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研協後來怎麼樣了?

看板NTU作者 (Am)時間11年前 (2013/05/18 21:30), 編輯推噓6(6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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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ndhong (登登)》之銘言: : ※ 引述《chiyangou (chi)》之銘言: : : 聽說今年有一個人被取消資格, : : 那是指說不用參加競選了? : : 那研究生還有可以投票的嗎? : 從「合格」到「雙人競選」少一條線, : 畫不上去,大家自己腦內補完吧。 : 補充:這是學生法院在選舉日前做出裁定的狀況, : 如果是選後才做出裁定,那就不曉得會是怎麼樣了@@ : 戴瑋姍 陳思宇 : http://fb.me/weishan.election http://fb.me/lifeofinstitute : ↓ ↓ : 學生法院審理 合格 : 選委會聲請╱戴氏訴訟 : ↙ ↘ ↓ : 認可戴氏參選資格 不認可戴氏參選資格 ↓ : ↓ ↘ ↓ : 雙人競選 同額競選 : ↓ ↓ : 5月30日投票 5月30日投票 : ↓ ↓ : 高票者當選 正反決 : ↙ ↘ 贊成票高 反對票高 : ↓ ↓ : 陳氏當選 重新補選 : (一個月內) 戴瑋姍目前一定很急。 因此給學妹一個建議:做最壞的打算,唯一補救的方法是上方黃色字體。 然後補選時,別再掉以輕心忽視法規規定的嚴肅性。 戴瑋姍原文所提的行政法法理並不正確,在團隊(研究生)討論半天的功力上, 不如去問吳庚或黃錦堂的看法。看「會長」或「現場櫃臺的選務人員」因為本身觀念錯誤 而亂講話誤導瑋姍的這件事,是否是行政法上所謂可以變更選委會的符合法規解釋的合法 認定下的後選人公告的信賴基礎? 我先說:不是信賴基礎。 至於瑋姍所指的以往選委會隨便慣了而亂開後門補收件的「違法」行政慣例, 行政法上也並不能承認--瑋姍這方面的認知要整個更正。 政研所的同學們想必疑問說:那瑋姍信賴的那些人所說的話的信賴難道不是信賴? 我回答:我知道瑋姍被誤導了。這是事實。那個現場選務人員真的很搞笑。 瑋姍受了損害。所以此時分兩個層面分別解答: 一、法律上 1.行政法上:瑋姍的情況因為不屬於行政法上所謂的信賴基礎。所以恐怕很難主張 變更選委會的後選人資格公告。 2.民法上:瑋姍所受到的損害,那個始作俑者亂教的選務人員應負賠償責任--當然前提是 瑋姍想告的話,因為瑋姍的精神上大受打擊,損失很大。 二、政治上: 瑋姍團隊只好努力讓陳思宇無法獲得有效票中的同意票一半以上。以便補選。 但請注意:在法治社會,陳思宇團隊的「抓程序漏洞」的做法不只合法,也完全正當。 又不是小孩子辦家家酒。成年人做事本來就是注意時程。 北檢有個檢察官,自稱因為公務繁忙,結果在上訴期限截止前「忘記」上訴某個被一審 判無罪但其實罪證很確鑿的案件。因此二審也就無法更正一審判決,被告無罪定讞。 期限就是期限,有什麼「補」上訴的嗎?上訴狀也就幾張紙,照某些網友想法,為何不能 補上訴?以致於正義無法伸張,有罪者竟然無罪定讞而猖狂? 假設當初是高院院長告訴檢察官說,你因為忙、你因為要先回家過母親節(瑋姍的遲交事 由)逾越上訴期限,我們也可以收件喔--結果被告律師發現檢察官逾期上訴而向高等法院 抗議,要求程序上就裁定駁回。 --各位想,制度上會像瑋姍所以為的,北檢檢察官說,是你們院長講說可以逾期交件的啊 ,所以高院還是要正式開庭審理,做出實體判決--是這樣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06 ※ 編輯: CassSunstein 來自: 140.112.4.206 (05/18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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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信賴基礎的要求未免有點嚴苛,而且也沒看到不是信賴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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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論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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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更重要的,是本件根本沒有進入行政爭訟程序,現在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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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是該法規是否牴觸規程的解釋庭程序,跟信賴保護沒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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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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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針對先前戴瑋姍聲明文提到信賴保護的點來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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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然我沒有詳盡解答 不過大家可以查閱行政法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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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事實認定上 是否屬於信賴保護原則所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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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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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政研所的關係是? and 公報「得」應該如何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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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得"~所以 選委會有權決定"公告時"就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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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沒啥問題 選委會一邊執法一邊認為這規定太超過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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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另一回事了 超不超過 有高度價值判斷 就由學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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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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ㄜ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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瑋姍團隊要化悲憤為力量 爭取補選 固然 瑋姍試圖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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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途徑爭取更正 這份努力心意是沒錯 只是我從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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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測學生法院恐怕不會變更--若變更 那就恭喜瑋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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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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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萬一法律途徑走不通 那就走同樣合法的政治處理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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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要不要投給陳思宇本來就是選民的政治判斷 我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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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但網友千萬不能認為法治社會中陳思宇對程序的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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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對手的輕忽時程所產生的漏洞)有啥應被指摘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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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宇不應在這件檢舉上被指摘!<--這句話絕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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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 你 因此在投票日 要 或 不要 投給陳思宇 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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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辦法「應」,公報為「得」,而選委會裁量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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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不太懂CS對這個問題的認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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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一堆不同的認定,搞得我好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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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庚:信賴基礎係指令人民產生信賴之法規、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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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家殷:信賴基礎係國家之對外表現,不以合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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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錫堯:信賴基礎係一個有效表示國家意思之「法的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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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秀:信賴基礎即國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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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良:信賴基礎為表現於外之行為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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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定義來看,都符合信賴基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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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一下 其他候選人信賴截止日期所以準時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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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被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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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篇看起來 選委還是有法理正當性去決定是否失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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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 其他候選人沒有因為選委的處分而喪失資格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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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受到侵害 自然沒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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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了解 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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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疏學淺 請大家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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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同學所信賴的標的:選委會"說的話"&補收件的"動作" 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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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02:31, , 43F
網友惠予告知在行政法上被定性為哪種東西?這是關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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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來看應該是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不要自己限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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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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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2:02, , 46F
│板凳、好茶傳便便,│
05/19 12:02, 46F

