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選委會

看板NTU作者時間11年前 (2013/05/29 18:11),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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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研代會的議長? 現任研代會的成員是誰? 研協現任會長以外的幹部有誰?副會長、秘書長、部長有人要回應嗎? 會長今天在立法院,沒來得及回應可以理解,有幹部要表示意見嗎? http://www.nownews.com/2013/05/29/301-2944533.htm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組織章程 第二十四條 【選舉事務仲裁權】 一、當選務委員會與登記參之會員產生選務上之爭 執時,選務委員會或登記參選之會員可於選務結 束三十日內向議長提出訴訟案,逾時則不受理。 議長需於受理選務委員會或該會員提出訴訟案之 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法庭」並置九位研代擔 任「仲裁法官」。「仲裁法庭」需於成立後三十 日內完成調查及最終判決。 二、議長為當然之「仲裁法官」並兼任庭長,召開「 仲裁法庭」。其餘「仲裁法官」依序由擔任過研 究生協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部長等資歷之 研代擔任,至人數額滿止。人數不足時,由議長 指定之研代遞補。 三、『仲裁法庭』採合議制,以多數決決議。 四、議長自選務委員會或該會員提出訴訟案起,逾三 十日未能成立『仲裁法庭』並完成調查及最終判 決,議長職務自動解除。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選舉辦法 作者 IZUMI (陽光總在風雨後) 看板 NTUGSA 標題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組織章程 時間 Sun Jun 27 20:10:04 2004 ───────────────────────────────────────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組織章程 http://ntugsa.twbbs.org/old/cons.htm 2002年 5月13日複決通,並於2002年 6月15日生效實施 2002年 6月17日經行政組織提請研代大會後,修訂第14 條文、第19條文、第20條文、第24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簡 稱『台大研協』。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聯絡會員感情,增進會員權益, 提高學術研究風氣,加強科技知識交流,代表會員表達 對國家社會之關懷。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國立臺灣大學註冊在學之碩士班及博士班研 究生皆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享有參加本會主辦或協辦活動之權利。 第五條: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行政組織 第六條 【會長】 一、本會置會長一名,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二、會長每年五月改選,不得連任。任期自該年七月 一日起至翌年六月卅日止。 三、會長之職權: 1.對外代表本會, 2.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 3.召集選舉委員會辦理選務工作. 第七條 【副會長】 本會置總務副會長、學務副會長及教務副會長等三名 副會長,襄贊會長處理會務。 第八條 【祕書處】 祕書處置祕書長一名,協調行政幹部運作,協助會長 、副會長綜理會務及遂行自治事務。 第九條 【執行處】 常設下列各部: 一、福利事務部:負責膳食、住宿、體育、兵役等事 務。 二、校園事務部:負責校園規劃、交通等事務。 三、財政事務部:編列並執行歲入歲出預算,促進資 產之有效運用。 四、學術事務部:負責圖書館事務,提昇學術水準。 第十條 【其它政策部門】 每屆會長或當選人,得依其政綱政見,設立前條以外 之各部,存續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一條 【任命及代理】 副會長、祕書長、各部部長等行政幹部,由會長直接 任命。前項職位未經任命或出缺時,會長得指定行政 幹部兼理。 第十二條 【繼任及出缺】 會長出缺時,由總務副會長、學務副會長、教務副會 長、祕書長依序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滿之日為止。無 繼任會長時,由研究生代表大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 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六個月以上,由研究生代 表大會辦理會長之補選。 第四章 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研究生代表大會】 本會置「研究生代表」(簡稱:研代)數名,組成「 研究生代表大會」,簡稱「研代大會」。第 第十四條 【職權】 一、對行政組織具財務監察權。 二、對行政組織所提關於本會規章之修正、廢止與制 定等法案,具同意或否決權。 三、對本會章程及法規具解釋權。 四、對本會選舉事務具仲裁權。 五、辦理會長罷免之選務工作。 第十五條 【產生方式】 一、選舉代表:於會長選舉時由會員經直接選舉之, 唯所得票數需達該年會長當選人得票數十分之一 或達全體選舉人數百分之一以上之票數,始得當 選。 二、當然代表:卸任之研究生協會會長、副會長、祕 書長、部長,現任及卸任之研究生校務會議代表 。 