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紹興社區:五分鐘就上手〉

看板NTU作者 (小胖)時間14年前 (2011/11/17 09:00), 編輯推噓53(6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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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blueyvonne》之銘言: : 如果您對這個議題有興趣,卻苦無快速簡明的入門資訊,或對 : 我們的訴求與論述仍不了解,這篇QA也許能提供您一些參考。 : 如果您看完後仍舊有疑問,歡迎在版上提出,我們將在能力許 : 可的範圍替您解答。希望大家共同為社區居民居住權的保障盡 : 一份心力。 : 我們的聲明、訴求與連署:http://tinyurl.com/QAQ8585 : ------------------------------------------------------- : Q:紹興社區在哪裡?發生了什麼事? : A: 紹興社區位於紹興南街、信義路交口,共有136戶。2010年夏天,住戶收到台大 : 寄來的律師函,要求居民於六十日內拆除或騰空房屋,歸還占用校地,否則將告 : 居民侵占。今年五月中起,居民陸續收到民事法庭的訴訟狀,台大要求違建戶「 : 拆屋還地,賠償損害」,求償七十萬至百餘萬不等的賠償金。目前一審審理中。 我是法研所三年級的研究生,目前在台大法律服務社帶組服務,對於你們提到學校聘 請龐大的律師團在欺壓民眾,可以的話,很歡迎你們整理一下完整的資料到服務社來 ,我們有免費的諮詢服務,每週六中午12:30在法學院霖澤館四樓掛號,這裡有擅長 民事法規及行政法規的許士宦老師跟林明鏘老師,和一群熱情的大學生、研究生願意 為你們提供法律上的意見。不過就這份QA,我還是想先釐清幾個問題。 : Q:和台大有什麼關係? : A: 社區矮小的房子是立在國有土地上,而這些國有土地大部分確實是由台大管理。 : 若依據台大取得本區土地的方法不同,社區內的土地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民 : 國40年土地總登記時,將帝國大學宿舍周邊的土地一併畫給台大;第二類是在民 : 國74年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的土地,使用目的是建立病歷檔案室,並於民國75 : 年撥用成功。 : 就第一類土地而言,根據社區居民的戶籍登記,光復前後聚落就開始形成,遠早 : 於台大民國40年的土地登記。光復初期,國民政府銜接日據時期土地法制十分粗 : 糙;加上政令宣導並未考量當時低迷的閱報率與識字率,使居民錯失土地登記的 : 機會。真要說「劃地為王」,恐怕台大更符合這個名號。 : 而就第二類土地而言,依據國有財產法,撥用土地若原先的撥用用途廢止或變更 : ,或者空置超過一年沒有開始建築,就必須撤銷撥用。台大撥用土地二十餘年毫 : 無動作,當初病歷檔案室的興建計畫早已付諸流水,今日也沒有任何具體規劃與 : 相關預算編列,依法早該撤銷撥用。然而,僅僅由台大「自行評估」仍有公用需 : 求,財政部就繼續承認臺大的管理權。這完全是缺乏任何法律根據的。此地撥用 ^^^^^^^^^^^^^^^^^^^^^^^^^^ 國有財產法 第 39 條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 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 院撤銷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時。 二、變更原定用途時。 