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討論一下最近的兩個判決

看板NTU作者 (reluctant)時間11年前 (2014/11/18 11:56), 11年前編輯推噓6(605)
留言11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最近的兩個判決的確大快人心,版主的英明果決不只讓NTU版運作順暢,同時也杜絕了 不少不太友善的言論。就這點上來考量,其實我覺得沒有甚麼不好。 但是這兩篇判決有點怪怪的。剛才看了一下版規,似乎沒有不能公開討論判決的限制, 所以就稍微討論一下。在以學風開放的台大PTT中的台大版討論這件事情,且並沒有要 挑戰版主權威的前提下,也希望可以從不同的觀點稍微看看這幾次的判決。 先從Aramary這篇來看好了。

11/17 01:32,
就某社而言 你的命比狗還低賤
11/17 01:32
這種言論的確不能稱為優雅的言論,但用版規10的角度來看: 10.禁止對特定人物進行與事實無關的毀謗與侮辱性評論。暗示、影射、 同音異字,客觀上得確定所指涉對象與內容者亦同。 推文中的討論,多數侷限在"客觀上"得確定所指涉對象的角度。雖然說所謂"某社"在 該篇文章的討論中,說不是指特定某社也難以令人信服,但是我想要提出的疑問是, 社團是否為"特定人物"? 就我的角度來看,我不認為社團是"特定人物"。一方面社團是組織,並不是一個具有 人格權的主體;其次,就一個社團來說,其行為無論好壞,本來就是可受公評的事情。 就該篇文章討論而言,我雖然不贊同Aramary的言論,但是他有這句話並不是無的放矢, 就這點上處罰他,似乎不符合台大開放的學風。 這是第一篇的判決。

11/17 12:26,
板主和很多人都認定某社是指懷生社 頗ㄏ
11/17 12:26

11/17 12:27,
原來大家心中懷生社是A大說的那樣 他只是講出大家心聲
11/17 12:27

10/20 18:15,
講壞生社也沒有錯 保護生命 破壞生態
10/20 18:15

10/20 18:15,
保護一隻貓 等於破壞更多老鼠的生命 就是破壞生態平衡
10/20 18:15

10/20 18:15,
大自然自有機制 不需要壞生社去插入
10/20 18:15

11/06 15:42,
撒冥紙是超廢的方式
11/06 15:42

11/06 15:43,
下次乾脆抬棺柴好了 裡面擺上次猝死的研究生的屍體
11/06 15:43
這篇版主一樣是用版規10來做判決。我覺得似乎也不太妥當。同樣的主體問題一樣沒有 解決,社團是否是版規10中所稱之"特定人物"?這顯然不太合理。 此外,a5378632這位版友語氣並不太好,過去言論似乎也沒有特別友善。但是就版主判決 的這幾句話(或者說是酸話),他毀謗或侮辱的點在哪裡呢?要說保護一隻貓等於破壞更多 老鼠的生命就是對懷生社的毀謗,我覺得反而是版主小看了懷生社的器量。懷生社的同學 無償付出,會因為這句話受到毀謗嗎?我不認為。至於他說版主或是很多人都認為某社就 是指懷生社,這句話毀謗或侮辱到了版主或是其他很多人嗎?似乎也沒有。 如果用版規10來處理a5378632版友,那麼反而會讓判決顯得過於強詞奪理,無法凸顯版主 想要維護NTU版秩序的決心。我認為這是得不償失的。 我並不是說版主不能處理Aramary與a5378632 版友。導引看版風向,本來就是PTT看版版 主的責任。只是身為一個台大人,總期待看到一個精采的判決。用版規10固然便宜行事, 但似乎少了那麼一點台大人的聰慧及器量。 當然,就我自己的看法,我是認為如果版上願意接受一些這種不太和諧的言論,或許也不 是壞事情。不過那是我的想法,版主自有其考量。因此冒昧繕打了這篇文章,一方面看看 各位版眾的意見是否與我有類似之處,二來也希望能夠給予版主一些想法。 --

10/07 22:56,
推推推推!!社會上還是要有像原PO這樣的好心人!!
10/07 22:56
#1IKiL6Fs (Gossipi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09.2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TU/M.1416283011.A.5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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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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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3:08,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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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7:36, , 5F
覺得看到法官了(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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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9:22, , 6F
11/18 19:22, 6F

11/19 02:59, , 7F
不知道你知不知道metonymy,意思類似借代,原文中的「
11/19 02:59, 7F

11/19 02:59, , 8F
就某社而言你的命比狗還低賤」某社指的是某社的社員,
11/19 02:59, 8F

11/19 03:00, , 9F
否則照你的定義,社團是組織,並不是一個具有人格權的
11/19 03:00, 9F

11/19 03:00, , 10F
主體,那是不是也不會有所謂的而言這種人類才會有的看
11/19 03:00, 10F

11/19 03:01, , 11F
呢?所以這的確是對特定人物也就是懷生社社員的侮辱
11/19 03:01, 11F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29 簡單回覆 不過ptt畢竟不是現實社會,法律判決對NTU的判決並沒有實質約束力。要處理一個人不 難,但是要合情合理的處理一個人很難。前者用權力即可做到,但那往往顯得粗糙霸道。 ※ 編輯: reluctant (118.166.93.104), 11/19/2014 07:29:08
文章代碼(AID): #1KQiE3Kh (NTU)
文章代碼(AID): #1KQiE3Kh (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