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律與聖經
※ 引述《wyy (爆掉 寫不出來)》之銘言:
: 在舊約部分,關於律法有三個重點:第一,頒布作為律法總綱的十誡(出埃及記第二十章
: 第三節至第十七節):如前所述,前四誡「不可有別的神」、「不可雕刻偶像」、「不可
: 妄稱神的名」及「當紀念安息日」,乃規範「神」與「人」的關係,而後六誡「當孝敬父
: 母」、「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及「不可貪戀他
: 人的妻子或所有物」,則是規範「人」與「人」的關係,其中有許多至今仍是成文法律的
: 內容;第二,耶和華神對「遵守律法」及「敬畏神」的重視(例如申命記第二十八章第五
: 十八節、第三十章第九節):其中有從正面承諾若做到該二事將賜福者,亦有從反面指示
: 若未做到將降罰者;第三,禁止徇私曲解律法(例如西番雅書第三章第四節、瑪拉基書第
: 二章第八節至第九節):此主要是就律法適用層面,對當時擁有解釋權力的祭司所作之提
: 醒或譴責。
想請問:在道德誡命中,有所謂消極與積極兩種誡命。消極誡命多半呈現為『不可殺人』
這類禁止句型;積極誡命則呈現為『當…(積極行為)就…(蒙福)』。二者的區別應
該有實益,不曉得此部分你的看法呢?
: 接著來看新約部分,於此亦有三個重點:第一,耶穌(其為神的兒子,亦為舊約所預言之
: 彌賽亞、救世主,為拯救世人、為其贖罪而降世,後受死、復活而完成救贖工作)仍相當
: 重視律法(例如馬太福音第五章第十七節至第十八節):其一再說明律法不能被廢去,且
: 須被成全;第二,耶穌責備文士及法利賽人(例如馬太福音第二十三章第十三節以下):
: 耶穌一方面重視律法,另一方面卻對當時精通律法的文士及法利賽人非常不客氣,直斥其
: 為「假冒為善」、「毒蛇之種」,因為此等「法律人」徒務律法的表面,「那律法上更重
: 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從而,著重形式、忽略本質,乃律法的大
: 忌;第三,律法的重心(例如馬太福音第二十二章第三十七節至第四十節、羅馬書第十章
: 第四節、第十三章第八節、加拉太書第五章第十四節):此乃整本聖經對律法最重要的啟
: 示,耶穌明確指出,「愛神」與「愛人如己」兩者,是律法中最大的誡命,亦為律法的總
: 結。
同意這段論述,且點出很根本的議題:法律/律法的形式與本質間的張力。這也是司法
工作者或者任何有權力詮釋律法者,面對之最大挑戰。首先,耶穌肯定律法的功能,
但直指核心,律法的本質永遠需要重新檢視。律法的條文本身不等於律法想要規範的
道德誡命。因此,法律人必須謹記於心一件事,律法的存在與實踐,究竟是成全了更高
的價值抑或反而傷害了?
: 回到今日的法律,依據聖經的教導,則可推導出三點觀念:第一,法律具有宗教性的源頭
: :例如前述十誡之後六誡,多半至今仍是成文法律的重要規範內容,故「神法」或「自然
: 主義」在法學上的地位,似值得加以研究;第二,法律的重心應仍是「愛心」,其所表現
: 出來者,即為前述之公義、憐憫、信實;第三,不應固守法律之形式或曲解法律:既著眼
: 於法律的本質,即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道德判斷及價值權衡,且若出於愛心或維持和諧的目
: 的,即必須排除恣意的情形,故如同機械操作一般固守法律之形式,或僅憑己意曲解法律
: ,皆屬不正確的態度。
: 法律人往往會遇到一些道德困境,例如:因為對權力之掌握,而導致自我抬高、自我中心
: ,若伴隨因不當法律養成教育所產生的僵化思考,則問題將更為嚴重;因為商業利益及人
: 際關係之考量,而形成在道德問題上「得過且過」、「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就
: 此,在在突顯聖經上所載「罪的綑綁」及「人的軟弱」等主題,也難怪主禱文(馬太福音
: 第六章第九節至第十三節)中有一句關鍵性的禱告詞:「不叫我們遇見試探,救我們脫離
: 兇惡」。
自然法目前幾乎已遁入國際法的層次,多半用於人權的保護,肯定人權的普世價值。
我很好奇,神法在元曜的脈絡下,是否別有所指?
我非常同意應用的第三點,不應固守法律形式或曲解法律,需排除恣意與機械操作。
最後談了實踐時的道德困境,則大概總結出一些職業的心得吧。我不知道是什麼讓
元曜有感而發,然而,看了這段文字,有幾點回餽:
一、很高興你提出了對法律詮釋操作時的態度,必須秉持愛心從事道德判斷與價值
權衡。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可能許多操作法律的專業工作者,忘記了法學判斷本
身是種價值判斷。既曰價值判斷,我們就要問是誰的價值?價值從何而來?道德判斷
的目地是什麼?想要維護什麼樣的道德?再則,該爭執案件中當事人的各自處境,是
否也一併理解進去?綜合判斷後,其實,價值權衡必然產生,也就是一個案件中往往
存在許多不同倫理/道德價值間的衝突。
我想,這是不能避免的難題,也正是法律人無法被機器取代的原因。價值判斷這種事
情,只能通過具備良好訓練並且有良知者的判斷做成。而意識到自己所做的工作是什
麼,這種意識上的覺醒,是成為一個公義法官的前提。當然,到最後我們無可避免一
個問題,終極的價值,例如公義,又當如何判斷?此時,或多或少會遁入宗教的層次
在啟蒙人本後,宗教被醜化到某種程度宛若怪獸,然而,後現代也許又有重新回流的
趨勢。
二、面對道德困境與難題時,是一個人或者一個團隊?
司法的工作很寂寞,特別是進入法院體系之後,在案讀勞形的情況下,更顯孤寂。
我到認為如果能夠有所謂的法律人團契,那麼或許是一個很好的相互支持體系。
ㄏㄏ,等你成立喔!
三、至於如何在實務上避免操作上的僵化,我想,還是得從教育著手。傳統法學教育
太重視法條邏輯性的推論,但沒有與社會事實相關的訓練,例如:處理家事案件的法
官有多少人受過家庭動力、兩性關係等相關學門的訓練?處理兒童少年事件的法官,
又有多少懂得兒童的發展?
另一方面,倫理衝突的課程,雖然哲學系有開,然而,法律系是不會開的。而卻非常
必要。我相信許多法律人不是故意耍白爛,乃是自己也沒有足夠的思考工具去因應複
雜的倫理議題,為此,能否找到實際上有理念又有工作經驗者,來教授倫理課程(或
可與法學教授合作),是個直得考慮的方向。
四、元曜加油啦~幫你禱告,希望可以成立法律人團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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