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意識] 明星建築成工人墳墓 台大工安問題待解
以下僅為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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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社科院施工期間工安事故,根據意識報的報導,「台大工安出代誌監督聯盟」(下稱監
督聯盟)提出三點訴求:「工安負責人專業化、成立專責監督單位、工程資訊透明化」。個
人對於監督聯盟的用心跟訴求予以肯定,但從上述某些版友對訴求的質疑可以看出,目前
監督聯盟的訴求的確有更加明確化的必要,基此,個人作為鍵盤工程法研究者,提出下列
意見與建議:
一、「工安負責人專業化、成立專責監督單位」這兩項訴求須明確點出係以勞基法規定做
為出發點。
起初,個人對於「工安負責人專業化、成立專責監督單位」這兩項訴求感到多餘,因為現
行法規早有相關規定,而用寬鬆的標準來看,台大也早就滿足了這兩項訴求,因此這兩項
訴求不免使我感到空洞。依目前的政府採購相關法規,其中《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第七條即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監造,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
,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七、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
護等工作。」即有明確規定;目前的大型公共工程,多依上述法規另覓具備專業建築知識
之監造人,若該委託監造契約係依契約範本所做成,其中之工作項目通常含有「工地安全
衛生」之監督工作。查本案社科院新建工程已委託「陳信樟建築師事務所」為監造工作,
因此台大事實上已經滿足了「工安負責人專業化、成立專責監督單位」這兩項標準,若再
以此作為改善訴求,則力道不免薄弱。
然查kk13942001版友之討論文,該訴求係以:951211勞安1字第0950115239 號謂:「 國公
營事業單位及公共行政業所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需為專責之一級單位。」以及《勞
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勞安1字第0970145020號,故台大應設立專責機構
職司相關之勞安衛事務。若以勞基法相關法規作為訴求之基礎,則論理鏗然,個人認為此
處為訴求所應強調之主軸。蓋採購法規於十餘年前即有專業監造人之相關規定,是以設立
專業之工安負責人與監督單位早已成為業界常識,若再以此主張「工安負責人專業化、成
立專責監督單位」,則不免引來「搞不清楚狀況」之譏。然而上訴勞委會之函令為近幾年
所做成,多數人尚感陌生,應以此作為論述主軸。
二、「工程資訊透明化」需有專業人士輔助,否則只是具文。
監督聯盟第三點為「工程資訊透明化」。對於此訴求,個人認為需簡介政府採購契約之性
質。蓋政府採購行為係為「公私協力」之一種子型態,係因公部門無力自行提供某種公共
服務,故需引入民間專業者之能力,由此可看出政府對於採購之內容良窳判斷多居於劣勢
。也因此,對於公共工程即引入監造制度,以另一股民間專業力量牽制承包商。於此,若
欲工程資訊透明化,恐怕此措施也難以搔到癢處,因為即便對於業主而言,每日監造單位
縱會作成「監造日誌」與握有契約內容,但是契約本身的記載內容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
識才能解讀。個人認為,若欲資訊透明化,除非有營造專業人士輔助解讀,否則對於一般
大眾而言其資訊揭露並無太大實益。但台大的優勢是自己就有土木專業的老師,之前校內
眾多工程也多委以土木系所師生進行監工。個人認為,監督聯盟可以尋求土木系所師生的
專業協助,但要爭取到人家的意願就是。
另外,學校的部分工程契約其實是可以要求強制公開的,本人以前其實透過某種死纏爛打
的手段取得學校某份重要的工程契約(請恕我不能透漏是哪份,不然學校可能來找我麻煩)
。但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斷無不能公開之依據。
三、要求校方將不符勞安衛要求之承包商刊登為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
上述已論及,學校之工程契約可以要求查閱,招標文件亦然。個人建議,於招標階段時,
即應要求學校在招標文件上明文要求廠商應符合相關之勞基法規定,否則即解除或終止契
約,再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將承包廠商刊登於採購公報上。按目前政府
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
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二、因可歸
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而該條並未針對「不符勞安衛」之情形予以規
定,然可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學校對於勞安衛條件的特別要求,以讓投標廠商暸解,並在締
約階段將此要求明文列於契約條款中,以作為學校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依據;如此一來,當
承包廠商因不符勞安衛要求而被解除或終止契約,學校即可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第
十二款將承包廠商刊登於採購公報上,公昭此廠商為不良廠商,以儆效尤。
以上為一些粗淺的想法,拙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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