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提醒]宿舍團體生活學習相互尊重與包容

看板NTU_BOTDorm2作者 (奪真書生A.W.)時間12年前 (2012/05/29 13:05), 編輯推噓13(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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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員提到了說錯等用詞,已經包含價值判斷了 但事實上這牽涉到言論自由中評論的範圍,不應將評論一概視為"說錯" 下面這篇新聞供輔導員參考 http://tw.news.yahoo.com/%E4%B8%8D%E6%BB%BF%E9%84%B0%E5%8D%A0%E5%85%AC%E6%9C%89%E5%9C%B0-%E5%A9%A6%E7%BD%B5-%E4%B8%8D%E8%A6%81%E8%87%89-%E7%84%A1%E7%BD%AA-040757607.html 不滿鄰占公有地 婦罵「不要臉」無罪 TVBS – 2012年3月27日 下午12:07 罵人「不要臉」,法院認定不算誹謗?台北市一名彭姓婦人和鄰居,共用一道公有 牆,彭姓婦人不滿鄰居私自搭蓋違建遮雨棚,還在公有牆壁上開一扇門方便進出, 雙方起爭執,彭姓婦人3度辱罵對方「不要臉」,廖姓男子錄音提告;高等法院認定 ,廖姓男子占用公有地,行為本來就不可取,彭姓女子說的是實話,判決婦人無罪 定讞。 被告彭姓婦人:「這一扇門,以前是沒有的。」 明明是防火巷底的牆壁,居然能開一扇門,讓人自由進出,彭姓婦人看了就有氣, 因為牆那一側的鄰居私自搭蓋違建,把整塊公共空間占為己有。 彭姓婦人說,自己和廖姓男子是前後門鄰居,2戶人家隔著這道公有牆,對方先在 另一側搭違建遮雨棚,接著又在牆上開一道門,方便進出,把防火巷當成自家庭院 ,實在看不下去,才和對方起衝突。 被告彭姓婦人:「我是在國外(生活),尤其是在紐約,其實不要臉經常講,所以我 變成是帶回那邊的文化來講。」 怒罵對方不要臉,廖姓男子錄音提告,高等法院認定,廖姓男子占用公有地 ,行為本來就不可取,彭姓女子說的是實話,「不要臉」這三個字,是在爭 吵中脫口而出,沒有誹謗犯意,因此判決彭姓女子無罪定讞。 院方也解釋,爭吵罵人涉及的是公然侮辱罪,要是挨罵的一方提告公然侮辱,罪名 就有可能成立,提醒民眾,情緒激動還是得小心用詞,以免禍從口出。 ----- 最後,補充的是對於言論自由規範的部份,有關於刑法309-311條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127 ※ 編輯: wearytolove 來自: 140.112.150.127 (05/29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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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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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都只是參考 在法院上還是自由心證居多 尤其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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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的法院更是黑暗 看關係的 (被某盧告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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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之前男八生治會副會長指正 (那時我在男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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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貴為NTU版主 請多多指教!畢竟我在厲害也是缺乏法律常識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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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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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像有些不懂裝懂的 真可悲 真實生活中一定沒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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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只好來版上引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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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題外話:版主由電機系轉法研所(跨組)令人佩服 父親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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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用講那麼多來介紹啦輔導員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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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3:58, , 11F
是本校很有名望教授也很敬佩 抱歉不小心漏你的餡 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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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不過學長是政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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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4:05, , 13F
推上Duke的神人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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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4:07, , 14F
法學部分.版主亦涉獵頗深!!多看看版主在NTU表現很是耀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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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4:43, , 15F
=D=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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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15:24, , 16F
我想我們一開始就是註定完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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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earytolove 來自: 140.112.150.127 (05/29 15:36) ※ 編輯: wearytolove 來自: 140.112.150.127 (05/29 15:36)

05/29 15:41, , 17F
推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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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版主!!!!!←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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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01:56, , 19F
我也是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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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10:16, , 21F
我也是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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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n5aoGQ (NTU_BOTDor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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