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臺大園藝學系聲明 (新增道歉啟事)
僅擷取部分國立臺灣大學園藝暨景觀學系聲明
六、李師不續聘案送教育部核定期間,本校發予李師臨時聘約,但實屬不續聘。
本學期因不確定教育部核定時程,為維護學生受教權,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每週授
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第2條規定:「……因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於教育
部核准前之暫時聘任期間者,不得授課。」及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69條規定:「本校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專任教師,其暫時聘任期間除原已指導研究生外,不得再接受論文指導
申請。」
因此本學期(104學年度第一學期)起,依校方批示,停止李師授課及不得接受論文指導申
請,但原已指導研究生仍可進行論文指導。
七、李師不續聘案係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非針對李師個人。李師在校期間,教學深受
學生肯定,本系仍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及獎勵辦法推薦院、校為教學優良
教師,加以表揚。又因李師於申請教師升等後陸續有多篇論文發表,本系基於研究肯定,
亦推薦李師受獎台灣園藝學會學術獎表揚。
八、身為教育單位,希望學生遵守校方相關規定,期望老師亦能以身作則,成為學生之表
率。本系衷心要求教育部能儘速核定本案,讓事件平靜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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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另外想提出一些疑問
根據園藝暨景觀學系發出的聲明稿第6點內容
查了文中兩條法規分別是:
『國立臺灣大學學則69條』
『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第2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則69條
於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紀錄上記錄通過修正案,並於104.3.30公告修正第69條
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第2條
104.3.24 第2852次行政會議決議 修正
104.6.4第2861次行政會議決議 修正
園藝暨景觀學系發出的聲明稿第7點:並非針對李師個人
關於校方頻頻修法
是否讓人覺得過於針對性?!!
【事情簡述】
104.03.24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第2條修正
過。
104.03.30國立臺灣大學學則69條公告修正
104.05.xx系方並沒有給李老師104學年度第一學期開課之課程清單。
104.05.xx李老師提出自行救濟後(聘書上有明確規定老師授課之義務及最低授課時數要求
),系方給了課程清單。
104.06.02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第2條 再
次修正。(針對聘約部分做出修正)
104.08.xx課程在ceiba上已開設,學生在第一階段、第二階段選課都已截止,並已完成選
課動作。
104.09.14開學時,李老師課程直接被停開或者更換教師。學生並未收到任何通知,李老
師及修課學生一陣錯愕!!
園藝暨景觀學系發出的聲明稿第8點:身為教育單位,希望學生遵守校方相關規定
依照規定行事!!但是法條卻經過短期內的修改!?
個人單純根據園藝暨景觀學系聲明稿及相關法規提出一些觀點
請大家理性發言 請勿影射他人或是引戰
希望有更多人能關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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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教務會議記錄
https://goo.gl/dpUKl1
2.國立臺灣大學學則69條
https://goo.gl/iuQsEq
3.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第2條
https://goo.gl/lw9blM
4.104.3.24修正
https://goo.gl/oChuZ9
5.104.6.02修正
https://goo.gl/BO33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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