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我想這邊你提到的應該是這個條文,坦白說,隨時收回的意思,恐怕就意涵著財 政部本身就具有「裁量」空間,也就是說,它可以決定什麼時候要撤銷撥用收回 ,而在有第五款的情形,財政部不收回,也未必違法。 : 給台大的後果是,居民喪失了按「台北市區公有眷舍房地專案處理實施計畫」購 : 買國有土地的權利,也喪失了根據國有財產法向財政部承租國有土地的權利,如 : 今還被求償上百萬的不當得利。 : 最重要的,是民國40年到現在,台大從未知會居民佔住的是台大校地,也從來沒 : 有與居民溝通協調安置或拆遷補償等任何方案,而在寄發存證信函之後,居民多 : 次想與台大協商溝通卻都吃了閉門羹。台大選擇直接一狀告上法院,造成居民極 : 大的身心壓力。 : Q:是違建就該拆,有什麼不妥嗎? : A: 「違建」是非常不精確的稱呼。從1957年內政部頒定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開 : 始,「舊」違建就被賦與了合法地位。這是因為台灣過去有極為密集的違建地景 : ,例如1960年代的台北市就有三分之一的人口住在違建中。這些矮小的房舍讓政 : 府遷台後分不到宿舍的軍公教人員、城鄉移民與底層勞工等族群得到一個安身立 : 命的地方,並支撐起台灣的經濟起飛。紹興社區正是這段都市發展史的縮影。台 : 灣經濟起飛之後,許多違建隨著公共設施的起造,依法得到拆遷補償或配宿國宅 : 而消失。今日紹興社區周邊的石園新城、弘道國中、興隆國宅、Y17青少年育樂 : 中心附近,當初都是熱鬧的違建聚落,也都得到補償或安置。 : 換句話說,「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對新舊違建的區分,反映了舊有違建在城市發 : 展史上所具有的重要性。然而因為法律系統的缺失,僅僅只有市有土地上的違建 : 戶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國有土地上的違建戶,就成為被遺忘的一群人,只能看主 : 管機關臉色辦事。可是,過去的台大並不若今日粗暴,現在的傅園旁人行道、醫 : 學院新館、管理學院二館,當初也都是違建聚落;學校將校地收回時,也基於對 : 歷史的尊重,給予補償或安置,而不是強硬地要求居民「拆屋還地賠款」。同樣 : 的歷史脈絡,截然不同的後果,點明了當今法律的不足跟台大對歷史的怠惰。 就類比過去收回校地有補償跟安置這一塊,我想問一下,有沒有詳細的資料可供 參考,因為就我的理解,公家機關「依法」可以不付錢,它們就會多一事不如省 一事,而傅園旁人行道、醫學院新館、管理學院二館的案例,離現在已經有段時 間了,且每個個案中,遇到的狀況也未必相同,可能在違建戶法律地位上、學校 財務能力上都有差異,又或者當時台大有「立即建築」的迫切需要,走拆屋還地 的執行程序相當曠日費時,所以才有過去向違建戶低頭給補償而現在卻不補償的 情形,如果沒有詳細的資料做比較,仔細檢驗條件跟背景的差異,要說台大應該 補償這是有一段距離的,搞不好以前的台大是因建照有期限、建館預算有使用期 限,今年不動支教育部錢就收回去了,導致它們是「被迫」妥協,而在紹興南街 的案例中,則可能沒有這樣的壓力,所以台大才不想理你。 相同的,要主張紹興興南街周遭的鄰居(ex:Y17、弘道國中等)可以享有補償,也 麻煩你們研究一下,當年他們是依「法」去取得補償的,還是公家機關是個案式 的補償(有吵的有糖吃) 此外,就先前有關房屋稅跟土地稅部份,以我粗淺的稅法知識稍作回應,土地基 本上如果不是居民的,那土地稅跟他們應該是沒有關係,而房屋稅部份,台灣許 多違章建築,都有被課房屋稅,但有課房屋稅,在現行的實務認定上,並不代表 這個違章建築就是「合法」,它還是可以隨時被拆除大隊或土地權利人拆掉。 (見解如有錯誤,請行政法跟稅法的強者指正) : Q:台大也只是「依法行政」,執行政策而已啊 ! : A: 校方的主張是:現行法條並無規定要安置長久以來居住其上的「違建」,而依據 : 「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校方必須對居民提告。然而台大據以提 : 告的行政命令「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其實提供了協商 : 等非常有彈性的方法來處置佔用戶。換句話說,台大是有所選擇的。「依法行政 : 」只是校方拿來掩護自身粗暴與傲慢的遮羞布,它實際執行的是「依法排除」。 : 但我們不能忘記,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學生「四要四不」、學習十大 : 基本素養的校方,自己卻只顧便宜行事,毫不考慮社會正義,著實諷刺。 : 我們不反對台大依財政部「強化國有財產管理及運用效益方案」進行校地活化, : 但是反對忽略歷史責任的粗暴手段。公有土地的利用與想像,有各種可能的方案 : ,需要被研究、討論,尤其需兼顧公益與正義。台大是代理全體國民管理使用公 : 有土地,而不是房地產商,豈能狹隘地只看見公有地的「所有權」、「財產權」 : ,而對於其上的人文、歷史紋理採取推土機式的夷平作法!在追求世界排名的同 : 時,我們希望台大不要忘記「敦品、勵學、愛國、愛人」的承諾,拿出氣度妥善 : 解決問題。否則又如何能期許「台大人」負起人類生存和永續經營的責任? 記得以前有位法律系的學長這樣跟我說,台大熱血的人非常多,但熱血的同時, 也要冷靜的面對問題,不知道大家記不記得幾年前男生宿舍整修,很多同學櫃子 被撬開,東西被工人清去賣掉的事,其中有一間也是被進城「搶三天」的男四舍 社胞也是怒火沖天,但是包商跟學校就是一臉「河蟹」樣,想把案件搓掉,叫同 學吞下去,據說,當時有位學長在協調會上等包商跟學校「慷慨陳詞」完畢後, 只默默的拿出一份影像檔,當場播放,裡頭是監視器拍到工人「搬東西」的過程 ,連臉都拍的一清二楚。最後,包商同意讓同學開出損失清單,照價打八折賠償 。 舉這個案例,我只是想說,當時同學也可以揪團去抗議,但顯然不是最好的方法 ,包商跟學校一皮你根本拿他沒輒,但學長抓到問題的關鍵,連話都不用說,問 題就解決了,希望這可以提供你們不一樣的角度。 最後,雖然大家都覺得法律很冰冷、很無情,是個全有全無的戰場,但不可否認, 比起人治的社會,法治至少提供了一個可預期的標準,我知道大家都很嚮往包青天 式的正義,然而在歷史的長河中,又出現了幾個像包拯的清官,更多時候,是壓迫 弱勢人民的層層官僚,在個案中恣意審判,為了避免這種只實現些許正義的恣意, 所以我們選擇了法官必須「依法」審判的法院,不管你是誰只要你有「所有權」、 「財產權」,法院就要判你贏,就要為你執行拆屋還地,毫無例外。而當法律層面 無可救濟時,要訴諸「政策」上個案處理,那就各憑本事了。 : Q: 那我可以做什麼? : 1. 到我們的臉書http://www.facebook.com/theCityFace關注後續消息。 : (內容迅速增加中) : 2. 連署支持「台大推土機,紹興社區何處去!?」: : http://tinyurl.com/QAQ8585 : 3. 直接寫信告訴校長或總務長你反對台大粗暴的作法。 : (信件範例可參考:http://goo.gl/BoVZq) : 4. 如果你願意在課堂上告訴同學這件事情, : 請寫信到:shaoxingcommunity@gmail.com。將有專人遞送傳單; : 如果有需要在課堂上簡短地解說這次的事件,我們也可以安排。 : 5. 如果你認同我們的訴求,請把你的簽名檔改成連署網址。 : 謝謝大家 ! 再打個廣告,這星期六中午12:30霖澤館四樓,台大法律服務社提供免費諮詢, 可以的話,你們把完整的資料帶齊,我想幾位老師跟同學都很願意為你們提供 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81.100

