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紹興社區:五分鐘就上手〉
※ 引述《yublueyvonne》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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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紹興社區:五分鐘就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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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對這個議題有興趣,卻苦無快速簡明的入門資訊,或對
: 我們的訴求與論述仍不了解,這篇QA也許能提供您一些參考。
: 如果您看完後仍舊有疑問,歡迎在版上提出,我們將在能力許
: 可的範圍替您解答。希望大家共同為社區居民居住權的保障盡
: 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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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的聲明、訴求與連署:http://tinyurl.com/QAQ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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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紹興社區在哪裡?發生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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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紹興社區位於紹興南街、信義路交口,共有136戶。2010年夏天,住戶收到台大
: 寄來的律師函,要求居民於六十日內拆除或騰空房屋,歸還占用校地,否則將告
: 居民侵占。今年五月中起,居民陸續收到民事法庭的訴訟狀,台大要求違建戶「
: 拆屋還地,賠償損害」,求償七十萬至百餘萬不等的賠償金。目前一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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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和台大有什麼關係?
:
: A: 社區矮小的房子是立在國有土地上,而這些國有土地大部分確實是由台大管理。
: 若依據台大取得本區土地的方法不同,社區內的土地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民
: 國40年土地總登記時,將帝國大學宿舍周邊的土地一併畫給台大;第二類是在民
: 國74年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的土地,使用目的是建立病歷檔案室,並於民國75
: 年撥用成功。
:
: 就第一類土地而言,根據社區居民的戶籍登記,光復前後聚落就開始形成,遠早
: 於台大民國40年的土地登記。光復初期,國民政府銜接日據時期土地法制十分粗
: 糙;加上政令宣導並未考量當時低迷的閱報率與識字率,使居民錯失土地登記的
: 機會。真要說「劃地為王」,恐怕台大更符合這個名號。
我想首先要搞清楚的一點是,土地登記制度跟戶籍登記制度是兩個不同的東西,而住民
聚落即便早於台大取得該區土地,然原始住民無權占用國有地的事實仍不會改變。至於
國民政府銜接日據時期的土地法治粗不粗糙,我並非專家,不敢置喙,但是依我基本的
法感,即便是有開放土地登記,得登記者也是原本持有日據或清治時期的房地契之人,
得向國民政府請求為土地登記,否則無權占用人可以直接基於居住的事實,向國家登記
為所有權人,不正是本文所述『劃地為王』的情況,我想即便當初法制再爛,應不會有
如此離譜的立法。
故這邊居民錯失土地登記的機會的論述,如未提出依當初法令無權占有人確有得基於居
住之事實,向國家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的證據,則此權利主張只是空言而已。又論者有
主張在日據時代買賣以口頭就算數,土地登記制度多麼落後,但沒有提出實證,又怎能
令人信服?況且就不動產買賣契約,我國法制選擇的是物權效力與債權效力分離的制度
,買賣契約口頭算數,是因為負擔行為本不以有處分權為限。但物權的移轉,我國採土
地登記制度,以公示外表,強化公信的效力與交易安全的保護,我想不是一句以前口頭
買賣就算數,就可以將土地移轉未為登記之重大過失,諉稱為善意。又低迷的閱報率跟
識字率能否與未能即時為土地登記的事實連結,這點也有疑問。畢竟,即便閱報率跟識
字率再高,法律上無權利,也無法登記為所有權人,這段論述的因果關係連結似乎有點
