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選舉] 96學年度學生會長暨學生代表選舉公告三已刪文
※ 引述《passerbyA (嘴巴跟手都是大砲)》之銘言:
: 有一事請教選委會
: 據選罷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所記載之保障名額,
: 經濟系目前於大會中根本無學代名額,
: 是否應享有保障名額?
: 若是,是否由3號陳暐取得?(43票勝過同為經濟系的5號,37票)
: 若否,煩請解釋條文,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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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59.121.204.169
: 推 miname:要過當選門檻後才能使用保障名額 XD 05/31 21:10
請問依據何在?還有,雖然閣下似乎曾經待過選委會,
但這應該不是選委會討論過後的答案,對吧?
提出我的一點意見
第二十條第二款,如果用白話來說
投票率超過25%:保障名額穩上,其他照得票來排
投票率不到25%:不到五十票就不給上....
細究當初訂定條文的可能理由,保障名額設置是為何?
大概是為了要讓每個系都能在大會上有代表發聲以保障權益,對吧?
在投票率超過25%時,保障名額並不追究受保障之當選人得票數為何
為何在投票率不到25%時,保障名額突然要追究起得票數?
衡量此一保障原意,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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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20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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