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網友對「網路使用費」收費疑慮,個人淺見
一、屏商技校方調整徵收標準僅止於「學雜費」,理由如下:
1.民國88年4月28日教育部發佈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附件1)
,該方案內容「...自八十八學年度起原則上教育部
不再統一規定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即教育部指示校方學雜費收費方案,
可依學生所屬學群,徵收學雜費。
2.教育部97年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該辦法內容指出「...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
...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
學校不得以代辦費或使用費之名義,
收取教學設施設備使用費(即學生上課
或教學活動必須使用之設施或設備)」
,即校方只能在學雜費項目中徵收教學相關費用
,不得以「使用費」或代辦費名義,
額外徵收學生上課或教學活動必須使用之設施或設備。
3.屏商技99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須知(附件3),
其四技學雜費收費標準
「...學雜費(商業類):22794元(內含學費15870元,雜費6924)
。學雜費(工業類):25394元(內含學費15970元,雜費9424)...」
,即學生繳納學雜費時,校方可依循學生所屬科系類別,
自主調整學雜費。
4.由上述可知,學生於上課期間所必須使用之費用,
已根據學生所屬科系,徵收不等之學雜費用;順帶一提,
「網路使用費」只能對非上課學生使用時,另行徵收。
二、屏商技徵收「網路使用費」,
確實必須依循教育部第87019503號書函(附件4)
及第0970167294C號令(附件2),理由如下:
1.屏商技100年1月18日行政會議通過
「電腦即網路使用費收費要點」(附件2),
該要點之內容:
「一、本校依據大學法相關規定及
教育部87年3月21日臺(87)電字第87019503號書函
及97年9月2日臺參字第0970167294C號令,
並為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
訂定本校電腦及網路使用費收費要點。」
,即校方設立「電腦即網路使用費收費要點」
,確實根據教育部第87019503號書函及第0970167294C號令。
2.教育部第87019503號書函(附件4)及第0970167294C號令(附件3)
,兩者條文並無牴觸,
且教育部亦未終止其書涵或號令。
3.由上述可知,現階段屏商技訂定
「電腦即網路使用費收費要點」
雖根據教育部第87019503號書函(附件4)
及第0970167294C號令(附件3),
但卻無法無天違反該規定收費原則,
並且校方依使用者付費原則,
強制將「網路使用費」納入註冊必要條件。
三、屏商技不依規定不願公開「網路使用費」使用明細,理由如下:
1.97年教育部台(97)電字第0970167294C號令 (附件2),
其「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即要求「...代辦費與使用費應建立收支明細帳
,並專帳處理...每學期應公開收支明細,
並適時檢討收支項目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即顯見教育部規定校方收取「網路使用費」時,
必須公開該費用收支明細。
2.屏商技100年1月10日公告之
「99年網路與設備使用費使用概況」(附件5),
所列費用使用狀況,僅止於該費用之使用概況
,如同PTT網友redflower所認知,
校方並無誠意公開公佈網路使用費收支明細。
3.由上述可知,屏商技校方確實
違反教育部規定不公佈專款專用之「網路使用費」收支明細。
附件
1.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
http://www.edu.tw/files/list/B0068/09403.doc
2.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167294C號令,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6968&KeyWordHL=&StyleType=1
3.本校日間部99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註冊須知
http://www.academica.npic.edu.tw/files/14-1029-15755,r404-1.php
4.教育部台(87)電字第87019503 號書函
http://www.ntou.edu.tw/Newfee/(87)87019503.pdf
5.99年網路與設備使用費使用概況公告
http://www.cc.npic.edu.tw/files/14-1023-15804,r48-1.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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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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