跳躍。
: 而就第二類土地而言,依據國有財產法,撥用土地若原先的撥用用途廢止或變更
: ,或者空置超過一年沒有開始建築,就必須撤銷撥用。台大撥用土地二十餘年毫
: 無動作,當初病歷檔案室的興建計畫早已付諸流水,今日也沒有任何具體規劃與
: 相關預算編列,依法早該撤銷撥用。然而,僅僅由台大「自行評估」仍有公用需
: 求,財政部就繼續承認臺大的管理權。這完全是缺乏任何法律根據的。此地撥用
: 給台大的後果是,居民喪失了按「台北市區公有眷舍房地專案處理實施計畫」購
: 買國有土地的權利,也喪失了根據國有財產法向財政部承租國有土地的權利,如
: 今還被求償上百萬的不當得利。
這邊是國有財產法第39條規定,我之前的推文與上文見解相同,『財政部應調查隨時收
回』意味著財政部是有裁量權限,所以會討論到無法依原撥交目的使用是否可歸責於台
大,此處我認為財政部是不至於會撤銷撥用的。因為台大的訴訟手段正強化了它是有欲
依目的利用的意思,惟其無法依目的使用係因為該土地被他人無權占用,此時收回撥用
土地,無異於獎勵占用人,懲罰依法管理的台大。況且,有無依目的使用的判斷時點,
應以台大收回土地另作他用時才能終局的認定其實際使用情況是否確與撥用目的不符,
在這邊討論台大未依目的使用應收回,觀念上似乎不太清楚。
退萬步言之,縱使台大被撤銷撥用,財政部仍得以訴訟手段請求占用人拆屋還地,攻擊
這邊台大土地管理權源的正當性,似乎有點迷失方向,而不能直接有效的解決問題。附
帶說明一點,「台北市區公有眷舍房地專案處理實施計畫」於72年間發佈,83年間廢止
但法規的射程範圍僅及於『公有眷舍房地』的處理,對於非公有眷舍,自行搭建而成的
紹興南街聚落,前揭規定根本無法作為當地住民請求購買國有土地的權源。
另一方面,在台大要求拆屋還地前,居民原可以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規定租用,並在成
立租賃關係後,依同法49條申請讓售。但紹興南街聚落的住民卻錯失了這個時機,我想
這應該不是法令不完備的問題,紹興南街聚落的住民是否也該為怠於行使其權利負點責
任?這麼長久的時間,我想他們應該是有能力聚集所有住民的力量尋求合法的解決之道
,而這怠惰所導致的拆屋還地後果,是否要由台大背上『不近人情』的罪名以及需提出
規劃藍圖及安置方案的責任,是有個大大的問號。
: 最重要的,是民國40年到現在,台大從未知會居民佔住的是台大校地,也從來沒
: 有與居民溝通協調安置或拆遷補償等任何方案,而在寄發存證信函之後,居民多
: 次想與台大協商溝通卻都吃了閉門羹。台大選擇直接一狀告上法院,造成居民極
: 大的身心壓力。
我想該土地被撥給台大使用應該是80年代的事情,也不需要把自民國40年開始中央政府
對國有財產管理的怠惰賴給台大。其次,台大是否有協調安置或拆遷補償的義務我想應
該是否定的,因為這應該是中央政府與台北市政府的問題,還有相關社會福利、救助機
關的權責。台大作為公有財產的管理人,先以存證信函向無權占用人表明身份並給予60
日的自行拆遷期限,似乎很難該當『直接一狀告上法院』的罪名。再者,為權利奮鬥的
路從來不是條輕鬆愉快的大道,就是無法協商的當事人兩造才會仰賴中立法院的裁判,
台大提出的自行拆遷的條件不為居民接受,當然是要以訴訟解決,不需要把提起訴訟的
台大打成十惡不赦。
: Q:是違建就該拆,有什麼不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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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違建」是非常不精確的稱呼。從1957年內政部頒定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開
: 始,「舊」違建就被賦與了合法地位。這是因為台灣過去有極為密集的違建地景
: ,例如1960年代的台北市就有三分之一的人口住在違建中。這些矮小的房舍讓政
: 府遷台後分不到宿舍的軍公教人員、城鄉移民與底層勞工等族群得到一個安身立
: 命的地方,並支撐起台灣的經濟起飛。紹興社區正是這段都市發展史的縮影。台
: 灣經濟起飛之後,許多違建隨著公共設施的起造,依法得到拆遷補償或配宿國宅
: 而消失。今日紹興社區周邊的石園新城、弘道國中、興隆國宅、Y17青少年育樂
: 中心附近,當初都是熱鬧的違建聚落,也都得到補償或安置。
這些補償安置不一定是依法律規定,往往是妥協下的產物,以前有補償,不代表以後通
案均需補償後才能收回被佔用的公有地,這點前提,還望你能理解。
: 換句話說,「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對新舊違建的區分,反映了舊有違建在城市發
: 展史上所具有的重要性。然而因為法律系統的缺失,僅僅只有市有土地上的違建
: 戶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國有土地上的違建戶,就成為被遺忘的一群人,只能看主
: 管機關臉色辦事。可是,過去的台大並不若今日粗暴,現在的傅園旁人行道、醫
: 學院新館、管理學院二館,當初也都是違建聚落;學校將校地收回時,也基於對
: 歷史的尊重,給予補償或安置,而不是強硬地要求居民「拆屋還地賠款」。同樣
: 的歷史脈絡,截然不同的後果,點明了當今法律的不足跟台大對歷史的怠惰。
: Q:台大也只是「依法行政」,執行政策而已啊 !
