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這款內政部長...
: 噓 otisli:"本來就不可能與中華民國國民同享平等之人權" 61.230.119.206 03/20
: → otisli:我好像回到了南北戰爭黑人解放前的時代了.. 61.230.119.206 03/20
: → otisli:本題?什麼是本題.?你我一開始的出法點變南轅北轍 61.230.119.206 03/20
: → otisli:你的本題是政治行為.我的本題是內心的價值 61.230.119.206 03/20
: → otisli:用怎樣的詞語講出來都無所謂吧. 61.230.119.206 03/20
: → otisli:重要的是腦袋裡到底是怎麼想的. 61.230.119.206 03/20
: → otisli:還有上面Z大的文中什麼虐殺云云不過是個JOKE. 61.230.119.206 03/20
: → otisli:就別拿他文中的用詞作文章了.邪惡二字更是別談 61.230.119.206 03/20根據憲法本來就不可能享有同等之人權
憲法增修條文最後一條是什麼知道嗎?
「大陸地區人民之權利義務,須另以法律訂定之」
這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不享有中華民國憲法
本文從第七條到第二十四條保障之權利義務,須要另外規定
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偷渡犯與我國的人民享有同等的權利
我們根本不需要抓他們,也不用限制其行動自由、剝奪工作權
乾脆一點連選舉權也給他們
這也就是我所說的「不可能享有同等人權之意」
從頭到尾,你說的人權是什麼?我完全不知道
一個偷渡犯應該享有怎樣的人權?
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考試服公職權?
我想看看閣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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