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選委會
選委會您好
根據學生法院
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
「
本件訴訟標的,為被告機關逾越權限之自治行為,已如前述。就此一法律事實,經本院闡
明請兩造表示意見後,原告亦主張依學生法院第三號解釋和第九號解釋之意旨,被告機關
舉辦本次選舉,應適用研協之法規。被告機關則抗辯,其多年來共同辦理諸多自治組織之
選舉,若每一選舉都要適用其代辦之自治組織本身之選舉法規,則被告機關不僅須個別去
確認每個自治組織之選舉法規,每次選舉還必須發出十幾種不同的選舉公告,顯然超出被
告機關之負擔能力。惟查,被告機關所言,僅為行政方便之考量,並無規範上之基礎,終
難以證成其逾越權限自治行為之正當性。」
法院與原告均指出本件爭議應適用的是"研協之法規"。
所以原處分適用"學生會選罷法"是違法處分,應予撤銷。
那現在既然法院判決都出來了
想請問選委會依照研協的法規,本件的處分為何 ? 適用的法規為何 ?
我查了相關版都找不到新的處分內容,還請選委會說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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