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續]有感而發---寂寞沙洲我更冷
最後,我想就我的案件提出一些個人想法和疑問,並且設個情境題讓大家藉此事設想一
下若是我,你該怎樣應對─是完全因情感上的愧疚於錯,而任執法者漫無準繩地宰割?
還是在合理合法的範圍下,為自己的罰責找個最適當的定位?當然這最後又回到一個基
本問題:我們究竟是要依我們自己訂出的連規準為行為標準?還是信任我們管理者的是
非判定標準會我們帶來較大的福利?
以下便是我個人的疑問─
事後我找連部,翻出我們之前大家訂下的連規,上面清楚的規定<集合遲到者>的懲處規
定:若非違反連規屢勸不聽者,連上集合遲到者(三次口令未入列、中山室時鐘為準)記
一班公差;重要集合遲到者記三班。由連規來看,我是應該記一次罰勤,而非禁足。而
排部說我看起就是慢慢來、故意拖大家時間,為禁足理由之一,難道遲到七分鐘以上就
算是嚴重、不嚴重的標準嗎?若不是那標準又何在?誰又該來訂此標準?而累犯疑慮雖
然已經消除,但某位排部在得知我非累犯後提出「某位同學」聽我說「罰勤對我來說無
關痛癢」作為應該替我「升等」依據,我想問問:那位同學是誰?真有這個人嗎?有的
話,他的話真假有查證嗎?若是真的,也應該依照自我意思,替犯錯者罪上加罪,以敬
傚优?老實說,這當然是以往我犯錯的遺毒、給排部的印象,但不給人改過的空間,
純以刻板印象待人,忠恕之道何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90.202
推
09/26 20:46, , 1F
09/26 20:46, 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