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聖經
不可諱言的,「法律」或「法律人」予人之觀感不全是正面的,亦可能是「咄咄逼人
」、「冷血無情」、「自以為是」、「見錢眼開」等帶有負面色彩者。特別是在我國,不
論是何一陣營、何一黨派之政治人物,皆多是法律人出身,且常常張著法律的大旗,作為
宣揚其政治立場或理念的工具,甚至就同一議題,各自堅持其不知從何而來的「法律見解
」,爭鬥不休。久而久之,人民對法律或法律人的印象每況愈下,甚而認為其應為政治紛
擾及社會亂象負責,亦不足為怪。
聖經(Holy Bible),是西方文明的精神根基,基督徒固然應將之奉為圭臬,但即使不是
基督徒,鑒於其為影響全世界的重要經典,亦有加以認識的必要。法律與聖經,乍看之下
並無關聯,然而並非如此,在中文版聖經中雖找不到「法律」二字,但「律法」這個詞卻
出現三百多次,在我看來,「法律」與「律法」是一樣的,都是「具有強制性的社會規範
」,且除了直接規範「神」與「人」的關係此類宗教意味濃厚者外,於「律法」中亦有許
多針對「人」與「人」相互關係,以解決糾紛、促進和諧的規範,例如十誡中之後六誡等
,此類規範在性質及功能上同於今日的「法律」。再者,聖經的經文對於律法的源頭及適
用有諸多啟示,對現今法律或法律人所面臨的道德困境,似具有一定程度之參考價值。
眾所皆知,聖經區分為「舊約」及「新約」,該二部分對律法之相關說明及所顯示的重點
,雖有些許差異,惟原則上仍構成一個前後連貫的整體。
在舊約部分,關於律法有三個重點:第一,頒布作為律法總綱的十誡(出埃及記第二十章
第三節至第十七節):如前所述,前四誡「不可有別的神」、「不可雕刻偶像」、「不可
妄稱神的名」及「當紀念安息日」,乃規範「神」與「人」的關係,而後六誡「當孝敬父
母」、「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及「不可貪戀他
人的妻子或所有物」,則是規範「人」與「人」的關係,其中有許多至今仍是成文法律的
內容;第二,耶和華神對「遵守律法」及「敬畏神」的重視(例如申命記第二十八章第五
十八節、第三十章第九節):其中有從正面承諾若做到該二事將賜福者,亦有從反面指示
若未做到將降罰者;第三,禁止徇私曲解律法(例如西番雅書第三章第四節、瑪拉基書第
二章第八節至第九節):此主要是就律法適用層面,對當時擁有解釋權力的祭司所作之提
醒或譴責。
接著來看新約部分,於此亦有三個重點:第一,耶穌(其為神的兒子,亦為舊約所預言之
彌賽亞、救世主,為拯救世人、為其贖罪而降世,後受死、復活而完成救贖工作)仍相當
重視律法(例如馬太福音第五章第十七節至第十八節):其一再說明律法不能被廢去,且
須被成全;第二,耶穌責備文士及法利賽人(例如馬太福音第二十三章第十三節以下):
耶穌一方面重視律法,另一方面卻對當時精通律法的文士及法利賽人非常不客氣,直斥其
為「假冒為善」、「毒蛇之種」,因為此等「法律人」徒務律法的表面,「那律法上更重
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從而,著重形式、忽略本質,乃律法的大
忌;第三,律法的重心(例如馬太福音第二十二章第三十七節至第四十節、羅馬書第十章
第四節、第十三章第八節、加拉太書第五章第十四節):此乃整本聖經對律法最重要的啟
示,耶穌明確指出,「愛神」與「愛人如己」兩者,是律法中最大的誡命,亦為律法的總
結。
回到今日的法律,依據聖經的教導,則可推導出三點觀念:第一,法律具有宗教性的源頭
:例如前述十誡之後六誡,多半至今仍是成文法律的重要規範內容,故「神法」或「自然
主義」在法學上的地位,似值得加以研究;第二,法律的重心應仍是「愛心」,其所表現
出來者,即為前述之公義、憐憫、信實;第三,不應固守法律之形式或曲解法律:既著眼
於法律的本質,即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道德判斷及價值權衡,且若出於愛心或維持和諧的目
的,即必須排除恣意的情形,故如同機械操作一般固守法律之形式,或僅憑己意曲解法律
,皆屬不正確的態度。
法律人往往會遇到一些道德困境,例如:因為對權力之掌握,而導致自我抬高、自我中心
,若伴隨因不當法律養成教育所產生的僵化思考,則問題將更為嚴重;因為商業利益及人
際關係之考量,而形成在道德問題上「得過且過」、「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就
此,在在突顯聖經上所載「罪的綑綁」及「人的軟弱」等主題,也難怪主禱文(馬太福音
第六章第九節至第十三節)中有一句關鍵性的禱告詞:「不叫我們遇見試探,救我們脫離
兇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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