三、任命代表:上述代表不足九人,由研究生協會會 長任命本校研究生補足。 第十六條 【任期】 一、自當年七月一日或任命當天起至畢業或請辭日止 。 二、無故缺席研代大會達三次,任期自動停止。 三、經會長任命而擔任行政組織之職務時,任期自動 停止。 第十七條 【開會最低人數之限制】 研代大會應有研代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第十八條 【會議主席】 研代大會以議長為主席,議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以副議長為主席。議長、副議長均因故不能主持會議 時,由出席研究生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九條 【議長之職務】 一、召開研代大會。 二、召開仲裁法庭。 三、召集罷免選務委員會辦理會長罷免之選務工作。 四、議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議長繼任其職務。 五、議長及副議長均出缺時,由研究生協會會長就研 究生代表中指定代理議長,並由代理議長辦理補 選。 第二十條 【議長、副議長之任期及選舉方式】 議長、副議長由研究生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之 ,任期一年,自當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 第二十一條 【財務監察權】 研代得向行政組織稽核及質詢財務,對於財政上不法 行為之事項,研代大會對行政組織有彈劾及糾正之權 。 第二十二條 【法案同意或否決權】 行政組織提交研代大會關於本會規章之修正、廢止與 制定等法案,研代大會需於受理十五日內,行使同意 或否決權。研代大會逾三十日未能作出同意或否決之 決議時,視同同意行政組織所提法案的修正、廢止與 制定。 第二十三條 【章程及法規解釋權】 一、研代大會得受理會員或行政組織所提關於本會章 程及法規之疑義,並於議長收件三十日內作成解 釋文並公告之。 二、研代大會具本會章程及法規之主動解釋權。 三、行政組織如認為研代大會作成之解釋窒礙難行時 ,得於研代大會公告七日內提出覆議;議長需於 收件三十日內,交由研代大會重新行使解釋權並 公告之,當屆行政組織不得再有異議。 四、解釋文經公告十日後生效。 五、同一章程或法規之解釋,相距需一年以上,研代 大會始得受理。 六、研代大會自議長受理章程及法規解釋案起,逾三 十日未能作成解釋文並公告,議長職務自動解除 。 第二十四條 【選舉事務仲裁權】 一、當選務委員會與登記參選之會員產生選務上之爭 執時,選務委員會或登記參選之會員可於選務結 束三十日內向議長提出訴訟案,逾時則不受理。 議長需於受理選務委員會或該會員提出訴訟案之 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法庭」並置九位研代擔 任「仲裁法官」。「仲裁法庭」需於成立後三十 日內完成調查及最終判決。 二、議長為當然之「仲裁法官」並兼任庭長,召開「 仲裁法庭」。其餘「仲裁法官」依序由擔任過研 究生協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部長等資歷之 研代擔任,至人數額滿止。人數不足時,由議長 指定之研代遞補。 三、『仲裁法庭』採合議制,以多數決決議。 四、議長自選務委員會或該會員提出訴訟案起,逾三 十日未能成立『仲裁法庭』並完成調查及最終判 決,議長職務自動解除。 第五章 選舉罷免 第二十五條 【民主原則】 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 公開之方式行之;相關辦法由行政組織提出,經研代大 會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六章 修改組織章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組織章程之修改,應依可擇下列程序其中之一為 之。 一、由行政組織提出,並經研代大會二分之一以上代 表同意。 二、由全體會員的百分之一提出,並經研代大會二分 之一以上研代同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59.177.223 作者 IZUMI (陽光總在風雨後) 看板 NTUGSA 標題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選舉辦法 時間 Sun Jun 27 21:55:52 2004 ───────────────────────────────────────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選舉辦法 2002年 6月17日經行政組織提請研代大會通過後製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律之適用〕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相關所有 之選舉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之。 第二條 〔投票原則〕 本會所有相關之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 投票方式為之。 第三條 〔相關選舉〕 本會所有相關之所有選舉,係指會長改選、研究生代 表補選及校務會議代表改選等三項選舉。 第二章 選舉機關 第四條 〔選舉委員會之組成及成立時間〕 關於選舉事務,會長應於三月份時遴聘選委會主席或 自行兼任。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主席為當然委 員,其他委員由主席遴聘之,共同籌組選舉委員會(以 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選委會主席之遴聘權在會長,選委會委員之遴聘權在 選委會主席。 第五條 〔會址〕 選委會設於本會辦公室或經選委會認定之辦公處所, 並應公佈於選舉公報上。 第六條 〔職權〕 選委會掌理左列各款職權: 一、關於選舉事務之策劃與執行。 