11/17 09:01, , 1F
ㄏㄨㄚˇㄏㄨˊ推
11/17 09:01, 1F

11/17 09:04, , 2F
推這篇!
11/17 09:04, 2F

11/17 09:06, , 3F
只能給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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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9:09, , 4F
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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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9:10, , 5F
11/17 09:10, 5F

11/17 09:22, , 6F
推. 又, 法條寫"應由"財政部回收, 條件成立時, 竊以為
11/17 09:22, 6F

11/17 09:22, , 7F
財政部就必須回收. 若要給裁量空間, 是否該寫成 "得由" ?
11/17 09:22, 7F

11/17 09:25, , 8F
而 "隨時回收" 是否可解成 "即時回收", 而非愛收不收都可?
11/17 09:25, 8F

11/17 09:32, , 9F
11/17 09:32, 9F

11/17 09:38, , 10F
明明是『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重點是應查明後收回
11/17 09:38, 10F

11/17 09:39, , 11F
不是應收回...法律文字的整體脈絡很難理解嗎
11/17 09:39, 11F

11/17 09:40, , 12F
所以如果不是可歸責於管理人致原使用目的不達時..
11/17 09:40, 12F

11/17 09:41, , 13F
財政部當然可以不收回....
11/17 09:41, 13F

11/17 09:42, , 14F
退步言之,縱使財政部收回該地,僅是要求拆屋還地的人
11/17 09:42, 14F

11/17 09:42, , 15F
從台大換成財政部而已,想要這樣解決問題,是有點異想
11/17 09:42, 15F

11/17 09:42, , 16F
天開
11/17 09:42, 16F

11/17 09:45, , 17F
就如同我之前推文的,台大在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腳,拿台大
11/17 09:45, 17F

11/17 09:46, , 18F
違法這點作為訴求的主軸,到底是因為不知法的誤解
11/17 09:46, 18F

11/17 09:47, , 19F
還是開始打迷糊仗,算定懂法的人不多?
11/17 09:47, 19F

11/17 09:47, , 20F
接下來不知道會不會又有人說法律不公 繼續才出來抗議
11/17 09:47, 20F

11/17 09:48, , 21F
問題是最終這問題的解決多半是由法院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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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09:48, , 22F
11/17 09:48, 22F

11/17 09:48, , 23F
不去對台大動之以情,卻對沒違法的台大嚷嚷著你違法亂紀
11/17 09:48, 23F

11/17 09:49, , 24F
是解決問題的態度跟手段嗎?還有,律師也很無辜...
11/17 09:49, 24F

11/17 09:49, , 25F
發律師函給六十天自行拆遷,也叫欺壓善良民眾的話
11/17 09:49, 25F

11/17 09:50, , 26F
那我不曉得承辦本案的律師團要怎樣才能不動輒得咎
11/17 09:50, 26F

11/17 09:55, , 27F
專業文 推一發
11/17 09:55, 27F

11/17 09:57, , 28F
謝謝ishare 無私的分享,必須承認我們本身都不是學法
11/17 09:57, 28F

11/17 09:57, , 29F
律專業的,這些新的想法對我們來說助益良多!
11/17 09:57, 29F

11/17 09:59, , 30F
誠懇問樓上 不是學法的 那那些跟法律有關 現在看起來
11/17 09:59, 30F

11/17 09:59, , 31F
是有誤的內容 是怎麼得來的 (我也不懂法)
11/17 09:59, 31F

11/17 10:04, , 32F
也是努力查資料得來的阿
11/17 10:04, 32F

11/17 10:18, , 33F
如果說不懂法-->努力查資料--? 找人求證 ?-->作文章
11/17 10:18, 33F

11/17 10:19, , 34F
所以我想知道是不是資料來源或是求證方式有缺漏
11/17 10:19, 34F

11/17 10:20, , 35F
(這樣大作篇幅難免有誤導(我)的感覺)
11/17 10:20, 35F

11/17 10:35, , 36F
s大大說的過程我們都作了,可是中間可能有瑕疵
11/17 10:35, 36F

11/17 11:04, , 37F
也沒有到誤導吧 真理是越辯越明
11/17 11:04, 37F

11/17 11:07, , 38F
其實類似的意見之前在相關文章都已經出現了....
11/17 11:07, 38F

11/17 11:08, , 39F
還是推文寫的都不算?
11/17 11:08, 39F
還有 120 則推文
11/17 17:32, , 160F
先前有位carzyearth雖也與我立場不同,但他不跳針而確實詢問,
11/17 17:32, 160F

11/17 17:32, , 161F
我那時候就解釋,也沒有對他的詢問口氣衝;所以,等而下之那些
11/17 17:32, 161F

11/17 17:34, , 162F
嘴砲者/跳針者/耍白癡(真有某幾個ID)鬧我者~對之好言好語咧?
11/17 17:34, 162F

11/17 17:37, , 163F
不同意原PO,原住民風倒木事件中,風倒木應為國家財產,
11/17 17:37, 163F

11/17 17:38, , 164F
但詹順貴律師還是替他們打贏訴訟,若是一味講法,則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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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7:39, , 165F
者往往理虧。如果拿掉歷史文化,法律真的沒有修改空間嗎
11/17 17:39, 165F

