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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uofuchi (有鰒鰭的吳郭魚) 看板: NTUSC
標題: [提問] 學代會特別預算案程序違法?
時間: Sat Jul 26 00:31:23 2014
何議長及本會各位學生代表好
本人認為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於102-2第八次定期大會上通過之「學代會
特別預算案」,於程序上有違背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組織規程、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預
算法,並嚴重侵害學生會之權力分立架構,特請議長不應執行該特別預算。
以下分別敘明理由:
一、事實經過
經查大會102-2第八次定期大會逐字稿,「學代會特別預算案」是由何議長提出,
並非由學生會長提出,經該次大會審議後為通過。經詢問李會長,會長表示並沒有簽署
該特別預算案。
二、規程明定會長才有提案權,且學代對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本會規程第31條第2項明定:「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會長所提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
支出之提議。」,該規程明示兩個原則:(1)預算案需由會長提出;(2)學生代表不得提
議增加預算。
該規程乃仿造我國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
之提議。」我國大法官於釋字264、391兩號即提到:該條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預算浮濫
編列,並且預算本屬於行政行為的一種,只是基於權力分立而需要歸屬民意機關審議。
於是。立法院不但不應該為增加提案,甚至不可以在科目間調整預算比例。
對照本會規程,制定規程之學長姐仿造我國憲法,對立法部門--學生代表大會的權
力做出限制,然而大會卻未經會長提案,自行通過追加預算案,實則違背規程。
三、預算法及相關法規亦有相關規定
(1)提案權屬於會長
查本會預算法第20條第1項:「學生會總預算案,由財務部長背書,附送參考資料,
呈學生會長簽核後提出。」、第41條第1項:「追加預算、追減預算、特別預算,準用本
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都再三表示本會特別預算應該是由會長提出。更何況預算法
第40條之1、第40條之2都是規定會長才有提出特別預算的權力。
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3項亦有此意旨:「預算案、決算案經會長提出後,得由秘書處
逕付財務委員會審查,視同已於大會完成一讀程序。」
這些法規的目的即在具體演繹上述規程第31條第2項權力分立的原則。
(2)未經會長提出有害責任政治的不明確
預算法第18條第1項明定:「財務部就學生代表大會及學生法院所提之概算,得加註
意見,編入學生會總預算案。」其目的就使負責全會收支的學生會財務部能考量各部門
所提出的概算是否合理,並對於概算加註意見,釐清政治責任。
則本會於102-2第八次定期大會通過特別預算,使財務部無從加註意見,以便選民釐
清相關政治責任,違背本會規程對於民主原則的要求。
四、結論
綜合以上法規探討,我認為上述爭議的特別預算案程序上違背本會各項法規,屬於
非法預算,請議長切勿動支相關費用,應於正式程序補正後,方可動支。
國發所碩士班 郭復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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