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NTU板規討論

看板NTU作者 (奪真書生A.W.)時間13年前 (2012/04/26 22:5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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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禁止針對隱私且無關公共利益之侮辱性評論。 板友檢舉 : 由於目前公然侮辱、誹謗在執行上是合併的(刑法309~311) : 目前規畫將該板規併至一級規定之(2) : (2) 禁止誹謗文,詳見我國刑法309條至311條之範圍界定。 事主檢舉 : 目前誹謗文包含了公然侮辱和誹謗(刑法309~311) : 因此規畫將該條板規改為 : 「禁止誹謗與公然侮辱,詳見我國刑法309條至311條之範圍界定。」 : (3) 禁止針對弱勢族群之仇恨性、威脅性言論。 主動執行 : 這條也是常有爭議的板規 : 目前對於弱勢族群的認定是 : 原住民、性少數(包含同性戀等)、身心障礙人士、低收入 : 我還不太清楚要怎麼修改這條板規比較好 : 上述部分是比較常會用到的板規,板友可以提出是否需要新增板規 : 我目前有想到的是NTU板上「戰科系」、「戰學校」這個現象蠻常發生的 : 不曉得各位覺得在這方面的言論是否需要作限制? 既然之前有幫忙修法規,這裡也有一些板友熱心給予意見,最近也有執行, 小的就來說一下之間界定的方式,以及為何要這樣界定 首先我要強調的是,誹謗跟公然侮辱是分開的兩件事 --> 誹謗是指"非事實",所以310才說"能證明或讓人認為真實者不罰" --> 侮辱是指"針對事實的太過超過的評論" 因此,一個是事實與否的問題,一個是針對事實的評論是否過當的問題 這是將語言拆解成事實與評論,再分別立法與管理 針對事實與否,也就是誹謗罪 當初我忘記為何要說309至311了...Orz 應該寫310至311比較恰當 罰的較重,因為言論自由的目的之一在於發現真實,在大法官解釋裡有說過 針對事實與否的問題是罰的較重的,避免人惡意提供不實言論 我之前舉的例子,就是你不能隨便跑來板上說"xxx昨晚強暴我" 這要回復名譽並非容易之事 當然,事實為何會造成誹謗?事實本身為何會有高低之分? 我說你是億萬富翁,這並非事實,但也不對名譽有影響啊? 這裡所指的,是指在這個社會脈絡下對"名譽不佳的事實"。 舉例來說,我說某科系出來工作薪水超低 這並非對事實的評論,這就是事實與否的問題 而失業或低薪在我們社會脈絡下是名譽不佳的,因此這需要資料去證實為真者才不罰(311) 否則這就是誹謗 所以之前那些戰學校或戰科系的,某些說法被水桶,就是因為未提供事實相關資料 (當然,我舉的例子不太好,也可能對法律瞭解不夠深,歡迎專業的補充或指教<(_ _)>) 另一方面,之前板上許多水桶文 其實是"評論","對於別人外在行為的評論" 例如說人發廢文,說人敗類, 這些到底要怎麼規範,或是毫無規範呢? 這裡有三個問題可以思考 1.完全照刑法,只要言詞太超過就有罪 但要怎麼叫太超過?我國判決中連法院自己都沒有定論, 有時罵幹你娘都沒事,有時罵人吳敦義或吳淑珍就有事(Well....) 這樣的判準我覺得讓板主來擔並不適合,會引發無限的爭議 就算要列禁字大全,也是列不完的,永遠有洞鑽,看看棒球板或nba板的那些排字斜音就知 2.罵的對象有沒有影響? 很多人覺得別人罵我廢物就不行,但我罵校長或校警是廢渣就可以 為何?因為校長跟校警比我大!我是弱勢他是強勢!公共人物就該被評論! 但這個界線也太難分了,誰是高誰是低? 社團社長算不算?樂團主唱算不算?第一志願算不算?學生家長算不算?台大生算不算? 區分高低來對評論有不同規範,是很難找到一致判準的 3.得評論的範圍為何? 評論的定義,本來就是針對外在行為與事實的,沒有理由要評論到別人的私人部份 今天有人犯錯,你說他爸媽是白癡才會生他,這與他應受評論的外在行為無關 有人發廢文,你說他文章廢,思想廢都是表達意見,但你說他系所爛或姓名爛就不相干了 這也是為什麼原本在定時,是這樣定:禁止針對隱私且無關公共利益之侮辱性評論 這意謂著: (1)對公開行為的評論皆不罰 (2)不分對象,讓標準一致,不會罵版友有事罵校長沒事 (3)對無關此事的隱私評論罰,因為這並未促進這件事本身的討論與評價 以上大概是之前板規修定的見解 最後,對於仇恨與威脅性言論,這些非事實也非評價, 並且與社會脈絡有緊密相關,因此才是用概括性的,我認為給板主這樣的自由是ok的 因為也僅限於仇恨與威脅言論,不至於無法評價或討論, 而戰科系,戰學校定義有點廣,我覺得分案處理,用誹謗跟侮辱應該可以處理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6.210

04/27 01:22, , 1F
原Po定義搞反了,毀謗是指摘事實,侮辱是抽象謾罵
04/27 01:2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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