11/17 17:39, , 166F
樓上鈞鑑~所以還是走訴訟途徑啊~原住民有叫官方撤訟嗎?
11/17 17:39, 166F

11/17 17:41, , 167F
法律自有體系,即使民法也有相關帝王條款處理你說的特殊情況~
11/17 17:41, 167F

11/17 17:42, , 168F
否則樓上豈非跟聲援派一樣,粗讀個法規/判決,就因誤解而誤用
11/17 17:42, 168F

11/17 17:43, , 169F
那次訴訟,引發原權團體的不滿,決定要推動自治法。
11/17 17:43, 169F

11/17 17:43, , 170F
這才是脈絡,原住民獵場在數百年前本就不是「國家」所有
11/17 17:43, 170F

11/17 17:44, , 171F
因為國家不撤訟,讓原住民想要擺脫「國家體制」回歸傳統
11/17 17:44, 171F

11/17 17:44, , 172F
領域,部落自治。這就是歷史文化,不是全然用法律解釋的
11/17 17:44, 172F

11/17 17:45, , 173F
我是要說法律的盲點,否則刑法一百條當時為何被推翻?
11/17 17:45, 173F

11/17 17:46, , 174F
閣下這時也不免過度推論了~刑法100條因此修法沒錯,加上以強
11/17 17:46, 174F

11/17 17:47, , 175F
暴脅迫著手實行者"云云~那你覺得不公的民法767該怎麼修法???
11/17 17:47, 175F

11/17 17:48, , 176F
所有權人可對無權佔有者請求返還佔有物....但無權佔有者有歷
11/17 17:48, 176F

11/17 17:49, , 177F
史脈絡者,所有權人無權要求其返還".....那就這麼修嗎?
11/17 17:49, 177F

11/17 17:51, , 178F
這樣修以後,民法的物上請求權體系就更正義更文化更有人性???
11/17 17:51, 178F

11/17 17:52, , 179F
也請莫過度推論。我講明白的,法律只是道德底線。
11/17 17:52, 179F

11/17 17:53, , 180F
若是要堅守法律,則我們可以開始控告日本、國民政府佔用
11/17 17:53, 180F

11/17 17:53, , 181F
法律系當然都教過我們法律是最後底線~不是只有非法律學生知
11/17 17:53, 181F

11/17 17:53, , 182F
人民資產,從1895年到今天,政府以法條「徵收」的土地有
11/17 17:53, 182F

11/17 17:54, , 183F
多少?我們只能用憲法和國家對抗,但有用嗎?
11/17 17:54, 183F

11/17 17:55, , 184F
道要適當理解法律~今天是聲援派本身在說帖的說理過程有謬誤
11/17 17:55, 184F

11/17 17:55, , 185F
結果被可敬有耐心的ishare與Redwing詳細指出說帖的謬誤~啊但
11/17 17:55, 185F

11/17 17:56, , 186F
是你不想接受,舉出了"你自認有理"的反駁,這怎麼辦?
11/17 17:56, 186F

11/17 17:57, , 187F
所以如ishare講的~你星期六去法服,拿原住民那個案子,跟法服
11/17 17:57, 187F

11/17 17:57, , 188F
同學切磋一下彼此觀念誰對誰錯~搞不好許士宦老師林明鏘老師
11/17 17:57, 188F

11/17 17:58, , 189F
聽了你的真知灼見,幡然悔悟也說不定,不是嗎?若你有自信的話~
11/17 17:58, 189F

11/17 17:59, , 190F
的確好建議。在BBS上戰法條效率太差了,感謝提議。
11/17 17:59, 190F

11/17 22:11, , 191F
11/17 22:11, 191F

11/17 22:11, , 192F
按錯 = =
11/17 22:11, 192F

11/17 22:14, , 193F
補推
11/17 22:14, 193F

11/17 22:37, , 194F
11/17 22:37, 194F

11/17 22:55, , 195F
贊同這篇
11/17 22:55, 195F

11/18 01:32, , 196F
推! 我們需要法治的社會 法不好是要去修正他 不是不遵守
11/18 01:32, 196F

11/18 01:35, , 197F
11/18 01:35, 197F

11/19 01:19, , 198F
推~
11/19 01:19, 198F

11/19 01:43, , 199F
推林明鏘老師!
11/19 01:43, 199F
文章代碼(AID): #1En5p7J5 (NTU)
文章代碼(AID): #1En5p7J5 (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