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法官控醫疏失害妻亡 最高院創新解:台大須自證無過失

看板NTU作者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時間7年前 (2017/06/07 10:26), 7年前編輯推噓13(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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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Reewalker 信箱] 作者: gino0717 (gino0717)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法官控醫疏失害妻亡 最高院創新解:台大 時間: Mon Jun 5 14:22:00 2017 法官控醫疏失害妻亡 最高院創新解:台大須自證無過失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605/1133335/ 貧果不可信 高等法院刑事庭前庭長陳貽男的妻子,10年前撞傷頭部送到台大醫院急救,因顱內出血變 植物人,10個月後過世。陳男與3名子女提告要求台大醫院與3位醫師連帶賠償1200多萬元 ,二審推翻一審准賠60萬元的判決,改判陳男4人全部敗訴,但最高法院認為判斷醫師在 醫療糾紛中有無故意或過失,須考量是否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且因醫療專業之 不對等,若因果關係糾結難解時,舉證責任應改由挨告的醫師承擔,日前將全案發回高院 更審。 本案攻防焦點始終在於台大醫院當時是否應立刻對陳妻做頭部電腦斷層掃瞄檢查,以便及 早發現顱骨骨折、顱內出血的傷勢。刑事與民事均採納醫審會鑑定結果,認為陳妻到院時 意識清楚,急診醫師第一時間僅對陳妻做頭部X光檢查,未違反醫療常規,如今最高院拋 出「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加上「舉證責任倒置」的見解,醫界深受震撼,正密切關注更 審結果。 陳男提告指稱,妻子2007年2月19日晚間7時許,在一家健身房的蒸氣室裡滑倒、頭部撞傷 ,立刻送到台大醫院急診,出現嚴重頭痛與嘔吐狀況,但林姓、潘姓2位醫師僅為妻子做X 光檢查、注射止吐針與破傷風預防針,直到當晚接近午夜,妻子突然昏迷,醫師才做斷層 掃描查出顱骨骨折、顱內出血,雖緊急開刀清除血塊,妻子再也沒醒來,同年12月15日過 世。 陳男主張2位急診醫師延誤搶救,吳姓主治醫師疏於督導,台大醫院應負僱用人連帶責任 ,據此與3位子女提告,要求台大醫院與3位醫師連帶賠償醫藥費、喪葬費與精神慰撫共 1200多萬元。台大抗辯本案刑民事共4次鑑定,均指陳妻到院時意識清楚,頭部X光片看不 出有顱骨骨折,3位醫師急診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也立刻為昏倒的陳妻開刀急救,並無過 失。 一審指的確無法判斷陳妻顱內出血是到院後何時發生,即使一到院就做斷層掃描也未必能 察覺,3位醫師對於陳妻的死亡並無故意或過失,但吳男未盡責指導林、潘2位新進醫師, 也沒親診注意陳妻病情變化,一審判決台大應為吳男的疏忽,賠償陳男4人各15萬元精神 慰撫。 全案上訴後,高院同樣認定沒第一時間做斷層掃描,與陳妻死亡無必然因果關係,且3位 醫師沒省略必要檢查治療,未違反醫療常規,改判台大全部免賠。陳男另告3位醫師涉犯 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檢方已不起訴確定。 陳男再上訴最高院,歷經約2年審理,最高院民事第5庭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 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也就是例外情形下,舉證責任可以倒置。 民5庭指出,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死亡有無因果關係,原則應由被害人舉證,但若醫師 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 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本於醫療專業之不對等,舉證責任應改 由挨告的醫師承擔。 民5庭並強調,醫療常規只是醫療處置之最低標準,醫師執行醫療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本於診療當時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 害發生之成本暨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進行適當之醫療,才算「符合醫療水準而無 過失」。 民5庭指出,醫審會鑑定報告記載:「假設顱內血塊已擴大至超過30cc,合併較嚴重之腦 部壓迫現象,則須立即進行手術,若果如此,由於病人意識尚未喪失,此時手術理當有非 常良好之恢復。」但卷內卻沒看見陳妻留院觀察期間之昏迷指數及生命徵象等病歷記錄, 可見確有必要查明醫師有無故意或過失,據此發回更審。(黃哲民/台北報導) ----------------------------- 醫生 無悔意 不可教化 跟自己人有關的 就會 判很重 無罪推定喔 但是 要自證 自己無過失喔 我們高等法律人 新的學說 就是跟我們無關就是可教化 跟我們有關就是要自證 你們法盲都不懂啦 多讀書啦 --

05/30 00:43,
博士虐貓,碩士約砲,學士射精在飲料,校友正在蹲苦窯
05/30 00:43

05/30 00:43,
教授作帳假發票,職業學生看報紙才知道。
05/30 00:4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75.129.2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6643724.A.511.html

06/05 14:22, , 1F
垃圾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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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2, , 2F
關鍵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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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2, , 3F
聽說這判例一出,醫院方都嚇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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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2, , 4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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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3, , 5F
哇法官新招耶 無罪推定但要找證據證明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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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他媽說你殺人麻煩證明一下自己沒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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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3, , 7F
狂耶 無過失責任 誰敢當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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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3, , 8F
你是玩逆轉裁判才考上法官的是不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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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3, , 9F
WTF
06/05 14:23, 9F

06/05 14:23, , 10F
快去看判決書,看完後不可質疑
06/05 14:23, 10F

06/05 14:23, , 11F
台灣被法律人搞死 已經是進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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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4, , 12F
遇到醫生就改成 "有罪推定" 好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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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4, , 13F
.......官官相護喔 有沒有這麼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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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4, , 14F
垃圾法官
06/05 14:24, 14F