:
: A: 校方的主張是:現行法條並無規定要安置長久以來居住其上的「違建」,而依據
: 「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校方必須對居民提告。然而台大據以提
: 告的行政命令「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其實提供了協商
: 等非常有彈性的方法來處置佔用戶。換句話說,台大是有所選擇的。「依法行政
: 」只是校方拿來掩護自身粗暴與傲慢的遮羞布,它實際執行的是「依法排除」。
: 但我們不能忘記,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學生「四要四不」、學習十大
: 基本素養的校方,自己卻只顧便宜行事,毫不考慮社會正義,著實諷刺。
:
: 我們不反對台大依財政部「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進行校地活化,
: 但是反對忽略歷史責任的粗暴手段。公有土地的利用與想像,有各種可能的方案
: ,需要被研究、討論,尤其需兼顧公益與正義。台大是代理全體國民管理使用公
: 有土地,而不是房地產商,豈能狹隘地只看見公有地的「所有權」、「財產權」
: ,而對於其上的人文、歷史紋理採取推土機式的夷平作法!在追求世界排名的同
: 時,我們希望台大不要忘記「敦品、勵學、愛國、愛人」的承諾,拿出氣度妥善
: 解決問題。否則又如何能期許「台大人」負起人類生存和永續經營的責任?
:
: Q: 那我可以做什麼?
:
: 1. 到我們的臉書http://www.facebook.com/theCityFace關注後續消息。
: (內容迅速增加中)
: 2. 連署支持「台大推土機,紹興社區何處去!?」:
: http://tinyurl.com/QAQ8585
: 3. 直接寫信告訴校長或總務長你反對台大粗暴的作法。
: (信件範例可參考:http://goo.gl/BoVZq)
: 4. 如果你願意在課堂上告訴同學這件事情,
: 請寫信到:shaoxingcommunity@gmail.com。將有專人遞送傳單;
: 如果有需要在課堂上簡短地解說這次的事件,我們也可以安排。
: 5. 如果你認同我們的訴求,請把你的簽名檔改成連署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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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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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想講的是『聽到』跟『聽進去』是兩回事,台大確實聽到各位的訴求,但從後續
的回應,似乎感覺不到校方有聽進去。而協商溝通的重點在於雙方一定程度的讓步,今
天台大聽到了你們的訴求,但是你們訴求的內容卻是如此的空泛,請問提出規劃藍圖與
補償措施是台大單方的責任?還是紹興南街聚落的住民亦應具有特定該和解方案的義務?
我認為如果紹興南街聚落這方根本連如何安置,怎麼補償,台大可以怎麼協助的方式,
都沒有提供給台大參考,那請問台大有何義務要甩你?
畢竟,法律上,台大無任何安置及補償義務,尤其這些都牽涉到經費的問題,沒有法源
或是行政系統背書,台大的官僚有那個膽子蓋章決行嗎?
我以前最常嘴砲的一句就是,行政訴訟類型之選擇,在於能提供當事人一適時、無瑕疵
且有效的權利保護。將這句型置換在本次的運動中,本項運動訴求的對象不就應該是最
能解決該問題的相關單位。我一再地強調台大只是管理人,不是最終決策者,就是不希
望大家弄錯了對象,否則再多的努力也只是徒勞。
希望這項運動的發起者能調整一下文宣的方向,不要就不熟悉的法律條文強作解人,因
為多打只是多暴露該議題的操作者對法律的不熟悉,何不聚焦於如何喚起這城市的人民
對紹興南街聚落的人文與歷史脈絡的認同,使其存在不只是單純的違建,而是大家共有
的歷史記憶,並將其提升到有保存價值的文化資產層次。否則,現在被訴求的民眾還是
不清楚紹興聚落居民想要的安置方案是什麼?所耗費的成本又是多少?又怎能期待他們
的訴求不只被聽到,而是聽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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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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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否應公開自救會與台大協商的條件,讓大眾公評該條件是否合情合理?
住戶有無提出願依市價補償台大租金,或是再請台大延展搬遷期限後自行搬離?
如果住戶的訴求是原地安置,或是台大給予租金補助其在台北市內租屋,而台大
不願接受的話,我想可能不是台大不肯讓步的問題,溝通協商是妥協的藝術,台
大既然在法理上完全站得住腳,自救會也只能動之以情,說之以理,看台大買不
買帳。畢竟,無權占用人對所有權人並無何權利可主張,而我們看戲的又不知道
協商條件為何,要選邊也是很困難的。所以,有人可以披露一下內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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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卻很聽樓上的話用午休回文,大帝不要Not 1變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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