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智財 p.694 defamation & disparagement
※ 引述《neture51 (迷思)》之銘言:
: 今早最後老師講了這兩個單字
: defamation & disparagement(有什麼不同呢?作者為何要區辨這兩種?)
: 從 However, where...defamation and disparagement.
: 這段到底在說什麼?
: ------------------
: 以下是我找到的字詞解釋
: disparagement
: n.(1)(英格蘭古法)因下嫁或下娶而使名譽受損 (下嫁 下娶是什麼??)
: (2)使得他人對某人的財產或品質等產生疑問的出版物材料
: (3)貶損他人的商品或服務 (老師說的比較像這個)
: 這在普通法上可構成訴因。
: defamation (這裡在這段脈落下該用哪個解釋?)
: n.(1) 誣蔑;誹謗;中傷;損害(他人)名譽
: 故意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散佈不實之辭以敗壞他人聲譽,
: 或使公眾對該人萌生有損其聲譽的情緒或看法。
: 在美國,政府官員或社會名流控告傳媒有誹謗行為時,
: 控告方須證明誹謗性言論出於真實的惡意〔actual malice〕。
: 所謂「惡意」,在這裡是指明知是不實之辭而仍予以散佈;
: 或對是否為不實之辭持放任態度。
: (2) 侮辱 在公共場合嘲弄某人。該行為既構成民事侵權,又構成刑事犯罪。
: -----------------------
: 為何老師說 defamation 會是 first (是先被怎樣呢???)
: >< 好難喔~~老師在講的時候
: 我一直想這兩個到底是什麼意思,不知道老師在講啥。
: 每次上課大部分時間呈現鴨子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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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3頁 29.8.5貶低
第一段第三行:
貶低是指商人對於競爭者的「商品或服務」提出污辱性的不實言論
第二段第二行:
原告必須提出被告對於原告的商品或服務散佈不實的言論,且被告明知其為不實
或是對於真實與否漫不在乎。.....
第二段倒數第二行:
在此情形被告經常抗辯他們的言論是屬於意見表達並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
特別是當被告並非原告的競爭對手,而是屬於消費者評議組織或媒體時,他們的主張就會
成立。
第三段:
本段是上一段的延伸,意思是,即使被告可以主張言論自由,但原告可以試圖證明
被告的批評性言論不僅是針對商品的貶低,而是已經進一步對於原告誠信的人格或是
其他相關的特徵做出評價。當有這種情況時,原告就可以提出誹謗(defamation)訴訟。
接下來的However那段
本段又是對於上面原告可以提起誹謗訴訟的限縮,意思是:
當原告是個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所謂人物不限於自然人),如大公司,且所爭執
的事項屬於公眾關心的事務(public concern)時,誹謗與貶低之間的差異就會變小。
所謂變小意思是指,原告如果要提起誹謗訴訟時,可能就不太容易成功,因為基於原告
的地位,其他人對他從事任何的批評時,會傾向被認定為是貶低而不是誹謗。
老師在此一言以蔽之就是「樹大招風,理所當然爾」。
=========================簡單總結=========================================
貶低(disparagement):對商品或是對服務的不實言論
誹謗(defamation):對原告本人信譽的污損
只是貶低的話,被告(特別是非競爭對手時)可以主張言論自由的保障
但是一旦對人不對事,就可能構成誹謗。
但即使這樣,原告如果夠強大,且被告所指涉的事項與公共事務有關
此時被告反而不會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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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原則,有原則就有例外
因此法律規範通常就長得像「原則→例外→例外的例外→(例外的例外的例外)...」
這種正反互相論述的方式。
希望這樣的解釋對你有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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