二、關於違反本辦法處分之評議與執行。 三、選務員之遴聘與管理事宜。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五、受理選務申訴事件並裁決之。 六、其他相關選舉事宜。 第七條 〔分工〕 選委會為便利選舉事務之推動﹐設左列部門: 一、主席:置主席一名。綜理選務之行政協調等事宜 ,主持選務相關會議。 二、選務組:置召集人一名並兼任副主席。負責受理 候選人登記事宜,選務員召募、遴選及辦理選務 員講習;投、開票所規劃及人力運用事宜;選務 員講習地點借用及資料準備。 三、庶務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帳蓬及桌椅之租用 ,票匭及圈票處之借用;規劃並設置投票處地點 。 四、文書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及製作選委會相關 之公報〈一〉、〈二〉及〈三〉等發佈及張貼事 宜;同時負責選票之製作。 五、祕書組:置祕書長一名﹐掌理辦理有關選委會財 政之收支、企劃,結算事宜;協助主席及各組購 置相關選務用品;開設及借用開票處;會議記錄 之整理及檔案之管理。 第八條 〔選務員〕 選委會為維持投開票秩序,得遴聘本校在學學生若干 名為選務員,負責投、開票。選務員向選委會負責,依 據本辦法行使職權,不受干涉。 第三章 選舉 第一節 資格 第九條 〔選舉人之資格〕 本校註冊在學研究生皆有選舉權。 第十條 〔候選人之資格〕 本校註冊在學且未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之研究生皆有 選舉權,均得依本辦法登記為候選人。 第十一條 〔助選員之資格〕 本校在學研究生經候選人之推薦,得依本辦法登記為 其助選員。 第十二條 〔候選人或助選員與選委會或選務員之關係〕 擔任選委會委員或選務員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或助 選員。其登記為候選人或助選員者,當然喪失選委會委 員或選務員之資格。 第十三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之表件〕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備具左列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含候選人姓名、所級、永久住址 、通訊住址、行動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經歷、 政見。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由選委會決定 。 三、本人最近六個月內二寸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一式三 張。 四、本人學生證正反兩面影本兩份。 五、行政規費及選務員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六、選委會認定有必要交付之資料。 七、置助選員者﹐需提供其名冊及學生證正反影本。 前項一至六款表件不合規定或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不足 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第七款助選員學 生證影本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同取消助選員 資格。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得拒絕任何表件之增補或修 改。 第二節 選務辦理程序 第十四條 〔投票日及競選期間〕 本會相關所有之選舉投票日,定於每年五月,其確切 日期由選委會決定。競選期間為投票前八日至前一日, 非競選期間內不得舉辦政見發表會與從事競選活動。 第十五條 〔第一份選舉公告及候選人之登記〕 選委會應於投票前二十五日發布第一份選舉公告。其 內容應包括: 一、投票日期。 二、候選人領表時間、登記時間、號次抽籤時間及競 選時間,應繳資料及行政規費。 三、應選名額及相關事項。 四、研究生協會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名單。 五、候選人登記注意事項。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選委會應於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日起五日內接受候選 人之登記,且登記時間至少需五天﹙含﹚。經登記並接 受為候選人者,於前項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登記者,不 得再登記為候選人。 第十六條 〔第二份選舉公告〕 選委會應於投票日前十日發布第二份選舉公告。其內 容應包括: 一、投票時間。 二、投票地點。 三、開票地點與時間。 四、選舉票之領取及投票注意事項。 五、候選人注意事項。 六、選舉票認定為無效票之規定。 七、其它選務應注意事項。 八、候選人之個人照片、號次、學經歷及政見,相關 助選員名冊。 九、公辦政見發表會時間及地點。 第十七條 〔第三份選舉公告〕 選委會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發布第三份選舉公告,公 布選舉結果、得票數等事項。 第十八條 〔選舉公告〕 選委會得於競選期間於必要時刊行選舉公告,報導選 舉公報未竟或補充事宜。 第三節 候選人競選活動 第十九條 〔競選活動之項目〕 候選人得依左列各款之規定﹐從事競選活動: 一、舉辦政見發表會。 二、印製、張貼、分發傳單、海報等,但各種宣傳 品應加具候選人之簽名,並送交選委會核查。 三、訪問選民。 四、事先經選委會之許可,不違反本辦法之活動。 第二十條 〔公辦政見發表會〕 選委會應協調各會長候選人,統一安排公辦政見發表 會。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應於競選期間內至少舉辦一場 。