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調會應否(部分)違憲? 以外國例子作參考
我要引用的是伯明翰六君子案. 伯明翰一家酒吧受到愛爾蘭共和軍炸彈襲擊,
英國政壇大為震撼, 刑警面臨無比的政治壓力, 必須及早破案. 刑警求勝心切,
抓了一個北愛前來伯明翰的青年無業漢, 不久再抓下他的家人, 指控他們發動
襲擊. 提堂之前, 愛爾蘭共和軍釋出證據, 聲稱這一家六口是無辜的, 真正兇
手是共和軍所指使的. 但是, 警方不單無勇氣承認錯誤, 堅持提控, 而且更毀
滅部分對警方不利的證據, 只供出對被告不利的證據.
如果英國不是已經廢除死刑, 這個案件的主犯定必判處刑. 這個青年無業漢,
只是被判終身監禁, 其他被告也判得若干刑期, 包括他父親病死於獄中.
數年後, 在熱心的義務律師不斷追查之下, 這件案最後得到平反. 這個故事令
香港在九一年完全廢除死刑, 但另一個意義是, 即使是老牌民主大國, 當警方
面臨重大政治壓力時, 為求快速破案一樣會胡作非為.
台灣, 該不該步伯明翰六君子案的後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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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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