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又是二餐狗 X!!!

看板NPUST作者 (逆著風)時間16年前 (2008/01/16 06:07), 編輯推噓4(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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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同:在沒有人"認養"的前提之下,把流浪狗抓走,還學生安全的空間。 該認養的定義是:依據動物保護法(以下稱該法)第五條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 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 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所以如果依回文所述 小7或其他善心人士,願意將那邊的狗狗帶置一個安定的地方安置 那當然大家樂見有此結果。 但如果是放任其"愛犬"在外遊蕩 那試問: 1.學校校地是屬個人私有? 而可讓飼養寵物在校奔跑,視師生騎(開)車(行人)安全於不顧? (常看到狗狗躺在路上或衝出來,如果騎車撞上了,車壞了人跟狗都傷了,誰負責?) 2.如因某"私人愛犬",在校遊蕩期間,造成學校師生直接或間接生命安全之危害, 那誰要負責? 又該如何負責?(誰也不敢保證哪隻狗會哪天突然過來咬妳吧?) 3.如因學校流浪狗之人畜共通傳染疾病,經各種傳染途徑危害至全校師生, 請問誰要負責?(如流浪夠常聚集餐廳附近,餐廳又是師生用餐的地方,就衛生考量 來說實在不妥) 以上是我覺得大家因該要思考的問題!! 且 根據該法規定,再對照原po所述之學校流浪狗問題, 如果是有人飼養的,就很明顯違 反該法第六與二十條。 如果是沒人飼養的,則可依該法二十一條捕抓(不過可能會被咬,要小心),或報請 主管機關(依該法規定 這邊的主管機關因該為:屏東縣政府)請專人處理 以上 是我的想法!! 我也知道其實流浪狗在學校一直是很久的問題 也很感謝很多好心的同學等人士,會定時餵食等照顧 但今天很明顯的流浪狗這個問題,已經違反了該法明文規定了,而且也有罰則, 那大家又有什麼好爭論的呢? 大家有空的時候也可以看看"動物保護法"相關條文 這樣對主人、寵物、與他人的保護才是保障 也請"已經"養寵物的主人,請不要惡意遺棄。 也請"正要打算"要養寵物的主人,請再三考慮清楚,待衡量其環境金錢時間等後,再決定 (說實在的 養一隻寵物要在牠身上花上好幾年時間陪伴還有好多時間、金錢) 再請"正要購買"寵物的主人,可以先去流浪狗收容所看看有沒有喜歡的狗狗,用認養的 其實那裡蠻多都是有品種的(如果你有特殊品種的愛好話) 當然不可否認,那邊的狗或多或少有些小疾病 但是你可以省下買狗狗的錢,又可以做善事,前幾次帶牠去看獸醫師檢查,大部分 獸醫師知道你是認養的都會打折,算一算其實還划算。 最後balabala了一堆,如果上述有何不妥或錯誤,煩請板友見諒並糾正之 ※ 引述《sonofgun (== =="|||)》之銘言: : 原文吃光光 : 我曾經跟捕狗車去小7捕過狗 : 但是那裡的狗不是說抓就能抓的(有內幕....) : 而且小7的店長好像也有認養那邊的流浪狗 : 所以那裡的狗捕起來非常的麻煩(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68.190

01/16 08:21, , 1F
大推 我舉雙手贊成!!!!!!!!!!!!!!!!!!!!!!!!!!!!!!!!!!!!!!
01/16 08:21, 1F

01/16 10:10, , 2F
推! 就說別吵了麻 快去修夏老師的動物福利XDDDD
01/16 10:10, 2F

01/16 10:48, , 3F
看來原PO期末考應該有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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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2:03, , 4F
我覺得這篇可以拿去秘書室投稿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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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2:10, , 5F
板主似乎可以M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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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9:49, , 6F
法規..想想因該是好幾年前修的課了.我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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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9:52, , 7F
真的要M起來嗎?我覺得這篇寫得還是有改進與修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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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9:54, , 8F
如果貿然M起來 恐怕讓其他專業版友貽笑大方罷了 況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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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9:57, , 9F
我承認以補狗方式解決流浪狗問題 實屬下下策 但就目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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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也只是唯一辦法了 不然還要繼續放任流浪狗問題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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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真的等出問題了 才讓水果日報還是數字週刊報導 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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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20:07, , 12F
校譽掃地?不然就請校方或某認養人員(團)限期擬定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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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解決問題 否則迫於無奈與顧及多數師生之生命與安全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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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20:14, , 14F
只好向主管機關申訴 然後依法補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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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20:17,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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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20:18, , 16F
給大家參考.以上 如有不妥或錯誤煩請板友見諒並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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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21:13, , 17F
just vet? be a vet for what?
01/16 21:13, 17F
文章代碼(AID): #17ZIwBtY (NP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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