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選舉] 96學年度學生會長暨學生代表選舉公告三已刪文

看板NTUSC作者 (嘴巴跟手都是大砲)時間17年前 (2007/05/31 21: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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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sserbyA (嘴巴跟手都是大砲)》之銘言: : 有一事請教選委會 : 據選罷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所記載之保障名額, : 經濟系目前於大會中根本無學代名額, : 是否應享有保障名額? : 若是,是否由3號陳暐取得?(43票勝過同為經濟系的5號,37票) : 若否,煩請解釋條文,感謝。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59.121.204.169 : 推 miname:要過當選門檻後才能使用保障名額 XD 05/31 21:10 請問依據何在?還有,雖然閣下似乎曾經待過選委會, 但這應該不是選委會討論過後的答案,對吧? 提出我的一點意見 第二十條第二款,如果用白話來說 投票率超過25%:保障名額穩上,其他照得票來排 投票率不到25%:不到五十票就不給上.... 細究當初訂定條文的可能理由,保障名額設置是為何? 大概是為了要讓每個系都能在大會上有代表發聲以保障權益,對吧? 在投票率超過25%時,保障名額並不追究受保障之當選人得票數為何 為何在投票率不到25%時,保障名額突然要追究起得票數? 衡量此一保障原意,這樣合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20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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