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研協會長參選人陳思宇聲明

看板NTUSA作者 (ketty)時間11年前 (2013/05/16 20:02), 編輯推噓13(1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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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這次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會長參選人國發所 陳思宇, 目前有關候選人資格爭議已引起廣大選民關注,本人在此強烈希望選委會盡速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做最公正之定奪。 相信公正自在人心。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第十八條【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之表件】 一、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款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登記表格格式由選委會制訂之,超出範圍之部分,選委會應不予刊登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與格式由選委會規定之。 (三)、本人二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二張。 (四)、行政規費、候選人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五)、本人學生證影本乙份。 (六)、其他選委會規定應交付之資料。 二、前項第一、三、四、五、七款表件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三、第一項第六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取消該助選員資格。 四、第一項第二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放棄於公告上刊印政見。 五、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改。 六、凡經申請登記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七、候選人於第一項第一款所繳交之書面與電子登記表,所載內容互異時,以書面登記表為 準。 第六十六條【當選人違法之情事】 一、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 起十日內,向學生法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實者。 (二)、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三)、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 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四)、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超過繳交時限而仍未繳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09

05/16 20:29, , 1F
你當然希望對手失去資格阿 這樣你就可以同額競選囉
05/16 20:29, 1F

05/16 20:30, , 2F
躺著也會上 超爽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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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Coffee:轉錄至看板 NTU 05/16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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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照規定走有什麼不對,難道候選人都不用自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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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遵守規則,還是用說的就算?那要這些白紙黑字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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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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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不是說 選委會已經受理補件了嗎?那違法的是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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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會吧?選委會違法在先,怎麼做公正的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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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的說明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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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出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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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呢? 還有非常多瑕疵沒有說明,請立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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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23:57, , 11F
你的政見有點弱耶 好險沒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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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你不是因為害怕競爭才提出如此訴求,這種抓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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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程序錯誤而非針對實質政見的要求,就算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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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讓我覺得格局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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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競選研協會長但卻對相關法令不熟,候選人是否該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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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一下不夠用功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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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一個當事人不適格的人辯論有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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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審查,程序都不過的話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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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有意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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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個人觀感,我只覺得由候選人自己提出讓我感到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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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選委會的瑕疵使候選人不知情下權益受損,應該是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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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負責彌補,不該是候選人要求另一位候選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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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篇不是在請選委會定奪嗎 ?? 還是我中文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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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訴訟上當事人提出程序要件上的抗辯,本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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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經地義,我搞不懂這有什麼好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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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我對事實未予詳查 可將我上述言論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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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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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明寫時限到資料沒有齊就不具備資格,選委會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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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明文不一樣的口頭承諾,這樣的信賴值得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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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好戰的,不過這篇給人的感覺很不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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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有權在選舉之前對候選人的各種言行在心中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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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宣之於口或與他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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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也來宣之於口一下好了,規定裡本來就有給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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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給予候選人繳交,一個候選人與他的團隊連最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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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定都不遵守,遲在最後一天繳交一個需要補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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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你說他很慎重地看待此項選舉,我是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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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反而要主張信賴保護,會長要聲請釋憲,這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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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笑嗎 ? 那民法、刑法、行政法上的時效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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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都違憲的,侵害人民權利根本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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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為自己無法遵守規定繳件,這信賴值得保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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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不是說要保護。而是明白講出來「依法辦理」就是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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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稍微感到有些不通人情而對這個候選人產生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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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的觀感。我只是單純覺得,出面說這個對陳姓候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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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形象沒有太多加分作用,何必這樣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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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因為這個「依法辦理」就我個人來說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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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戴姓候選人的資格」是一樣的,因為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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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沒有遵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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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補後面那一句(選民有權...)是因為我發現如果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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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有一點微詞就會被批被戰...本來是想避免才拿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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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權當擋箭牌的...||| 不過看來我犯了跟陳姓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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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人一樣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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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做事不一定要能加分的才能做啊...如果一直想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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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自身形象討好選民,那也就一事無成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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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貼一篇文要求依法辦理反倒比較像想讓選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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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關注這件事,讓選委會能早點出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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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原本研協選舉好安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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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研協會長候選人,為啥請學生會來裁定研協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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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bChA1g (NTU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