06/05 14:24, , 15F
無罪推定還要被告自己舉證,真是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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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4, , 16F
叭叭叭 有罪推定 被告要證明自己無罪 不然你就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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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4, , 17F
是不是都影響到自己才會比較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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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4, , 18F
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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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4, , 19F
庸醫那麼多 不嚇一下怎麼會認真
06/05 14:24, 19F

06/05 14:24, , 20F
民事案件有無罪推定嗎 問號
06/05 14:24, 20F

06/05 14:25, , 21F
可教化,所以無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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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5, , 22F
病患人權大躍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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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5, , 23F
大家先分清楚是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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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5, , 24F
不治療就沒過失,難怪那麼多醫師寧可去做好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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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5, , 25F
再來就是法官的家人被砍死或是被姦殺才會判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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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5, , 26F
幹 文組誤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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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5, , 27F
民事賠償干無罪推定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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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5, , 28F
這下會變成幾大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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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帶回家醫拉 幹你娘 殺人放火沒殺到你家的就可教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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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民事哪來什麼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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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意 沒救活你家的跟殺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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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6, , 32F
幹 文組的大家看得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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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6, , 33F
自證自己無過失是三小 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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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6, , 34F
因司法專業之不對等 法官要自證無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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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6, , 35F
這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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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14:26, , 36F
怎麼不叫殺人犯自證有教化的可能?
06/05 14:26, 36F
還有 320 則推文
還有 2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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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組真的丟臉,頂端也只有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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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5:01, , 358F
以後遇到家屬為法官者一律不予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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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5:20, , 359F
照這樣判以後有死亡風險的病人都拒收啊不然死了還要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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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5:20, , 360F
責賠償外加醫師自毀前程
06/06 15:20, 360F

06/06 15:29, , 361F
醫生泯滅人性,應處死刑
06/06 15:29, 361F

06/06 23:19, , 362F
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醫院版
06/06 23:19, 362F

06/07 01:25, , 363F
這案例告訴醫師:唸法律的不要救。救了又弄死會吉死你。
06/07 01:25, 363F

06/07 01:46, , 364F
就說麻,法官或狗官的家人出事才有司法正義
06/07 01:46, 364F

06/07 01:49, , 365F
司法自助餐,"司法見解"遇到自己人就會轉彎
06/07 01:49, 365F

06/07 02:43, , 366F
低能鄉民民法刑法分不出來 只會靠杯亂吠
06/07 02:43, 366F

06/07 05:04, , 367F
法官去問柯批吧,心才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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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7:06, , 368F
老實講合理,因為醫療是高度專業,兩造資訊極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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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7:06, , 369F
,不應由病患方負舉證責任
06/07 07:06, 369F

06/07 07:08, , 370F
倒是司法單位有無醫療專業能力來評斷證據力比較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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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7:08, , 371F
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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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8:50, , 372F
原來是自己人啊 原本要判可教化 現在需重判了 操你媽
06/07 08:50, 372F

06/07 09:30, , 373F
原告要舉証不是常識嗎
06/07 09:30, 373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eewalker (120.126.194.203), 06/07/2017 10:26:10

06/07 10:34, , 374F
台大公園要賠錢了嗎?
06/07 10:34, 374F

06/07 11:59, , 375F
那台大公園要不要收費補貼一下虧損
06/07 11:59, 375F

06/07 13:16, , 376F
民刑不分 八卦推文不意外xd
06/07 13:16, 376F

06/07 16:36, , 377F
八卦版推文應該刪除吧。
06/07 16:36, 377F

06/07 17:12, , 378F
不用刪,當成參觀可愛動物區。
06/07 17:12, 378F

06/07 17:34, , 379F
說個笑話,台灣是法治國家
06/07 17:34, 379F

06/07 18:50, , 380F
說個笑話 台灣司法
06/07 18:50, 380F

06/07 19:07, , 381F
八卦版推文真的很可憐欸wwwww
06/07 19:07, 381F

06/07 21:13, , 382F
數字玻璃廠 玻璃品質 以卵擊石
06/07 21:13, 382F

06/07 23:17, , 383F
看到沒念過舉證責任的在那邊說什麼原告要舉證不是常識嗎
06/07 23:17, 383F

06/07 23:17, , 384F
真的是笑死
06/07 23:17, 384F

06/08 01:48, , 385F
我也覺得合理 雙方證據掌握明顯不對等
06/08 01:48, 385F

06/08 10:13, , 386F
證據掌握不對等 但同時要舉證 "無疏失" 跟 "有疏失"
06/08 10:13, 386F

06/08 10:13, , 387F
也是不對等的阿(?)
06/08 10:13, 387F

06/08 13:56, , 388F
瀆職卸責,不意外
06/08 13:56, 388F

06/08 17:46, , 389F
所以法官親人如果沒被酒駕傷害,大概判不了什麼重刑吧?
06/08 17:46, 389F

06/08 18:42, , 390F
廢物法官
06/08 18:42, 390F

06/08 20:20, , 391F
有沒有法律系大大想針對以上幾個疑問 撰個文 法普一下
06/08 20:20, 391F

06/08 20:20, , 392F
(招手
06/08 20:20, 392F

06/09 01:04, , 393F
知道人家厲害的話 說話不就要小心點?
06/09 01:04, 393F

06/11 22:31, , 394F
說廢物法官的可以先去讀判決 不用被新聞標題牽著走
06/11 22:31, 394F

06/11 22:31, , 395F
廠廠
06/11 22:31, 395F
文章代碼(AID): #1PDsH4b7 (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