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換房的費用

看板NTU_BOTDorm2作者 (阿貓)時間14年前 (2010/07/31 20:10), 編輯推噓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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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rince2009 (太子學舍臺大水源舍區)》之銘言: : 親愛的同學,您好! : 關於合約內容修訂部份,因內容為甲方自動放棄權益,並且不影響簽約同學權益,故當初 : 與學校住宿服務組及學生代表商談後,同意以公告方式告知,以上說明。 : : : 太子學舍水源舍區 服務中心敬啟 去你的太子建設,他媽的! (註:這不是情緒用語,這是依據現況而做的事實陳述。) 雖然之前只是隨口說說,不過現在我真的懷疑貴公司在人員晉用、 乃至於內部的人事升遷都設定了智商上限,智商太高還升不上去...... 不然在這個版上講這麼久的事情為什麼貴公司就是搞不懂? 甲方在契約上的權利放棄事由並非「不影響」乙方權益, 而是因為「有利於」乙方,因此可以由甲方自行決定放棄, 逕行「通知」乙方而無須再經由乙方同意。 先不論「通知」的方式為何,自甲方放棄權益事項後, 甲、乙雙方的契約內容,無論在形式上或實質上皆已改變。 如果這是在契約存續期間發生的狀況, 從而以修約成本(譬如用印不及、換約成本等等) 來合理化暫不更動原契約條款一事,或許還說得過去。 但現在的狀況是在重新簽訂一個新的契約關係的情況, 貴公司即便已經發佈過內容效力頗令人懷疑的公告, 也不表示就可以免除在簽約當時的告知義務, 無論是附上一紙「沒有用過大印」的公告來當做合約附件, 或者只是由承辦人員以口頭說明哪些項目已經刪除。 請你們搞清楚一件事,就像我從六月底一直強調至今的公告效力問題, 貴公司隨便發發的公告只有在貴公司自行放棄權利一事上具有效力而已, 除此以外並不能免除貴公司於合約簽訂與執行中的任何義務事項, 也不能以此來限定或妨害任何涉及乙方的權利的事由。 另外,我不知道生治會跟貴公司的議約進度如何, 上次談過之後也沒發布任何後續消息。 不過我既然是在與貴公司人員確認過將會有修訂版的契約條文的情況下, 並依照貴公司在「公告」中所描述的情況,「暫行」完成續約程序, (你放心,都備份完畢,就算你把之前的公告刪掉也沒用。) 換言之,貴公司當初給我的訊息毋寧是: 「因為再來會重新印一份新契約,因為不知道到時候還有多少修正, 所以這一項暫時就先不改了」, 而不是現在這樣一副「反正不會有新的內容,我已經印了就不改了」的說法。 總之,如果貴公司還不趕快在八月底前重新議好新契約的話, 那麼貴公司就等著收存證信函,反正我們一切就照民法規定來走, 顯失公平的部份就直接請消保官介入,或是提請公平會處理。 雖然就結果而論,在無損於我的權益的情況下,貴公司也不必然會吃虧, 不過既然貴公司不想及早拿出腦袋跟誠意來營造雙贏局面, 反而只想另外耗費無謂的金錢跟時間來走法律程序的話,OK,我無所謂。 只是請貴公司先搞清楚你們要面對的是什麼人, 不要忘記你的乙方是台大的教職員生, 雖然說頂著這個「台大」的名號是沒什麼了不起啦! (譬如清潔人員絕對會跟你抱怨說台大學生連個垃圾分類都做不好......) 但身在台大畢竟也代表承受有來自於整個社會所挹注的大量資源, 如果不好好地匡正像貴公司這種枉顧誠信的惡德建商的話, 實在也太對不起這個社會對於這個名號的期待了。 而且,重點是,你的乙方在實際上是真的有能力玩死你。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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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大推這篇啊!尤其是第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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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不住~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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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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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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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20:22, , 6F
幫大家吐了一口惡氣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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