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有關於會長罷免案之權利解釋
※ 引述《finstf (finstf)》之銘言:
(刪)
: 壹、法理上的解釋:
: 根據「國立臺灣大學轉學生聯會社團章程」第五條第三項:會員有選舉、罷免、提案、
: 表決及出任社團幹部等權利。
我覺得拿一個大問題解決眼前的小問題,
並不是很明智的作法...
(刪)
: 貳、政治上的解釋:
: 有關於六月四號之會員大會於臨時動議提出之會長罷免案,筆者認為此項提案有其特殊
: 背景。而罷免案之背後原因,其實便是現為96級之會長何牧民,與97級幹部、會員之間
: 的信任危機。
: 具體而言,罷免案之提出,乃是要化解會長與97級之間的信任僵局。此點在學長姐的文中
: 數次被提出,自無須贅言。
何牧民 是97級會長
康立昌才是96級會長
由於個人不克出席社員大會,不清楚當晚的議事狀況;
但是就我對於會議紀錄附圖三「罷免會長連署理由書」的理解,
罷免案的提出是為了改善B97的社務運作危機。
(刪)
: 結論:
: 本文試圖解決兩項問題:第一,有關於罷免案複決權,限於97級之決議效力問題。第二、
: 提編生是否具有投票權。有關於第一項,依照章程,會員大會具有議決罷免案之權限,因
: 此有關於六月四號會員大會所做成之決議,應予與尊重。若依反對論者,於此刻依照章程
: 原意,另外召開會員大會複決會長罷免案,則會有同一件提案有兩種決議的矛盾,筆者認
: 為應避免之。
: 第二,此罷免案之提出,目的在於解決會長與97級幹部、會員之政治僵局。依照權利制衡
: 之原則觀之,擁有權利者仍需有行使權利以為制衡之誘因,此罷免案既然牽扯97級對於現
: 為96級之會長的不信任,以97級為有權投票者,而排除其他級自有其政治考量。
: 此外,提編生就其身分而言,為B96級自無須贅言,其畢業期限與其他96級會員無異,因
: 此自然不是此回合之政治僵局之權利主體。
問題的癥結在於「B97是哪些人?」
若按照以上說法,姑且稱之為"畢業期限決定論";
那我有個B95的朋友,他參加完上週的畢業典禮後,
發現自己學分不足必須再唸兩年才可以跟B97一起畢業。
這樣一來,根據"畢業期限決定論",
這個延畢生是否從會員大會的顧問搖身一變,成了罷免案的權利主體?
我想原po文者應該不是這個意思,
所以對於B97身分的認定方式我們應該回到原點來看,
也就是入學年度。
因此,透過97學年度轉學考入學的學生C,不論他是否申請提編,
在這裡都應該將他視為這次罷免案的權利主體。
理由在於96學年度此學生C的學籍根本不存在,
自然無法參加96級的會務運作。
縱使在名義上他學生證註記的學籍是B96;
實務上,現在正是輪到他來參與維持社團運作的時候。
(刪)
今年要畢業的B95簡敏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15
※ 編輯: chshluna 來自: 140.112.152.15 (06/10 16:09)
推
06/10 16:13, , 1F
06/10 16:13, 1F
推
06/10 17:34, , 2F
06/10 17:34, 2F
推
06/10 18:15, , 3F
06/10 18:15, 3F
推
06/10 20:39, , 4F
06/10 20:39, 4F
→
06/10 20:44, , 5F
06/10 20:44, 5F
推
06/10 23:06, , 6F
06/10 23:06, 6F
推
06/10 23:26, , 7F
06/10 23:26, 7F
推
06/11 14:09, , 8F
06/11 14:09, 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