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NTU板規討論
: (6) 禁止針對隱私且無關公共利益之侮辱性評論。 板友檢舉
: 由於目前公然侮辱、誹謗在執行上是合併的(刑法309~311)
: 目前規畫將該板規併至一級規定之(2)
: (2) 禁止誹謗文,詳見我國刑法309條至311條之範圍界定。 事主檢舉
: 目前誹謗文包含了公然侮辱和誹謗(刑法309~311)
: 因此規畫將該條板規改為
: 「禁止誹謗與公然侮辱,詳見我國刑法309條至311條之範圍界定。」
: (3) 禁止針對弱勢族群之仇恨性、威脅性言論。 主動執行
: 這條也是常有爭議的板規
: 目前對於弱勢族群的認定是
: 原住民、性少數(包含同性戀等)、身心障礙人士、低收入
: 我還不太清楚要怎麼修改這條板規比較好
: 上述部分是比較常會用到的板規,板友可以提出是否需要新增板規
: 我目前有想到的是NTU板上「戰科系」、「戰學校」這個現象蠻常發生的
: 不曉得各位覺得在這方面的言論是否需要作限制?
既然之前有幫忙修法規,這裡也有一些板友熱心給予意見,最近也有執行,
小的就來說一下之間界定的方式,以及為何要這樣界定
首先我要強調的是,誹謗跟公然侮辱是分開的兩件事
--> 誹謗是指"非事實",所以310才說"能證明或讓人認為真實者不罰"
--> 侮辱是指"針對事實的太過超過的評論"
因此,一個是事實與否的問題,一個是針對事實的評論是否過當的問題
這是將語言拆解成事實與評論,再分別立法與管理
針對事實與否,也就是誹謗罪
當初我忘記為何要說309至311了...Orz 應該寫310至311比較恰當
罰的較重,因為言論自由的目的之一在於發現真實,在大法官解釋裡有說過
針對事實與否的問題是罰的較重的,避免人惡意提供不實言論
我之前舉的例子,就是你不能隨便跑來板上說"xxx昨晚強暴我"
這要回復名譽並非容易之事
當然,事實為何會造成誹謗?事實本身為何會有高低之分?
我說你是億萬富翁,這並非事實,但也不對名譽有影響啊?
這裡所指的,是指在這個社會脈絡下對"名譽不佳的事實"。
舉例來說,我說某科系出來工作薪水超低
這並非對事實的評論,這就是事實與否的問題
而失業或低薪在我們社會脈絡下是名譽不佳的,因此這需要資料去證實為真者才不罰(311)
否則這就是誹謗
所以之前那些戰學校或戰科系的,某些說法被水桶,就是因為未提供事實相關資料
(當然,我舉的例子不太好,也可能對法律瞭解不夠深,歡迎專業的補充或指教<(_ _)>)
另一方面,之前板上許多水桶文
其實是"評論","對於別人外在行為的評論"
例如說人發廢文,說人敗類,
這些到底要怎麼規範,或是毫無規範呢?
這裡有三個問題可以思考
1.完全照刑法,只要言詞太超過就有罪
但要怎麼叫太超過?我國判決中連法院自己都沒有定論,
有時罵幹你娘都沒事,有時罵人吳敦義或吳淑珍就有事(Well....)
這樣的判準我覺得讓板主來擔並不適合,會引發無限的爭議
就算要列禁字大全,也是列不完的,永遠有洞鑽,看看棒球板或nba板的那些排字斜音就知
2.罵的對象有沒有影響?
很多人覺得別人罵我廢物就不行,但我罵校長或校警是廢渣就可以
為何?因為校長跟校警比我大!我是弱勢他是強勢!公共人物就該被評論!
但這個界線也太難分了,誰是高誰是低?
社團社長算不算?樂團主唱算不算?第一志願算不算?學生家長算不算?台大生算不算?
區分高低來對評論有不同規範,是很難找到一致判準的
3.得評論的範圍為何?
評論的定義,本來就是針對外在行為與事實的,沒有理由要評論到別人的私人部份
今天有人犯錯,你說他爸媽是白癡才會生他,這與他應受評論的外在行為無關
有人發廢文,你說他文章廢,思想廢都是表達意見,但你說他系所爛或姓名爛就不相干了
這也是為什麼原本在定時,是這樣定:禁止針對隱私且無關公共利益之侮辱性評論
這意謂著: (1)對公開行為的評論皆不罰
(2)不分對象,讓標準一致,不會罵版友有事罵校長沒事
(3)對無關此事的隱私評論罰,因為這並未促進這件事本身的討論與評價
以上大概是之前板規修定的見解
最後,對於仇恨與威脅性言論,這些非事實也非評價,
並且與社會脈絡有緊密相關,因此才是用概括性的,我認為給板主這樣的自由是ok的
因為也僅限於仇恨與威脅言論,不至於無法評價或討論,
而戰科系,戰學校定義有點廣,我覺得分案處理,用誹謗跟侮辱應該可以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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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01:2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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