關於第一項之公辦政見發表會,各候選人至多得有三 名助選員出席演說助選。 第二十一條 〔自辦政見發表會〕 候選人應於擬辦自辦政見發表會前三日,向選委會申 請登記。前項自辦政見發表會,應經選委會選派委員在 場監督。關於經核准之自辦政見發表會,除助選員得出 席演說助選外,候選人亦應出席發表政見。 第四節 投票、開票與選舉結果 第二十二條 〔選舉票之領取及投票〕 一、出示學生證(其他證件無效,學生證後需蓋這學 期之註冊章﹚,經選務員在學生證背面註記後,方得領 取選舉票。 二、選舉人應於規定投票時間內至投票所投票,逾時 不得進行投票,但於投票時間內完成註記程序尚未進行 投票程序者不在此限。 三、選舉人領取選票後,應使用投票所準備之圈選工 具自行圈選,並將選票投入票櫃中,不得逗留或將選票 攜出投票所。 第二十三條 〔投、開票時間﹐選票〕 關於投、開票區之劃分,投、開票之起迄時間暨選票 、圈選工具之製作,由選委會議決刊布於選舉公告或選 舉公報。投票完畢後,將票箱集中至選委會指定之場所 開票。 第二十四條 〔投票所之人手〕 每處投票所應置主任選務員一名,由選委會遴聘之, 辦理投票事務。 第二十五條 〔開票所之人手〕 選委會委員為開票所內之當然成員,人手不足時得遴 選選務員協助開票,辦理開票所有事務。 第二十六條 〔選舉票無效之情形〕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選舉執行委員會製發之選票。 二、圈選兩人以上。 三、「卜」字章未圈選於圈選處或不到二分之一落於 圈選處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五、所圈選之處不能分辨何人者。 六、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 者。 七、將選票撕破,以致於不完整者。 八、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選舉執行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者。 十、無投票處識別章者。 無票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在場選委表決之,表決結 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視同有效。 第二十七條 〔投、開票結果〕 開票結果,以獲最高票者之後選人為當選人。得票相 同者,以抽籤決定之。其中,會長當選人及校務會議研 究生代表於就職前若因故出缺,得由得票次高者遞補之 。 第四章 妨害選舉之處分 第二十八條 〔當選無效〕 候選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選委會應為當選無效 之宣告: 一、候選資格不實者。 二、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 第二十九條 〔取消資格〕 候選人或助選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選委會應取 消其候選人資格並得移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處: 一、對於候選人或具候選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它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 之競選活動者。 二、候選人或助選員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它不正 利益,而許以放棄或為一定之競選、助選者。 三、對於選舉人交付賄賂或其它不正利益,而約其不 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四、以強暴、脅迫或其它不正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 、助選或自由行使投票權者。 五、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書或演 講散布虛構事實,而生損害於他人者。 六、以強暴、脅迫、賄賂或其它不正之方法,妨害選 委會執行職務或使其為一定之行使者。 七、故意破壞選委會之選舉公報、選舉公告等工具, 抑留、毀壞、掉換或奪取票箱、選票、圈選工具 等選務工具者。 八、以妨害候選人之競選活動為目的,破壞候選人之 選舉海報、傳單等競選工具者。 九、惡意妨害或擾亂投、開票者。 第五章 施行與修訂 第三十條 〔修訂、廢止與施行〕 本辦法之修訂或廢止需先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始得送 交研代大會行使法案同意或否決權,同意與否由出席之 研代以多數決為之,俟研代大會通過後,由會長公告並 自公告日起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59.177.223 ※ 編輯: gordonhank 來自: 140.112.4.183 (05/29 18:12)

05/29 18:26, , 1F
說實在我就不懂 為啥校內都還沒處理好就跑去處理校外的?
05/29 18:26, 1F

05/29 18:39, , 2F
校內校外的優先順序並不一定呀...
05/29 18:39, 2F

05/29 18:40, , 3F
總是安內攘外吧.....媒體壟斷看起來跟研協不太有關阿...
05/29 18:40, 3F

05/29 19:57, , 4F
但這幾天研協的活動還是有正常的舉辦喔 並沒有因為會長不在
05/29 19:57, 4F

05/29 19:58, , 5F
學校,運作就停擺了~
05/29 19:58, 5F

05/29 21:14, , 6F
那有幹部名單嗎^~^ 人家學生會都有PO板^~^
05/29 21:14, 6F
文章代碼(AID): #1HfTH5wY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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