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研協會長參選人陳思宇聲明
※ 引述《RealCoffee (真咖咖)》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NTUSA 看板 #1HbChA1g ]
: 作者: kettykissyou (ketty) 站內: NTUSA
: 標題: [建議]研協會長參選人陳思宇聲明
: 時間: Thu May 16 20:02:16 2013
: 大家好,我是這次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會長參選人國發所 陳思宇,
: 目前有關候選人資格爭議已引起廣大選民關注,本人在此強烈希望選委會盡速依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做最公正之定奪。
: 相信公正自在人心。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 第十八條【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之表件】
: 一、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款表件:
: (一)、候選人登記表,登記表格格式由選委會制訂之,超出範圍之部分,選委會應不予刊登
: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與格式由選委會規定之。
: (三)、本人二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二張。
: (四)、行政規費、候選人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 (五)、本人學生證影本乙份。
: (六)、其他選委會規定應交付之資料。
: 二、前項第一、三、四、五、七款表件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 三、第一項第六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取消該助選員資格。
: 四、第一項第二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放棄於公告上刊印政見。
: 五、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改。
: 六、凡經申請登記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 七、候選人於第一項第一款所繳交之書面與電子登記表,所載內容互異時,以書面登記表為
: 準。
: 第六十六條【當選人違法之情事】
: 一、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
: 起十日內,向學生法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 (一)、候選人資格不實者。
: (二)、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 (三)、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
: 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 (四)、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超過繳交時限而仍未繳者。
想請問選罷法的法規哪裡找啊?
剛剛推文有人質疑法規有問題,想找來看看
我去學代會NTUSC的精華區找,找到的法規好像是舊的耶@@
新的怎麼找? 公告在哪呢?
這篇陳候選人貼的法規
說是
五、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改。
但是我看選委會PO的選舉公告一 NTU 16874篇
╭────────────────────────╮
│凡費用不足或表件不全者,皆不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得拒絕任何表件之增補或修改。│
│凡經申請登記核准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
╰────────────────────────╯
反而是「得」拒絕
想問「應」和「得」差在哪?
選委會PO的才是正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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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117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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