的權利主體? 我想原po文者應該不是這個意思, 所以對於B97身分的認定方式我們應該回到原點來看, 也就是入學年度。 因此,透過97學年度轉學考入學的學生C,不論他是否申請提編, 在這裡都應該將他視為這次罷免案的權利主體。 理由在於96學年度此學生C的學籍根本不存在, 自然無法參加96級的會務運作。 縱使在名義上他學生證註記的學籍是B96; 實務上,現在正是輪到他來參與維持社團運作的時候。 (刪) 今年要畢業的B95簡敏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15 ※ 編輯: chshluna 來自: 140.112.152.15 (06/10 16:09)

06/10 16:13, , 1F
也是榜首的B95簡阿敏
06/10 16:13, 1F

06/10 17:34, , 2F
是我親愛的直屬學姊阿敏如
06/10 17:34, 2F

06/10 18:15, , 3F
是我可愛的直屬阿敏姐XD
06/10 18:15, 3F

06/10 20:39, , 4F
不是我直屬但是是超級威的簡阿敏
06/10 20:39, 4F

06/10 20:44, , 5F
難得po認真文 為什麼樓上要一直搞笑 = =
06/10 20:44, 5F

06/10 23:06, , 6F
我們很認真阿XD
06/10 23:06, 6F

06/10 23:26, , 7F
原PO都有得到直屬的推文我都沒有(顯示為我很幼稚XDD)
06/10 23:26, 7F

06/11 14:09, , 8F
經濟系人興旺ㄎㄎXD
06/11 14:09, 8F
文章代碼(AID): #1C49sYYs (NTU_trans)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C49sYYs (NTU_tr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