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雨天騎腳車
原文恕刪
趁著這個機會翻了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台大常發生的一些腳踏車亂象似乎都有違反以上法條的樣子
舉幾個例子和大家分享一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腳踏車在此條例中的歸類為慢車)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
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
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
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
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更詳細的規定,不過可以確定騎車幫別人牽車一定違規)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
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腳踏車在此法規中歸類為自行車及慢車)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
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
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
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
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
,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所以騎腳踏車手持方式接電話,滑手機一定違規,可是撐雨傘不知道到底可不可以歸在其
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裡面)
第一百二十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心智缺陷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精神失常。
四、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一五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三以上。
慢車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
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所以載人、撐傘都是違規項目,撐傘不違規除非你的傘可以撐在低於肩膀高度)
第一百二十二條
慢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
二十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輪,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
過車把手。
二、三輪客車載客不得超過二人。
三、三輪貨車載重不得超過五百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
得伸出車身兩側,長度不得伸出車後二公尺。並不得附載乘客。
四、手拉(推)貨車載重不得超過一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
五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連同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五、獸力行駛車輛載重不得超過二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五
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之貨物,應予嚴密封固或
適當裝置。
七、裝載禽獸不得重疊或倒置。
八、裝載貨物應捆紮結實。
分享了這些法條,其實只是希望大家不要在騎腳踏車的時候,做會讓自己分心的事情
不要一心二用最後導致車禍,為了自己也為了別人的安全著想
不過就算我在路上遇到這些違規的情況,我也不會說拍照檢舉或上網公審幹嘛的
我只會盡量離遠一點,心裡面祝福他等一下摔車,摔到要縫傷口的那種程度,還有期末考
爆掉而已
大概4這樣
期末考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5.81.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515492052.A.8E0.html
※ 編輯: daviddyu0421 (111.185.81.60), 01/09/2018 18:02:26
※ 編輯: daviddyu0421 (111.185.81.60), 01/09/2018 18:05:23
推
01/09 18:05,
6年前
, 1F
01/09 18:05, 1F
→
01/09 18:05,
6年前
, 2F
01/09 18:05, 2F
※ 編輯: daviddyu0421 (111.185.81.60), 01/09/2018 18:08:00
推
01/09 18:20,
6年前
, 3F
01/09 18:20, 3F
推
01/09 18:25,
6年前
, 4F
01/09 18:25, 4F
這個我好像也聽過
可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
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
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
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
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
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
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
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照理來說校內應該適用才對吧?
除非校內不算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編輯: daviddyu0421 (111.185.81.60), 01/09/2018 18:28:49
※ 編輯: daviddyu0421 (111.185.81.60), 01/09/2018 18:30:19
推
01/09 18:30,
6年前
, 5F
01/09 18:30, 5F
→
01/09 18:32,
6年前
, 6F
01/09 18:32, 6F
→
01/09 18:32,
6年前
, 7F
01/09 18:32, 7F
原來要看學校怎麼管喔
→
01/09 18:33,
6年前
, 8F
01/09 18:33, 8F
※ 編輯: daviddyu0421 (111.185.81.60), 01/09/2018 18:35:33
推
01/09 18:53,
6年前
, 9F
01/09 18:53, 9F
推
01/09 20:07,
6年前
, 10F
01/09 20:07, 10F
→
01/09 20:08,
6年前
, 11F
01/09 20:08, 11F
推
01/09 20:13,
6年前
, 12F
01/09 20:13, 12F
→
01/09 20:49,
6年前
, 13F
01/09 20:49, 13F
推
01/10 00:21,
6年前
, 14F
01/10 00:21, 14F
推
01/10 00:27,
6年前
, 15F
01/10 00:27, 15F
推
01/10 01:33,
6年前
, 16F
01/10 01:33, 16F
推
01/10 07:35,
6年前
, 17F
01/10 07:35, 17F
噓
01/12 20:14,
6年前
, 18F
01/12 20:14, 1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