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太子學舍 違約金及租約疑義
太子學舍你好:
因貴公司所訂之簽約期限在即,有幾點想請教。
因為現在是一年一簽,若現在簽下學年的約,
一、而現已申請到下學年下學期之交換學生,而到時候須退宿,是否須支付違約金?
即是否屬貴公司所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退宿?
還是可以簽短期約至出國前(如一學期)?
二、目前擬申請「國科會補助博士生出國研究」(即千里馬專案,明年一月起赴國外
學術機構做研究一年),那麼同上,到時候是不是必須支付違約金?
還是可以簽短期約至出國前(如一學期)?
又明年度千里馬計畫目前尚在申請階段,所以申請者也完全不知道能否申請上,
現在面臨簽約期限,一簽就必須簽一年,因此感到十分不安。(簽約最後期限前
申請結果亦尚未公布)
又依目前契約,對於以上狀況似乎沒有明確之相關條款,類似者僅有契約第9條「違
約金」的第2項:「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休學、退學、轉學等類似情形而
喪失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身分)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支付該住宿月份實際住宿日數之租
金,並支付甲方一個月租金之金額作為違約金。」
然上述條款與本情形似仍有所不同,又住宿生申請交換學生或其他學術交流研究者,
應為數不少。因此十分希望貴公司能有所說明。
最後,按貴公司所目前自擬之契約條款,一來幾乎將除了畢業以外之退宿事由風險
全部由學生負擔;二來一年一簽,約期與一般租屋(多為半年一簽)及學校宿舍(一學
期一簽,且暑宿另計)比較起來顯然極長。
再,按貴公司規定之簽約期限,六月底即須決定是否續簽九月開始為期一年之租約,
等於六月底前住宿生便須預知其未來一年多之各種可能情況,而負擔其中所有風險。
基於以上三點,個人認為實不甚合理,蓋一年一簽、六月底續約等事項可能使貴公司
在管理上享受許多便利,然卻使契約相對人即住宿學生負擔莫大之風險,顯然契約雙
方在地位上極不公平。板上許多同學也有提出簽約期限過早之問題,然亦不見貴公司
有所回應!
以上疑問,事關住宿生權益,懇請貴公司務必答覆。本內容也提供板上的同學參考,
也許不少同學現在或未來也會有類似的疑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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