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雨天騎腳車

看板NTU作者 (一為全,全為一)時間6年前 (2018/01/09 18:00), 6年前編輯推噓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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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趁著這個機會翻了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台大常發生的一些腳踏車亂象似乎都有違反以上法條的樣子 舉幾個例子和大家分享一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腳踏車在此條例中的歸類為慢車)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 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 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 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 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更詳細的規定,不過可以確定騎車幫別人牽車一定違規)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 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腳踏車在此法規中歸類為自行車及慢車)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 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 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 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 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 ,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所以騎腳踏車手持方式接電話,滑手機一定違規,可是撐雨傘不知道到底可不可以歸在其 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裡面) 第一百二十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心智缺陷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精神失常。 四、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一五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三以上。 慢車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 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所以載人、撐傘都是違規項目,撐傘不違規除非你的傘可以撐在低於肩膀高度) 第一百二十二條 慢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 二十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輪,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 過車把手。 二、三輪客車載客不得超過二人。 三、三輪貨車載重不得超過五百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 得伸出車身兩側,長度不得伸出車後二公尺。並不得附載乘客。 四、手拉(推)貨車載重不得超過一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 五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連同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五、獸力行駛車輛載重不得超過二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五 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之貨物,應予嚴密封固或 適當裝置。 七、裝載禽獸不得重疊或倒置。 八、裝載貨物應捆紮結實。 分享了這些法條,其實只是希望大家不要在騎腳踏車的時候,做會讓自己分心的事情 不要一心二用最後導致車禍,為了自己也為了別人的安全著想 不過就算我在路上遇到這些違規的情況,我也不會說拍照檢舉或上網公審幹嘛的 我只會盡量離遠一點,心裡面祝福他等一下摔車,摔到要縫傷口的那種程度,還有期末考 爆掉而已 大概4這樣 期末考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5.81.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515492052.A.8E0.html ※ 編輯: daviddyu0421 (111.185.81.60), 01/09/2018 18:02:26 ※ 編輯: daviddyu0421 (111.185.81.60), 01/09/2018 18:05:23

01/09 18:05, 6年前 , 1F
我覺得你愛不愛撐傘騎腳踏車都沒差 不要傷害到別人就
01/09 18:05, 1F

01/09 18:05, 6年前 , 2F
01/09 18:05, 2F
※ 編輯: daviddyu0421 (111.185.81.60), 01/09/2018 18:08:00

01/09 18:20, 6年前 , 3F
推個
01/09 18:20, 3F

01/09 18:25, 6年前 , 4F
台大校內不適用道安條例的樣子
01/09 18:25, 4F
這個我好像也聽過 可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 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 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 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 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 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 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 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照理來說校內應該適用才對吧? 除非校內不算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編輯: daviddyu0421 (111.185.81.60), 01/09/2018 18:28:49 ※ 編輯: daviddyu0421 (111.185.81.60), 01/09/2018 18:30:19

01/09 18:30, 6年前 , 5F
https://goo.gl/eZt9Z7 目前看來是不適用
01/09 18:30, 5F

01/09 18:32, 6年前 , 6F

01/09 18:32, 6年前 , 7F
原來要看學校怎麼管喔

01/09 18:33, 6年前 , 8F
雨天撐傘騎車真的險象環生
01/09 18:33, 8F
※ 編輯: daviddyu0421 (111.185.81.60), 01/09/2018 18:35:33

01/09 18:53, 6年前 , 9F
雖然不適用 不過推原Po熱心
01/09 18:53, 9F

01/09 20:07, 6年前 , 10F
我台北市馬路上撐傘騎車 遇到警察他連鳥都不是鳥我
01/09 20:07, 10F

01/09 20:08, 6年前 , 11F
多打一個是= =
01/09 20:08, 11F

01/09 20:13, 6年前 , 12F
撐傘算是載物??
01/09 20:13, 12F

01/09 20:49, 6年前 , 13F
校園不適用
01/09 20:49, 13F

01/10 00:21, 6年前 , 14F
哈哈找個交警在所有對外出入口抓就好了啊
01/10 00:21, 14F

01/10 00:27, 6年前 , 15F
撐傘不算載物吧
01/10 00:27, 15F

01/10 01:33, 6年前 , 16F
厚德載物
01/10 01:33, 16F

01/10 07:35, 6年前 , 17F
你會被特技腳踏車潮潮噓
01/10 07:35, 17F

01/12 20:14, 6年前 , 18F
校內跟停車場一樣不算道路
01/12 20:14, 18F
文章代碼(AID): #1QL9BKZW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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