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選委會

看板NTU作者 (你好XD)時間11年前 (2013/05/29 16:03),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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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您好 根據學生法院 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 「 本件訴訟標的,為被告機關逾越權限之自治行為,已如前述。就此一法律事實,經本院闡 明請兩造表示意見後,原告亦主張依學生法院第三號解釋和第九號解釋之意旨,被告機關 舉辦本次選舉,應適用研協之法規。被告機關則抗辯,其多年來共同辦理諸多自治組織之 選舉,若每一選舉都要適用其代辦之自治組織本身之選舉法規,則被告機關不僅須個別去 確認每個自治組織之選舉法規,每次選舉還必須發出十幾種不同的選舉公告,顯然超出被 告機關之負擔能力。惟查,被告機關所言,僅為行政方便之考量,並無規範上之基礎,終 難以證成其逾越權限自治行為之正當性。」 法院與原告均指出本件爭議應適用的是"研協之法規"。 所以原處分適用"學生會選罷法"是違法處分,應予撤銷。 那現在既然法院判決都出來了 想請問選委會依照研協的法規,本件的處分為何 ? 適用的法規為何 ? 我查了相關版都找不到新的處分內容,還請選委會說明,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187

05/29 17:47, , 1F
選委會自己適用研協的法規還是研協會長適用研協的法規
05/29 17:47, 1F

05/29 17:48, , 2F
還是研協會長委託選委會適用研協的法規?
05/29 17:48, 2F

05/29 18:40, , 3F
看來就是維持原本的"受理戴登記選舉"的處分吧?
05/29 18:40, 3F

05/29 20:45, , 4F
那爭議適用法條的結果在哪呢 ?? 就打算請選民吃河蟹嗎
05/29 20:45, 4F
文章代碼(AID): #1HfRPVXr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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