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雙學位和輔修
: 學位授予法(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
[刪]
: 第04條 大學雙主修學生,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
: 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修讀輔系者,不另授予學位。
[刪]
九三年立法院修訂學位授予法,維持第四條原條文未更動,
是以依然只有學士學位存在「雙主修」設計。
台大和交大、台北大學一樣,都可以同時唸兩個碩士學位,
分別(分開年度)考上/甄試上即可。
--
※ 編輯: IZUMI 來自: 203.73.239.95 (06/01 22:13)
推
140.112.231.179 06/03, , 1F
140.112.231.179 06/03, 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