05/19 12:02, , 47F
│看好戲囉~ │
05/19 12:02, 47F

05/19 12:02, , 48F
╰───╭─────╯ ◢◤
05/19 12:02, 48F

05/19 12:02, , 49F
╭───────────╮
05/19 12:02, 49F

05/19 12:02, , 50F
◢ ̄ ̄╲ │前面ㄟ嬰仔,擋到我了,│
05/19 12:02, 5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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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坐右邊一點,肛溫囉。 │
05/19 12:02, 51F

05/19 12:02, , 52F
◤□︵□▏────────────╯
05/19 12:02, 52F

05/19 12:02, , 53F
╲ )ο╱ ζ ◢◤鄉
05/19 12:02, 53F

05/19 12:02, , 54F
◣︶ ̄◤┌┐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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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2:02, , 55F
| ▏╰╯ ◢◤立
05/19 12:02, 55F

05/19 12:02, , 56F
╦══◥◥══╦ ◢◤入
05/19 12:02, 56F

05/19 12:02, , 57F
║ ║ ◢◤禁
05/19 12:02, 57F

05/19 12:02, , 58F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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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20:15, , 59F
挖塞 這個帳號!!!
05/19 20:15, 59F

08/15 23:14, , 60F
ㄜ 不太懂@@ https://muxiv.com
08/15 23:14, 60F
文章代碼(AID): #1Hbu9l9S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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